理论教育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发展趋势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金融业发展历程,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其经营模式的变迁基本上遵循了“自然混业—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发展,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成为金融制度创新的主体。表1我国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类型、名称及涉及业务[11]续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一般规律。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发展趋势

反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金融业发展历程,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其经营模式的变迁基本上遵循了“自然混业—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一般规律。[10]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缓慢,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还处于原始的混业经营状态。银行为了追求利润,纷纷设立信托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设立证券公司参与短期融资;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城市信用社等,也广泛从事高利润非金融业务,例如房地产投资等。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业务,正式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到1993年,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于2003年起建立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

直到2005年,金融监管部门逐渐放宽了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005年2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商业银行被准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1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准许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2008年2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公布,明确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这一时期,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发展,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渐成为金融制度创新的主体。(www.daowen.com)

表1 我国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类型、名称及涉及业务[11]

续表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内在的利润需求和监管部门的风险规制要求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商业银行不断寻求着合适的经营模式。新时期,面对更强劲的国际竞争压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更多样的金融消费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分业经营的局限性,特别是多年来分业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以及金融创新的空间不足。因此,沿着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轨迹进行综合化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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