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13~2014年金融法研究综述

2013~2014年金融法研究综述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1]2013~3014年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金融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2013~2014年度共出版教材、著作50余部,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重要论文130余篇,囿于我们收集手段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于某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可能未能找到,对于已收集的成果在理解与介绍上可能也有不足之处。

2013~2014年金融法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1]

2013~3014年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金融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使这些成果能够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了解,我们试图对这一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综述,希望能够让大家了解本年度金融法研究的总体概况。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2013~2014年度共出版教材、著作50余部,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重要论文130余篇,囿于我们收集手段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于某些重要的研究成果可能未能找到,对于已收集的成果在理解与介绍上可能也有不足之处。对此,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予以谅解,也请各位读者能够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主要研究成果

(一)总论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1.《金融法学》(高等院校金融学专业系列教材)(刘少军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专著类研究成果】

1.《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顾功耘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化研究》(张瑾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李洁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冯果、袁康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肖艳旻著,社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版)

6.《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杨东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杨东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8.《信用评级失灵的法律治理——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启示》(赵磊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从金融危机读解经济法总论》(朱国华著,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正确处理市场、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江平著,载《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第50期)

2.“全产业链金融的创新与发展”(邵平著,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22期)

3.“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岳彩申著,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4.“以战略转型推动农商行科学发展”(刘福寿著,载《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13期)

5.“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落实到位”(刘福寿著,载《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3期)

6.“反腐败亟待加强反跨境洗钱工作”(黄震、陆琪著,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7期)

7.“商业预付卡的‘金融秘密’”(刘少军著,载《当代金融家》2014年第6期)

8.“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能突破法律红线”(刘少军著,载《红旗文摘》2014年第5期)

9.“合法与非法之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界限”(刘少军著,载《当代金融家》2014年第5期)

10.“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与监管”(刘少军著,《当代金融家》2014年第3期)

11.“市场经济法治:创新与挑战——以消费者保护为例”(席月民著,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12.“论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朱大旗、张牧君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3.“完善金融消费者赔偿基金机制”(贾希凌著,载《证券时报》2013年6月15日,第A04版)

14.“完善金融消费者赔偿机制打造民事救济坚强后盾”(贾希凌著,载《证券时报》2013年7月24日,第A04版)

15.“金融衍生交易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则”(王斐民著,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16.“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王斐民、樊富强著,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7.“海南省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肖见光、罗实、蒋琳、李幼娟、殷文哲、徐文德著,载《海南金融》2013年第12期)

18.“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运作机制及其启示”(殷健敏、黄伟合著,载《上海金融》2013年第7期)

19.“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对内地的启示”(杨东,文诚公著,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0.“论金融法的重构”(杨东著,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21.“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之类型化研究”(杨东著,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22.“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体系的构建——以日本的立法经验借鉴为视角”(杨东著,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23.“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基本范畴分析”(黎四奇著,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6期)

24.“后危机时代对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律化的冷思考”(黎四奇著,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25.“对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检讨与反思:分立与统一的视角”(黎四奇,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26.“2013年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回顾与2014年展望”(陈小强著,载《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年02期)

27.“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刘丹冰著,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28.“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隋平著,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发展趋势为中心”(胡文涛著,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

30.“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形态探析”(古加锦著,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31.“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刘道云著,载《新金融》2014年第3期)

32.“《物权法》与金融法律制度创新”(郑文科著,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33.“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冯果、袁康著,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二)银行法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1.《银行法学》(刘志云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专著类研究成果】

1.《我国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黎四奇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阎庆民、李建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中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李蕊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研究》(张弛、胡延玲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5.《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14》(张炜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

6.《银行监管权边界问题研究》(熊伟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张雪强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何正启、陈良、周德洋著,载《银行家》2014年第2期)

2.“深化制度管理,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王昊、商镇著,载《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1期)

3.“银行保证金业务待规范”(侯太领著,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4.“商业银行业务中不动产抵押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康灵、谭芳丽著,载《新金融》2013年第9期)

5.“构筑银行业消保监管新模式”(黄震著,载《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24期)

6.“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岳彩申著,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7.“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张炜著,载《金融论坛》2014年第3期)

8.“以战略转型推动农商行科学发展”(刘福寿著,载《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13期)

9.“影子银行监管:金融规制及其责任失灵”(斯蒂文·L.施瓦茨、许多奇著,载《金融市场研究》2013年第7期)

10.“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与法律规制研究”(鲁篱、潘静著,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11.“存款保险新机制下的银行监管权”(朱大旗、李慈强著,载《中国法律》2013年第5期)

12.“银行危机处置过程中的股东权利限制研究”(杨松、郭金良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3.“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彭冰著,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14.“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研究”(郭斐著,载《南方金融》2014年第2期)

15.“完善中国支付体系管理的法律思考”(王圣军、田军华、鲍文改著,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6.“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王萌洁著,载《金融论坛》2013年第12期)

17.“论国际经贸交易中银行担保的功能和价值”(郭德香著,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18.“商业保理业务发展及监管”(尹小贝著,载《商业银行》2013年第24期)

19.“商业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业务模式与法律探析”(鄢青著,载《金融法苑》2013年第1期)

20.“谨防七种典型银行卡诈骗”(黄斌著,载《上海企业》2013年第12期)

21.“投资理财产品需注意的几大问题”(黄斌著,载《财会信报》2013年10月7日,第D01版)

22.“浅析实现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陈胜、李凤雨著,载《经济观察》2013年第8期)

23.“把好住房信贷关不应忽视缩短贷款期限”(刘云著,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13年第3期)

