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拥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

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拥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估以及额外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标准还未出台,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应当拥有超越《巴塞尔III资本协议》最低标准的吸收损失能力,以提高银行应对风险冲击的弹性。除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SIFIs还有额外资本要求和应急资本机制的要求,以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拥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

SIFIs的损失吸收能力应当与它们出现问题时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相匹配。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估以及额外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标准还未出台,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应当拥有超越《巴塞尔III资本协议》最低标准的吸收损失能力,以提高银行应对风险冲击的弹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的评估和损失吸收能力已经发布了两个文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和《处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原则框架——咨询文件》,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出相关标准。美联储在完善《巴塞尔协议III》政策框架方面表现积极,认为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SIFIs倒闭的风险,迫使这些机构在决定自身的规模和运营复杂化程度时从内部消化一些可能成本,否则,因这些机构的决策所产生的成本将由经济和金融体系来承担。[16]

201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根据2009年末收集的数据,基于指标测量方法算出来自全球73个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分数,初步确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9个,包括基于母国监管者的监管判断增加的两个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将这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分数分为四个组,同时在分数最高组上设置了一个空组,以便将来应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增加。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基于各种经验判断,最高组的额外损失吸收能力应当是平时风险加权资产的2.5%,最高组之上的空组应当是3.5%。最低组的额外损失吸收能力是风险加权资产的1.0%,中间还有两个组分别是1.5%和2.0%。[17]巴塞尔委员会强调设置的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是最低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对他们监管的银行施加更高的要求。除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SIFIs还有额外资本要求和应急资本机制的要求,以提高损失吸收能力。由于当前对或有资本的研究还未深入,赞同和反对或有资本的意见互相僵持,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只明确赞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用普通股一级资本满足它们的额外损失要求,但支持国家监管者使用应急资本机制满足比全球标准更高的国内损失吸收要求。

1.普通股一级资本。普通股一级资本包括下列元素:银行发行的满足监管目的普通股权分类标准的普通股权、普通股权发行产生的股票盈余(股票溢价)、未分配盈利、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未公布的公积金、银行分支机构发行的或第三方持有的满足普通股一级资本要求的普通股权、在计算普通股一级资本时适用的监管调整。[18]吸收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资本工具的功能是为普通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保护,这类功能由二级资本承担;二是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资本工具可随时弥补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这即是一级资本的功能。因此,普通股权第一层是银行资本质量最高的部分,是抵御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力量。

因此,以宏观审慎的视角,只有普通股权益资本才能有效满足监管对银行募集资金的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应根据普通股权益资本,或者其他能够在危机时期转化为普通股权的资本工具来计算。[19]尽管这是银行提高资本最昂贵的形式,但这有助于减少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发生问题时希望得到公共部门支持的预期,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在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满足额外损失方面,普通股权第一层的使用是最简单和最有效的。SIFIs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增加额外资本要求,以增强应对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能力。

2.应急资本机制。应急资本被最早应用于保险业,它结合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技术,是一种专门为产物保险业或大型集团公司使用的一种避险工具。应急资本机制包括应急资本(也称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和自救债券(Bailin Debt)等债务型资本工具,其作用在于当银行濒临经营失败时,应急资本工具可以被强制性地转换为普通股吸收损失以避免在市况不佳时难以补充到资本,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经营。应急资本方式在金融危机后开始受到银行业监管者的重视,许多银行监管者已经认同该机制的作用。应急资本机制可在以下三个方面防范系统性风险:(www.daowen.com)

第一,应急资本是一种新型的混合证券,它在经济状况良好时为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在经济萧条时能为它们提供缓冲。商业银行的应急资本最初由弗莱纳里提出,他认为应急资本是一种债务,能在银行初始持股者股权或资本减少时转化为普通股的附加权益,是一种资本自动重组机制,即在银行发生危机时偿清债务并将债务替换为新的普通股权益。[20]应急资本的债务属性为发行者提供了税收减免,因而与发行股票相比,应急资本具有税收优势。

第二,应急资本也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以公共资金为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埋单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金融危机中大量经营困难的银行都由公共部门以补充普通股或其他一级资本的注资方式进行救助。这在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也意味着二级资本工具(主要是次级债务)甚至一级资本工具都无法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而这些损失本就是由那些大型跨国银行的经营失败所导致的。[21]次级债务等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过于极端,起不到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经营的作用,而这点恰恰是监管部门所需要的。因此,监管部门通常都会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出发点抢在金融机构倒闭前进行救助,最终导致次级债务工具吸收损失的效果落空,而债权人未能承担实质性的违约风险。因此,应急资本可确保监管资本工具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能够吸收损失,防止银行倒闭,对监管资本从以结束经营(gone-concern)为基础向持续经营(going-concern)为基础而转化。[22]为了使应急资本切实起到吸收损失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如果需要注入公共资本,则必须在此前完成或有资本向普通股的转换,以免公共资本被稀释。[23]

第三,附有转股条件的应急资本具有期权的基本属性,也可被看作是一种看跌期权,[24]可以起到给定融资成本的作用。经济主体购买这种期权(即应急资本)后,可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行权,具有将债务转为股权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标的证券的权利。期权卖方即资本提供者在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承诺减计债权以吸收损失,并自愿以股权形式获得补偿。期权买方(即银行)应一次性或在期权有限期内分次支付给期权卖方(投资者)相应的期权费,并可在约定风险事件发生后行权,以原有股权稀释为代价吸收损失并减计相应债务。银行经营者发行应急资本,实际上是以资产状况良好的条件进行融资,以备经营恶化时吸收损失,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流动性成本。如此,则既达到了危机时期有大量一级资本作为吸纳损失缓冲器的监管要求,又避免了在资本充足时要求银行发行股票作为资本缓冲的不经济。[25]

根据触发条件不同,应急资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触发应急资本,是指当银行处于不可维持境地,面临破产时,才可以按照预先设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权的资本工具,如自救债券(Bail-in Debt)。巴塞尔委员会对应急资本所规定的二选一触发事件是:①监管当局必须决定债务减计,否则问题机构将不可持续经营(non-viable);②监管当局必须决定注入资本或采取同类支持措施,否则问题机构将不可持续经营。[26]另一种是高触发应急资本,是指当银行处于经营困难但还没有达到破产境地时,可以转换为普通股权的资本工具。高触发点持续经营应急资本与普通股权有更多相似点:其一,损失吸收能力。两种工具都是预设在不能生存点时,基于持续经营基础上提高额外损失吸收能力。其二,预先设定的。两者都是在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时发行的,以备银行在经济状况不佳时吸收损失。高触发持续经营应急资本在预先设定的转换机制起作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转换为资本。其三,资金是预先提供的。当银行将证券卖给私人投资者时,资金就已经募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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