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最早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对国际银行业信贷业务的关注,并逐渐成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并列的审慎监管的两大支柱。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向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峰会提交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框架》的界定,宏观审慎监管系使用审慎工具去限制系统性风险,从而限制可能对实体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金融服务提供的危机发生率的一种政策。[4]而根据G30的意见,宏观审慎监管应当具有四个基本要素:其一,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对监管政策的反应;其二,旨在提高金融体系弹性并控制系统性风险;其三,应当使用可变的和固定的工具,并运用它们减少系统性风险和提高金融体系吸收风险的弹性;其四,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应当了解或被告知货币、财政和其他政府政策,并在适当顾及其他机构的情况下履行职责。[5]
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并认为金融综合风险依赖于金融机构的集体行为(风险内生的)。[6]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主要目标:第一个是加强金融体系应对经济困境和其他不利冲击的弹性,第二个是积极限制金融风险的累积,且这两个目标不是互相冲突的。[7]也就是说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功能在于防范两个方面的系统性风险:第一个方面是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即防范金融风险随着时间累积,即消除金融体系顺周期;第二个方面是跨行业维度的系统性风险,即防止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或金融工具的经营困难或破产导致的金融体系不稳定。金融机构的规模是宏观审慎监管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决定一个金融机构对经济的重要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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