24.“信用担保领域的典型案例、行业发展与法律规范”(郭雳、关涵之著,载《金融监管研究》2013年第8期)

25.“利率市场化的逻辑、路径和试验区”(郭雳著,载《学术月刊》2014年第5期)

(三)信托法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专著类研究成果】

1.《英美信托法的现代化》(陈颐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中国信托法特色论》(张淳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国有股权有效行使的信托路径及其法律制度研究》(陈雪萍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基于商事实践的视角》(王众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5.《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4》(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我国发展民事信托与公益信托之若干问题诌议——2013年信托法律实务国际研讨会综述”(贾希凌、任愿达著,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几个法律问题”(倪受彬著,载《证券时报》2013年12月5日,第A03版)

3.“公共养老金投资中的受信人义务”(倪受彬著,载《法学》2014年第1期)

4.“‘中诚信托事件’呼唤完善信托法规”(倪受彬著,载《上海金融报》,2014年2月14日,第A13版)

5.“从‘刚性兑付’看中国信托业立法的几个问题”(倪受彬著,载《证券时报》2014年3月7日,第A12版)

6.“在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之间寻找平衡——刘继虎教授《法律视角下的信托所得税制》评介”(许多奇著,载《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1期)

7.“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高圣平著,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8.“中国信托法的发展完善”(高达、王鹏著,载《学术探索》2014年第1期)

(四)证券法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1.《证券投资学(第二版)》(李建华、郭晓玲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年版)

【专著类研究成果】

1.《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马韫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

2.《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李立新著,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版)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手册》(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

4.《证券法苑(第九卷)》(黄红元、徐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证券法苑(第十卷)》(黄红元、徐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6.《我国证券投资者投资行为研究》(徐茂卫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7.《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报告2013》(黄红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以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取代‘非法集资’罪”(彭冰著,载《经济参考报》2014年4月15日,第8版)

2.“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刘水林、郜峰著,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3.“红筹架构企业回归A股首发上市实践与监管研究”(郭雳、陈俐俐著,载《证券法苑》2013年第2期)

4.“香港保荐制度改革新规述评与镜鉴”(郭雳著,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2期)

5.“《证券法》修改要点与金融改革总趋势”(刘少军著,载《当代金融家》2014年第4期)

6.“证券公司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以资产管理合同监管为例”(洪艳蓉著,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9期)

7.“资产信用融资与风险管理: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化的新探索”(洪艳蓉著,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1期)

8.“公司债券违约零容忍的法律救赎”(洪艳蓉著,载《法学》2013年第12期)

9.“重构独董薪酬制度”(万国华、王才伟著,载《董事会》2013年第8期)

10.“‘三梁’恶行拷问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万国华、王才伟著,载《董事会》2013年第9期)

11.“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顶层制度设计的三个基本问题——兼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万国华、杨海静著,载《产权导刊》2013年第9期)

12.“我国独董薪酬制度缺陷亟待完善”(万国华、王才伟著,载《产权导刊》2013年第10期)

13.“请监管部门介入‘天地侠影’案”(刘春彦著,载《东方早报》2013年11月21日,第A23版)

14.“股票发行:从审批制到注册制还有很长路要走”(刘春彦著,载《东方早报》2013年11月25日,第A15版)

15.“美国期货立法演变对我国的启示”(刘春彦、段莹著,载《期货日报》2014年02月18日,第4版)

16.“《期货法》呼之欲出调整范围须厘定”(刘春彦、段莹著,载《期货日报》,2014年2月25日,第4版)

17.“‘众筹’公司的股权设置路径突破”(赵宏瑞、郭丹著,载《中国民商》2014年第5期)

18.“光大证券被处罚的法理解读”(张国炎著,载《上海法治报》2013年10月9日,第B07版)

19.“日本证券业金融ADR的新发展及启示”(杨东、毛智琪著,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7期)

20.“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一部分”(杨东著,载《中国证券报》2014年第3期)

21.“公证证明在证券执法中的运用研究”(王修祥著,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12期)

22.“基于监管角度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的思考”(李文华著,载《财会月刊》2014年第2期)

23.“经济学视角下中国证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顾六宝、马铭志著,载《河北月刊》2013年第6期)

24.“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张保红著,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25.“隐退中的‘权力型’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与证券监管权之重整”(蒋大兴著,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26.“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识别的理论基础及逻辑展开”(曾洋著,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27.“美国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实践及启示”(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6月3日,第4版)

28.“CME监管部门组织结构及监管规则”(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6月17日,第4版)

29.“CME风险监控及启示”(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6月24日,第4版)

30.“CME程序化交易监管研究”(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7月3日,第4版)

31.“CME合规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借鉴”(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7月15日,第4版)

32.“CME与监管机构及会员的沟通机制”(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著,载《期货日报》2013年7月22日,第4版)

33.“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双边履约保障法律机制分析——以CSA机制为中心视角”(王娇莺著,载《金融论坛》2013年第12期)

(五)保险法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1.《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王林清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专著类研究成果】

1.《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本书编写组编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保险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六卷)》(贾林青、李祝用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4.《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卢明威、李图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保险法评论(第五卷)》(宋志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6.《保险代位的制度构造研究》(武亦文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论》(徐仲建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8.《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以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选择为中心》(黄丽娟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解析”(刘竹梅、苏蓓著,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期)

2.“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完善”(樊启荣、康闪雷著,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3.“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樊启荣著,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4.“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国际经验与启示”(郭斐、谢检发著,载《金融与经济》2014年第1期)

5.“论中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构建”(任自力著,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6.“保证保险法律属性再思考”(任自力著,载《保险研究》2013年第7期)

