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金融危机表明,资本充足率低、资本质量差、抗风险与吸收损失的能力就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广资本充足率,推广资本质量。[46]危机中金融机构附属资本吸收能力不足的问题引起了我国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充分认识到普通股资本才是SIFIs抵御系统性风险并实现持续性经营的主要力量。对此,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在2010年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融资,16家上市银行中的14家募集资金超过了4600亿元,使2010年年末的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10.1%。但此次融资潮对资本市场造成了极大压力,上证指数同期跌幅达15%,这与我国经济基本面极不相符。而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我国银行业仍具有资本补充强烈的需求,但短期内有限的资本市场容量肯定已无法满足。
因此,建立有效的应急资本机制,寻求以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资本工具在危机时期补充一级资本,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合格的应急资本工具应当能够在条件触发后,通过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方式来增强SIFIs吸收损失的能力,以降低动用公共资金进行救助的机率。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从2013年起发行的次级债,必须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否则将无法被计入监管资本。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应包含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2013年11月8日,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公开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这改变了原先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减记型债券的问题,起到了减少银行之间相互持有债券或股票的行为,有利于风险分散。(www.daowen.com)
今后,应急资本等债务工具型资本将会成为银行业补充一级资本的一种主要方式,也将成为资本市场上一项重要投资内容。为了使这项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建议应当注意首先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由于具备减记或可转股条款,债务工具型资本实质上具有很强的资本属性,并实际承担吸收损失的作用。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应当严控发行人资质标准,确保债券发行者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高于监管要求的资本状况。其次是应提高收益水平,使风险与收益应当相匹配,既然投资者承担了较高的本金与利息损失的风险,债券收益水平也应适当提高,以扩大投资者参与范围,活跃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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