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问题是SIFIs监管的基础,既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会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和资本回报率等造成重要影响,对此应当合理明确评估和认定标准,并建立起持续性的评估更新制度。BCBS将跨境活动、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40]相应的,2011年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将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因素作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标准,但尚未有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持续评估框架。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在规模方面。规模标准一直是国际上识别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主要标准,该标准的一种适用方法是直接以总资产为指标,比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以500亿美元资产规模作为纳入SIFIs监管范围的门槛[41];另一种方法是将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GDP比率作为评估指标,一般超过4%即视为SIFIs。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服务总量高,客观上主要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都十分庞大,规模标准应成为我国评估认定SIFIs的首要指标。
2.在关联性方面。我国近年来银行同业间资金往来不断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成长,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各类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成为金融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发挥着系统重要性功能,给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市场之间带来高度的关联,这部分机构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具有极大的扩散效应,可能形成跨行业和跨市场风险。因此,即使资产规模不大,但与其他机构关联程度高、多涉及高风险产业的金融机构,也应被视为SIFIs,关联性指标的重要性应仅次于规模标准。(www.daowen.com)
3.在可替代性方面。2013年9月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讲话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趋同、产品服务相近、竞争同质化问题不利于市场有效竞争,还可能引发风险共振,危害银行业整体运行的稳健性,要通过错位竞争、差异化发展降低金融风险。[42]差异化经营从微观来看,是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宏观看也能有效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差异化经营的目标是达到服务产品和经营模式的不可替代性。一旦某个差异化程度较高的SIFIs可能出现业务中断或经营失败,而其他机构无法提供等量等质的类似服务,那必然会诱致系统性风险,产生“大而不倒”的问题。因此,可替代性问题在我国SIFIs监管中的重要性可能将会日益凸显。
4.在复杂性方面。我国同时存在金融抑制与金融自由化问题,二者互为代价。[43]表外业务较高的自由化程度代偿性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部分金融需求,也导致了过度自由化的影子银行风险。影子银行业务始终都有传统金融机构的参与,并以十分复杂的创新模式和衍生产品腾挪各类资金,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与影子银行业务联系频繁的金融机构也应被认定为SIF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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