7.“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周学峰著,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2期)

8.“论存款保险在我国金融安全网中的法律定位”(贾林青、贾辰歌著,载《保险研究》2014年第3期)

9.“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李青武、于海纯著,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10.“我国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方印著,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六)互联网金融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1.《互联网金融》(罗明雄、唐颖、刘勇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2.《互联网金融手册》(谢平、邹传伟、刘海二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专著类研究成果】

1.《互联网金融》(李耀东、李钧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2.《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金融革命》(刘伟毅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

3.《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本书编写组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4.《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盛佳、汤浔芳、杨东等著,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互联网金融从‘包产到户’开始”(黄震著,载《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2期)

2.“观点三: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黄震著,载《今日科技》2014年第1期)

3.“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五大法制课题”(陈珺、吕琦著,载《金融时报》2013年11月04日)

4.“略论P2P相关法律问题”(张雪楳著,载《金融时报》2013年第12期)

5.“对支付宝快捷支付事件的经济法律解读”(黎四奇著,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6.“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杨东著,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第1期)

7.“参与余额宝交易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刘丹冰著,载《法制日报》,2014年2月28日,第7版)

8.“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李庆旗、王冬冬、余梁、肖劭琛著,载《金融经济》2014年第6期)

9.“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朱玛著,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12期)

10.“捍卫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安全”(许洪高著,载《人民公安》2014年第10期)

11.“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李真著,载《海南金融》2014年第4期)

1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高汉著,载《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

13.“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王春丽、王森坚著,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5期

14.“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袁康著,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6期)

15.“简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任祥玉著,载《重庆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16.“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程雪军著,载《中国外贸》2013年第18期)

17.“浅谈网络金融诈骗”(俞庶言著,载《法治与社会》2013年第9期)

18.“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殷宪龙著,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

19.“P2P网贷行业监管需加强”(陈胜著,载《人民政协报》2014年4月14日,第3版)

20.“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借鉴英国发展经验”(陈胜、方婧姝著,载《金融时报》2013年11月11日,第12版)

(七)其他部分

【教材类研究成果】

【专著类研究成果】

1.《金融制裁法律制度研究》(黄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2.《金融刑法与金融检察创新研究》(李永升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

1.“《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刘竹梅、原爽著,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

2.“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胡启忠、秦正发著,载《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

3.“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论辩”(胡启忠、秦正发著,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4.“‘两虚’罪名在自贸区内应不再适用”(刘春彦、张微著,载《东方早报》2013年10月22日,第13版)

5.“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韩玎、鲁篱著,载《财经科学》2014年第4期)

6.“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法律责任研究——以基金会为中心”(鲁篱、罗颖姝著,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7.“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双边履约保障法律机制分析——以CSA机制为中心视角”(王娇莺著,载《金融论坛》2013年第12期)

8.“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刘道云著,载《金融与法》2014年第3期)

9.“美国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张琨、姬春生、郑光勇著,载《武汉金融》2014年第3期)

10.“南海离岸金融中心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律监管机制研究”(范健、朱华友著,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视角”(田静婷著,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4期)

1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刘水林著,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13.“芬兰担保业发展模式”(文海兴、李勇、许晓征著,载《中国金融》2013年第19期)

14.“信用担保领域的典型案例、行业发展与法律规范”(郭雳、关涵之著,载《金融监管研究》2013年第8期)

二、主要学术观点

(一)金融法总论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1.《金融法学》(高等院校金融学专业系列教材)

金融法是金融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由主体法、客体法和行为法构成,金融法体系由规范其主体的金融组织法,规范其客体的货币法和规范其行为的金融行为法构成。本书共分十四章:其中,第一章金融法总论是对金融法理论的总体论述。第二至四章属于金融主体法,具体由金融部门组织法、金融企业组织法和监管机构组织法构成。第五至七章属于金融客体法或货币法,具体由法定货币财产法、货币财产流通法和货币票据流通法构成,它实质上是货币财产法与货币行为法的统一。第八至十四章属于金融行为法,具体包括融通行为法、经营行为法、调控行为法和监管行为法。其中,融通行为法又具体包括存贷融通行为法、信托融通行为法、证券融通行为法和保险融通行为法。

【专著类主要观点】

1.《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实体经济领域和虚拟经济市场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要求对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从建立以有效性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出发,反思我国当前的市场监管体制是否合理、监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监管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等问题,以图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2.《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化研究》

主权财富基金(SWFs)是一国政府管理国家储备的一种投资实体形式。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是一个涉及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关系的问题。

全球化时代,解决这类“全球问题”仅凭一国政府的力量已无法胜任,需要国际政治合作,而法制化则是世界政治未来的发展路径。基于这样的思路,《国际金融监管法制化研究(以主权财富基金国际监管制度为视角)》尝试综合运用经济学、国际关系和法学理论分析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法制化规律。作者张瑾通过文本阅读,量化分析了现行的SWFs监管制度的法制化程度,继而揭示出相关国家为何选择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合作法,国家如何遵守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国际规范,并在遵约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提出发展和完善SWFs的平行审议制度。同时结合我国SWFs的发展现状,就如何完善我国SWFs监管制度和参与SWFs国际监管制度的法制化发展提出了建议。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要解决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必须回归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将信用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已是势在必行,也是我国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改革的方向。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来经营和管理,真正办成入股农民所有、入股农民管理、为入股农民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并切实保护入股社员的所有者权益的合作金融组织。

