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达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经验总结

发达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经验总结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也躬身自省,建立更严格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以度过危机。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也发现了这一规律,开始重视内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将金融自律作为新的经营原则。次危机时代,众多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紧缩业务、加强内控、设置防火墙的政策,实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最新表现。

发达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变革和经验总结

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业在追求利润的动机引导下呈现出一种自发的融合状态,即原始的自然混业。这一时期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最鼎盛的时期,金融业的运行完全按照市场法则和自发秩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确定业务经营的范围,既从事传统的资金存放业务,也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利用雄厚的资金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不存在业务界限。但是,各国未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导致大量金融投机。由此发生的多次经济泡沫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金融业的不满,促使公共部门介入金融监管领域[6]

始于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分水岭。大萧条期间,美国有上千家银行破产,世界经济遭受重创。根据1931年美国国会的调查结果,金融危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将许多短期资金盲目投机到风险很大的证券市场上,从而使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最终导致股市崩溃、银行破产。银行混业经营和监管缺失成为了大萧条的罪魁祸首。[7]于是,1933年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此后,英国、日本等金融发达国家纷纷跟随美国,开始实行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到了20世纪70年代,传统银行业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下活力不足,收益日趋减少,竞争力下降,资金“脱媒”现象严重。这迫使商业银行开始“铤而走险”,寻求通过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监管要求,丰富资产负债内容,丰富银行表外业务活动的路径,在不断深入创新的背景下,金融业务开始相互渗透,原有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分业经营模式的终结,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纷纷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一时间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兼并和并购,金融资产集中于少数几家巨型银行集团,这些银行集团发挥其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风险分散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成为主导世界金融格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8]其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了防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纷纷通过金融立法、监管政策,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9]直到2007年,次贷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让各国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所蕴含的巨大风险,纷纷着手修订金融法规,调整监管政策。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也躬身自省,建立更严格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以度过危机。(www.daowen.com)

从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史来看,银行经营模式的演变主要是利润和风险博弈造成的螺旋上升。银行为了争夺资源、追求利润,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而金融创新带来的不稳定性和高风险促使当局加强金融立法和监管。但是,屡次重大危机都是由于监管不力而产生,可见金融立法和监管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单纯依靠外部法律制度来管控风险是不可取的。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也发现了这一规律,开始重视内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将金融自律作为新的经营原则。次危机时代,众多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紧缩业务、加强内控、设置防火墙的政策,实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最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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