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IFIs出现问题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的重大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任何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对它们适用区别性监管要求,执行更加严格的监管。[27]SIFIs的监管框架必须进一步得到加强,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明确授权。许多国家对SIFIs的审慎监管缺乏明确的授权。特别是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需要明确指定一个监管机构统一对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监管。二是监管独立性。SIFIs通常在一个国家具有很大影响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对政策制定者施加很大影响,所以监管者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三是监管资源。对SIFIs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因此监管者必须具有充足的监管资源予以应对,特别是要有能力吸引和留住必要的人才。四是监管权力。SIFIs监管者必须有一整套适当的监管权力,并拥有相对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对监管的有效性是很重要的。
美国作为金融危机的肇始国,金融危机后加强了对SIFIs的监管。美国对SIFIs的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明确授权SIFIs的监管机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涉及SIFIs监管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另一个是美联储。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自然拥有一些SIFIs的监管职责,但它基本上只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决策,不涉及具体监管。美联储则负责SIFIs的具体监管。其二,确保SIFIs监管者的独立性。在美国华尔街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华尔街巨头每年花了大量资金影响政府决策。如果要确保一个机构能够对SIFIs的监管独立性,那么美联储相对而言是最理想的,因为美联储在美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美联储主席被誉为美国的经济总统、第二总统。其三,确保SIFIs监管者有充分的监管资源。美联储作为美国中央银行,拥有充足的人才和资金,能够确保SIFIs得到有效监管。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也拥有比较充分的监管资源,《多德-弗兰克法案》授权建立了金融研究办公室,作为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专门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构。美联储可以直接要求任何非银行金融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递交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以便评估非银行金融公司或银行控股公司自身以及它们参与的金融活动或金融市场多大程度上对美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威胁。其四,确保SIFIs监管者有充分的监管权力。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可以要求美联储对非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银行控股公司提高审慎监管标准。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建议可以涉及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和大型相关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资本、杠杆率、流动性、或有资本、清算处置计划和信用风险报告、集中度限制、提高公共披露和总体风险管理等方面。[28]另外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经2/3以上有投票权成员赞成通过,可以同意美联储对总资产在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金融公司采取以下措施:[29]一是限制该公司合并、收购、联合或通过其他方式与其他公司结合;二是限制该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能力;三是要求该公司终止一项或多项活动;四是对该公司一项或多项活动施加额外条件;五是美联储认为前面四项活动都不足以减缓对美国金融稳定的危险,可以要求该公司出售,转移资产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给独立的实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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