4.《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

《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立足于社会变迁的全景视角,以社会变迁客观规律与金融法制进化的互动为主线,着眼于信息化、全球化、社会转型和市场深化等四大时代特征,一方面从总体上对社会变迁中金融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另一方面就金融法对新时代特征的回应进行了探索。作者提出了“金融公平”、“包容性监管”等理念,优化了金融法“三足定理”,研究了推进“民生金融”和“普惠金融体系”,实现金融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统一的制度进路,探讨了网络时代金融市场及其法制的变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新问题,分析了金融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境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律移植,强调了突破管制思维,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市场化发展路径。

5.《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

开发性金融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开发性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开发性金融理论体系构建尚不完备,特别是其法律理论体系仍存在缺陷,那么,明确开发性金融的性质、法律地位、宗旨、业务范围,对开发性金融的业务开展以及发展壮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开发性金融法律基础研究》一书尝试对开发性金融的法律理论基础、监管框架等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求构建科学完善的开发性金融法律体系架构。对于上述问题,本书分为五章,系统地进行了论述。

6.《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本书根据前沿理论“大金融”理论指出的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现代金融理论与实践的主要演进方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紧密结合,即金融业必须以实体经济为依托,金融创新与深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本书也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对于当今正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采取统合规制的思想和路径。

7.《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

本书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的崭新理论,从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统合规制的角度,提出构建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市场,涵盖金融商品销售环节和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横向统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制体系。并确定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法的核心主体,构建了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为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法和金融法学的理论重构做了基础性工作,并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第一次系统而全面地对境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进行比较法上的大规模制度和实证考察研究,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以FOS制度为核心的分阶段分步骤的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和设想。FOS制度充分结合调解和仲裁的优势,是现代社会创新型的ADR机制。本书还提出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逐渐将申诉专员制度(ombudsman)推广到医疗、土地建筑、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纠纷解决,减少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并不断升级的上访压力,使得社会矛盾得到分流疏通、合理解决,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8.《信用评级失灵的法律治理——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该书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用评级失灵的法律治理—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启示”的主要成果。本书系多人合作成果,撰稿人包括赵磊、胡大武、王艳、杨燕、朱美美、吴苑。该书主要介绍了信用评级的法律地位;信用评级防御风险功能;信用评级失灵原因;对信用评级失灵的反思等内容。

9.《从金融危机读解经济法总论》

该书是在认真了解和分析金融危机这种客观经济现象的基础上,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入手,依经济法独特的发展轨迹与学术生态,介绍和比较了大量学者对经济法的理解与认识,回顾与整理了学术发展的脉络与成绩,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与总结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提出了经济法在经济现象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使命等一系列独到的见解。书中还系统地解读了经济法学总论,并作出了从金融危机与经济法总论关系角度对经济法学总论学术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方向的思考。

【论文类主要观点】

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www.daowen.com)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和学术界普遍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因而,建立起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便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限定于个人,并要以一定标准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金融消费者有三条标准:一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金融消费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三是金融消费行为受到侵害后会对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中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在相关的金融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确认,从而建立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应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2]

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借鉴日本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问题上的理论和经验,构建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金融服务法理论,力图通过推进包括金融服务统合立法、加强消费者法与金融法的衔接为代表的金融法制改革,以适应由投资者保护向金融消费者保护转变的潮流。[3]有学者主张学习台湾地区设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的经验,考虑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心,聘请外部专业人士裁断案件,切实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4]还有学者认为,借鉴了美国的调解、仲裁模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联邦国家和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模式中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精神的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也值得我们学习。[5]

更有学者归纳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趋势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其认为:首先,是设置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还是在“一行三会”下分设保护组织,取决于各国历史传统及现实考量,但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必须授予相应的、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权力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应成为共识和我国改革的方向;其次,尽管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仍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主要特征,但如理财产品等跨业经营现象已大量出现并引发法律纠纷,因此,构筑统一的金融产品销售规则成为当务之急,这无论对于堵塞监管漏洞还是最终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应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顺应金融发展趋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善最后贷款人制度,明确扩大金融安全网适用对象的同时建立显性的规范,应成为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方向。[6]

2.金融监管问题

“大而不倒”问题是指因为某些金融机构的庞大规模和复杂性而具有了系统性风险,迫使政府在其发生倒闭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救助。然而,这种风险定价扭曲的政府救助又会破坏市场纪律,产生相应道德风险问题,刺激金融机构更加冒险和放松风险控制,使得风险不但得不到缓解,反而更加剧了。政府采取的救助措施实际上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因此,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统一的国家监管框架之下,为其设定事前的审慎监管机制,并且采取相关的控制机制来约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的问题。同时,对于发生问题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风险定价合理的措施予以事后的救助,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对于确实不能救助的此类机构则应当保证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负面冲击。[7]于是,也有学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进退是市场得以循环与净化及保证活力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范畴的角度廓清市场退出的本位,则也难以摆正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所应包括的内容,从而出现问题救助与市场退出纠缠不清的局面。在后危机时代,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界定、价值取向及利益博弈的角度阐明所涉及为题的基本范畴对于理念创新及制度完善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8]

后危机时代,在政治影响及学界的推波助澜之下,作为遏制与克服金融危机的一剂良方,宏观审慎监管的作用与魅力被推置了一个难以复加的程度。在主流金融国家的“胁同效应”下,其似乎成为了世界各国金融法律制度革新的蓝本,并因此而使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具有了绝对真理的成分。理念与制度都是一柄双刃剑,若在狂热之下,人类不能从反面正视理念本身的缺陷,那么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伤性的风险,因此理性且辩证地认知宏观审慎监管是当下制度创新中所不得不认真思考的原则性问题。[9]而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主导下,统一型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风潮,学界亦对之推崇备至,进而多认为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亦必须走一条以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为导向的统一化道路。从理性角度来看,围绕权力展开的分业模式与统一模式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之别,对一国而言,只存在一个适与不适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学理研究中,统一模式所引发的的权力集中,大量私法公法化等风险,也不得不引起关注与重视。[10]

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迅速发展,由“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所引发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立法,在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上甚至存在着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等问题,这不仅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阻碍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11]我国通过法律手段干预民间金融具有其必要性。从我国宏观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规制民间金融,是规范金融市场、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发挥民间金融功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从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具体存在的现实问题角度来看,通过法律规制民间金融,是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满足市场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良性的民间金融体系形成的必然要求。[12]

为此,我们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启动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进程,即通过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降低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其一,制定专门的规制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发展空间;其二,废止对民间金融“四倍红线”的规定;其三,对民间金融采取分类管理,明确界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其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引导我国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13]

(二)银行法学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1.《银行法学》

银行法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作者单独成书进行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列:银行法学》分章研究了我国现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三大银行法门类。同时对商业银行储蓄保险制度、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以及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危机保证金融安全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专著类主要观点】

1.《我国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

在金融法治的进程中我国已拥有一个庞大的银行法律规则群,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整合与完善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我国在银行法的立法上就存在许多问题,如银行法规则构成上的不和谐性、规则供给的“一事一法性”、规则之间欠缺衔接性等。本书作者以我国银行监管法为例展开讨论,对我国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进行探究。

2.《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

“影子银行”是在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受人关注的金融学概念之一,本书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在对影子银行基础理论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影子银行进行了重点分析,区分了广义上的影子银行和狭义上的影子银行,提出了狭义上影子银行的认定标准。其次,结合该认定标准,对我国目前的类银行机构与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本书重点研究了影子银行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最后,借鉴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框架和政策建议。该书从高线和低线两个方面梳理了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位、功能给予了客观评价,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下一步的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疏堵结合做出了引导。

3.《中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本书立足于解决我国农村重大现实问题的需要,从经济法视角出发,通过对土地银行这一外生性制度的引入和本土化建构进行探讨,以期解决我国农村资金匮乏和农地资源利用不充分的两大困局。作者没有囿于微观的一般问题分析,而是从我国农村资源配置现实需求出发,借鉴大量第一手的美国数据和资料,结合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平衡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农地金融市场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尝试多维度重新配置权利义务,从顶层设计到具体立法构想再到配套制度的完善,对于土地银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丰富了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

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是世界各国银行及其规制机构必须面对的普遍难题。因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不力给银行、银行业及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危害,徘徊于各个国家的各个历史阶段。本书通过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如何构建系统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防范银行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运行长效机制。通过总结、比较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本书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一般模式和法律规制基本框架,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对现有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规范,或是揭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或是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

5.《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14》

本书全面总结和回顾了2013年国内外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我国的立法进行了展望。该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上年法制述评,下篇为法律问题探讨。主要内容包括:银行业法律法规述评、银行业法律法规概览、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完善商标法律制度、规范征信行业发展、加强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改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相关问题等。

6.《银行监管权边界问题研究》

本书以银行监管权边界为切入点,对国际社会银行监管权边界调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比较研究,并以此次金融危机为例,分析了银行监管权边界的结构性缺陷,着重对中国银监会监管权纵横向边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本书通过历史的实证考察,洞悉了银行监管权边界变动趋势和规律,为我国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指导。本书对银行监管权纵向边界的讨论和研究,是立足于解决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的,主要是讨论中国银监会监管权与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与银行业协会自治权之间的边界问题。在银行监管权横向边界方面,作者紧扣监管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监管权、与证监会监管权、与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相关权力以及与地方金融办监管权力边界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7.《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如果某个市场是“只进不出”的,那么这样的环境会造成已处于危机的市场主体如同毒瘤一般残存不除,最终蔓延并侵蚀整个市场机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成为一个广泛存在但并不合理的现象。本书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从金融业发展的角度,分别对常态金融环境和金融危机环境下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判断、方式和手段上的选择进行区分性研究,提出即便是在市场化改革中也不能一味地否定行政化手段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和功效;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分析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利益保护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又对完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进行合理探索;在对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将理论研究最终回归现实社会,立足解决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问题。无论从选题还是内容结构等方面来看,本书都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研究银行业法制有特色、有意义的重要成果。

【论文类主要观点】

1.银行业的监管

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业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然而不受监管的金融创新往往会带来金融危机,美国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监管的金融创新造成的,危机后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开始弥补以前的监管漏洞,更加注重监管理念中全面监管、协调监管和重点监管等监管措施的融合。在银行业监管问题上,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六个角度进行了研讨: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新《消法》第18条第2款和第28条首次规定了银行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同时,银监会也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银行业消费者。对此,有学者认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不仅迈出了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步伐,而且为包括保险、证券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了表率,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式文件。[14]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有必要结合新《消法》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从产品研发、风险揭示、合规营销、依法收费、客户投诉处理、营业场所安全等多个角度来认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程管理。[15]同时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应用。但是有学者认为现有的非授权交易损失分担机制,对持卡人采用严格责任,迫使持卡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密码的使用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将持卡人置于更为不利的处境。立法者应当考虑到持卡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足等消费者特性,明确规定持卡人在非授权交易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合理分担非授权交易的损失。[16]

在影子银行上,有学者认为外部性是失灵的后果,而非起因,隐藏在影子银行系统中的第三种失灵,即外部性应定义为责任失灵,这有助于政府和机构厘清责任,促使监管机构制定法律来将外部性的成本内在化。[17]有学者认为为了有效规制影子银行监管套利行为,需对于传统监管模式进行变革,引入原则导向监管模式和“自我承诺”类监管工具,健全影子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并提高监管实效。[18]

小额信贷公司如今在全国发展的是如火如荼,然而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研究甚少,存在着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细化完善相关市场退出边界与标准、制定积极稳妥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方式、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风险预警体系等建议。[19]

在支付体系管理方面,有学者认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系统参与者割裂,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手段不足和对支付工具的管理缺乏完善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管框架,划清对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提升相关法律依据的层级,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加强对支付体系的监管,是确保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切实有效的举措。[20]

在存款保险新机制下,有学者认为在中央银行和专业机构都进行银行监管的同时,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银行监管权力,具有十分的必要性。这些监管权力应包括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为了进一步改进银行监管、促进金融安全网运行顺畅,需要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银行监管机构间协调、监督制衡与信息共享等机制。[21]

在银行社会责任上,有学者认为银行业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职责。银行业是社会信用的经营者、公众服务的提供者、高负债的承担者,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机制尚不完善,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尚需改善,并就改善提出了建议。[22]

在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上,有学者提出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和市场竞争中,需要通过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实现创新收益的最大化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指出中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识和风险意识仍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外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亦有待改善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从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改善等。[23]

2.商业银行的经营与业务

近年来,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化的大背景下,随着银行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和消费者需求的日趋多样化,资金池理财产品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运作模式,并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新的增长点。然而,随着部分信托产品兑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现,银行理财尤其是管理着庞大理财资金的资金池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资金池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法律和监管层面规制资金池理财产品的必然性,进而从宏观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等角度阐述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未来可以考虑采取的策略和措施。[24]

保证金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大量适用于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按揭、衍生品交易等银行业务领域。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律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却十分不完备,尤其是银行保证金业务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存在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因而急需制定相关规则加以规范。[25]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具有极高杠杆性,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有学者认为引发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的原因包括:金融衍生产品销售合同文本存在缺陷;产品风险披露和揭示不充分;金融衍生产品开发设计不合理;对客户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了解;司法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为此,应从以下四方面防范法律风险:固定金融衍生产品信息综合披露的形式要件,以防范“重大误解”风险;完善“适格投资人制度”和“专业管理人标准”,以防范“显示公平”为由的合同法律风险;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研销全过程台账记录机制,以防范举证责任倒置引发的法律风险;提升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质效,确立风险递进保护原则,防范法律风险。[26]

3.新时期的新问题

在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新型投行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发生因信贷资产转让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转让的案例。有学者总结出商业银行在业务实际中经常遇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三个问题:一是不动产担保物权发生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一定要进行担保物权登记;二是抵押物被消灭,在该抵押物上原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三是抵押物被依法处分或者存在司法争议,其上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转让该抵押权。[27]进而结合实际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针对目前理论界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三)信托法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专著类主要观点】

1.《英美信托法的现代化》

当前对信托的诸多争议均与19世纪英美对信托法的塑造有着直接关联。一方面,19世纪信托法的转变体现为受托人的重要性在信托制度大幅增长,仅仅依据信义展开对受托人的规制已经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对受托人的规制日益法定化,最终无关乎信义;另一方面,19世纪古典法学将受益权最终界定为对物权,尽管很好地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了财产的流动,但同时也在受托人已经全然职业化的今日限制了受托人对财产的处分。信托制度在20世纪的扩张也导致了信托法在当下的离散状态。该书在英美信托法面临重整的背景下,重新回顾英美信托法在19世纪的现代化历程,对英美信托法在19世纪的现代化历程进行了梳理,有助于理解英美法在19世纪的整体转型,以及解决现代信托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2.《中国信托法特色论》

该书是对2001年4月出台并于当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内容方面的特色的研究,此外还涉及对该法在立法背景方面的特色与在适用方面的特色的研究。所谓对这部法律的内容特色方面的进一步研究体现为:其一,该书的研究在选择基础上只针对存在于这部法律中的八项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实务价值较大的创造性规定进行;其二,这本书的研究在比较法观察的范围方面大大扩展。

3.《国有股权有效行使的信托路径及其法律制度研究》

国有股权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商事信托,是通过信托方式享有和行使国有股权的一种信托设计。我国国有股权的行使遭遇了一些现实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制度缺罅。对此,该书分析了我国国有股权信托设立的障碍,通过对信托的制度功能和信托法律制度的内在机理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股权信托法律制度之构建,应以信托之“双重所有权”之建立为基础,且应将此种“双重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该书在厘清国有股权信托之本质,明确国有股权信托财产之归属,加强国有股权信托财产之独立性之前提下,设计了国有股权信托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之缺罅。

4.《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基于商事实践的视角》

该书主要遵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至理论的反复循环过程。从信托受益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厘清了商事领域中信托的相关概念,探讨了商事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也按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的保护方式进行了划分。该书考量了信托关系中的利益衡平机制,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并对信托实践中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充分论证了信托商事化运作中信托责任承担的难题,结合风险控制机制,最终提出商事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构建的设想。

5.《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4》

该书沿袭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贯秉承的以事实案例和数据统计为根据的研究理念,高度贴近市场与实践,以专业的高度、公正的观点,全面分析了2013年信托业发展的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的方案,并对2014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和趋势作出预测。报告的研究范围涵盖2013年信托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牢牢把握住“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并举”这一主线,从行业分析、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托市场、法规与政策、焦点问题等几个方面,对2013年和2014年的中国信托业进行了全景式的回顾、总结、解析与展望,提出了一系列既具理论高度又有操作价值的思路、观点和理念。

【论文类主要观点】

1.农村土地信托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即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信托原理,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在不改变“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利用其专业规划,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信托期限届满、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时,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受益人或委托人的身份)恢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28]信托作为新的金融工具应用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应该慎重并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来进行运作。改革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具有持续性。所有的改革应该以农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关于农村土地信托,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在目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中,作为信托财产的农村土地,主要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因此,由政府作为委托人是不适合的。其次,我们国家对信托业进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进行土地信托业务的公司必须获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再次,按照《信托法》,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行为转让给了受托人,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和委托人具有对信托运营的监督权,包括知情权、解任受托人、变更信托管理方法等一系列权利。最后,政府虽不适合担任委托人,但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特别是为农地流转创造好的基础条件,包括土地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等。[29]

农地的信托流转无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但是,应当看到农业具有投资周期比较长、收益率比较低的产业特点,因此还需要很多政策上的扶持。此外,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或处分,还包括生产建设资金的筹集等诸多方面,因此还应高度重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30]

2.信托法的问题与完善

中国的信托法总体上师承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及传统与信托法亦存在冲突,目前的信托立法也颇多缺陷。其一,受托人权力被架空。现代商事信托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但中国信托法却采用大量不作为义务约束受托人。其二,“委托”取代“转移”,这样回避了财产权属问题,造成与其他近似概念的混淆。其三,受托人受信责任缺失,实务操作中根本无法判断受托人谨慎注意义务的标准与程度。其四,过分严格的形式主义降低了信托设立的灵活性,破坏了信托关系的私密性,有违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针对信托法存在的问题,中国应当培养与信托法相适应的高素质司法群体,并正确界定信托的性质与地位,适当放宽信托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进一步细化受托人的受信义务。[31]

除了这些之外,大陆的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发展得也并不成熟。民事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公益信托在慈善事业发展中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两类信托的功能与发展、民事信托产品的开发前景、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资格与地位等具体问题都非常值得深入探讨。[32]

(四)证券法学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1.《证券投资学》(第二版)

该书是高等学校金融学、投资学、财务管理等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全书共分为13章。第1~4章为证券投资基础,主要介绍了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收益与风险等内容;第5~8章为证券投资实务,主要介绍了债券与普通股的估值、基本面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等内容;第9~11章为证券投资理论,主要介绍了投资组合理论、资产定价理论、有效市场理论的基本思想及其应用;第12章单独介绍了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风险管理的内容;第13章为教学实验与实践部分,主要介绍了主流证券投资软件的功能与应用、常见证券模拟交易系统的使用以及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理念等内容。

【专著类主要观点】

1.《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

该书结合具体案例剖析,从多方面实证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内幕监管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善意见和建议,是对现有国内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研究的有益补充,同时对于预防内幕交易问题的监管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价值。

2.《证券市场监管研究》

该书内容包括: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变迁;证券发行的监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等。该书旨在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研究,保护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大大小小的投资者们参与证券交易、承担投资风险,他们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手册》

该书包括监管篇、解读篇、自律篇、借鉴篇四个篇章。监管篇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公司准入);解读篇包括六个专题;借鉴篇包括两个专题;自律篇包括七大类,分别为综合类、挂牌业务类、公司业务类、交易结算类、机构业务类、投资者服务类、两网及退市公司类。本书涵盖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工作实施细则及办法,旨在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提供行为指引。

4.《证券法苑(第九卷)》

该卷《证券法苑》涵盖理论前沿、热点追踪、市场观察、制度评析、市场监管、证券司法、域外法制等板块。每个板块收录相同主题的论文若干篇。论文主要围绕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来展开论述,涉及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5.《证券法苑(第十卷)》

本卷《证券法苑》设置了理论前沿、专题研究、名家论坛、热点追踪、制度研究、市场监管、域外法制、法学随笔、案例评析等栏目,吸纳了“上证法治论坛”和“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学术成果,主要围绕活跃并规制我国证券市场展开,涉及股票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与监管的法律制度构架和完善,以及证券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该卷主要论文既关注本土理论研究也注重国外经验借鉴,主要阐述了证券市场繁荣与市场监管以及它们的关系等问题。

6.《我国证券投资者投资行为研究》

本书作者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高、盈利者甚少的基本现实,提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市场本身外主要是投资者的构成结构不合理以及投资者系统的认知和行为偏差,并逐一对证券投资者投资行为产生机理、投资决策理论和投资行为偏差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7.《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报告2013》

长期投资者的崛起是全球金融体系近三十年以来最重大的变化之一,通过中外长期投资者的比较研究发现,养老基金是长期资金和长期投资者发展的纽带环节。该书首次明确提出“以资本市场为载体、养老基金为核心、保险资金和共同基金为两翼”的长期投资者协同发展战略。该书围绕长期资金、长期机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三个关键词,自上而下提出长期资金和长期投资者入市与培育的政策建议,具体从战略目标、制度建设、长期资金队伍打造、长期投资理念引导等多方面共同施力。

【论文类主要观点】

1.证券法修法问题与发展方向

现行《证券法》颁布多年,已跟不上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证券”调整范围过窄,一些影响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及创新业务未纳入规制;其二,惩戒力度过轻,投资者保护规制不清,行政执法与司法缺乏有效衔接,执法手段不足等;[33]其三,强调法律对市场的规范作用,抑制了证券市场的创新;第四,监管体制设计科学性不足,处理监管与市场关系时偏重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掣肘很多,执法的效率不高。[34]因此,现行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必须适应市场创新发展,扩大“证券”调整范围,提高惩戒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府、市场三者间的关系。特别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后,在进一步发挥证监会规范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减少管制,并将其行政职权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当转移,将一部分权力下放到交易所、证券中介及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35]

2.众筹模式的兴起与发展

众筹模式2009年被发明,2013年2月,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中国版“众筹网”上线,迅速推出了765个项目、累计支持人达7万多、筹资突破了2000万元。然而,公司股权设置的固有机制对此类“众筹”模式却会发生机制束缚,例如,股东不能“消费”自己的出资、公司也不能无偿地向股东提供产品服务、200名“股东”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等。所以“众筹”的“股东们”,要想持久地保持“股东”平等、“入股”消费、资源入围这三大优势,就必须在公司股权结构上进行创新,在公司框架层面探寻路径突破。[36]严格意义上来讲,在中国并不存在股权众筹得以扎根的法律土壤,因而中国所谓的“股权众筹”实质上是一种私募或者说半公开的融资行为。我国证监会2013年已经成立了《证券法》修改小组,其中对证券的概念扩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将股权众筹当作证券份额来监管,将是未来趋势。对于目前蓬勃发展的股权众筹模式,必须认识到这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37]

3.期货的立法和监管

到目前为止,国内期货市场最高层次的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归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效力层次不高,缺乏对期货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规范,从而无法明确规范期货市场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013年10月,《期货法》再次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未来几年,《期货法》立法工作应成为立法机关、期货界和学术界关注的重点。

法制强则市场兴,期货市场的繁荣和成熟需要良好的发展土壤和环境。美国期货市场从诞生到如今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体系,其间一直伴随着法律及配套措施的修订和完善。因此,加快我国期货立法步伐,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出台《期货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修改《证券法》等法律,为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法律保护。[38]另外,我们还应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期货法》或《衍生品法》中建立与证监会同等级别的跨部门的功能型监管机构。[39]对于不同国家监管的法律冲突问题,可以参照美国监管机构的做法,通过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双边谅解备忘录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框架下成员签署的多边合作备忘录(MMOU)来对境外市场参与者进行违规调查。[40]

4.债券监管的问题和完善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不统一、效率低、地位低下。从法律角度看,根本原因是监管法律制度造成的多头监管体制、行政化监管方式。[41]主管部门在监管竞争下的机会主义和地方政府为争夺金融资源而提供隐性担保的结合,使公司债券市场成为地方政府便利的融资平台,偏离了其应以商事信用为基础。[42]所以,应还原公司债券的商事信用属性和服务工商业的主导功能,将基于政府信用的城投债归入市政债另行监管,避免“公法行为私法化”的外部性,同时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法制,实行统一的发行制度和市场化监管方式,使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公司债券的融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43]

(五)保险法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1.《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

本书凝结作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研究和工作总结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经验,内容涵盖新《保险法》实施以来的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专著类主要观点】

1.《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

本书编写组编著的《财产保险公司外部监管合规手册》集中梳理了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586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提炼出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300余条。按照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全书分为综合运营管理、业务经营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四大类,并细分为公司治理、机构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等26个子板块。该书将为合规宣导、内部培训、监督检查和合规考试提供重要依据,为开展合规工作提供有益帮助,促进公司进一步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违规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2.《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该书在编辑中坚持: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3.《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六卷)》

该书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于2013年5月召开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新阶段、新问题和新举措(制度创新与发展)”主题研讨会上,国内外专家、学者所提交的学术论文,经专家委员会甄选后,编辑而成的论文专著。该书的编辑出版,有利于加强我国保险法领域学术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化发展,并推动我国保险法学研究的深度发展。

4.《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研究》

本书介绍了保险被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器”与“减震器”,是实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与安全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保险业虽然获得长足发展,但保险法仍然不完善,尤其是保险合同的规范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保险合同名为双方合意的体现,实际上是强势的保险人与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果没有国家权力作为第三方进行干预与监管,保险合同只能沦为体现强者利益的丛林法则的工具。通过对保险合同的规制,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不仅是我国保险法所要追求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国保险法共同追求的目标。为此,自保险法产生以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不断出现,而合理期待原则就是保险法中最新出现的规则。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例。通过介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定义、理论构成以及这一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并结合美国各州法院对合理期待原则所持的不同态度及其理由的案例,总结出它所具备的理论价值。同时还归纳了影响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思想背景,指出了我国在相关法律方面的缺失,并明确了借鉴方向。全书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阐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明确、脉络清晰,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5.《保险法评论(第五卷)》

该书是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的《保险法评论》丛书之一。该书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

6.《保险代位的制度构造研究》

该书主要关注了以下问题:其一,立基于法定债券与理论来构建保险代位权各项子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拘泥于法定债权与理论的细节处理,在微观层面充分吸取程序代位理论的合理成分;其二,立足于提供可行性方案的目的,提出保险代位权在原保险中适用范围的近期处理方式和远期调整目标;其三,结合诉讼法知识,详细设计了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和行驶方式;其四,为保险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妨碍代位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7.《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论》

本书从海上保险保证的概念与性质谈起,探寻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历史踪迹,对保证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并就海上保险与司法实践中限制保证制度的现象进行评析,阐述各国关于保证制度的立法改革现状,探究保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最后,就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改革建议。

8.《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建构:以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选择为中心》

本书集中关注保险代位权制度。这是一个致力于贯彻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制度,根据这一原则,被保险人应当获得充分的补偿,但绝不应获得超额补偿。这一目标指引意味着保险代位权制度的规范机制从本质上而言将是一个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核心的救济制度。然而,在这统一的主旨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却呈现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相对迥异的安排格局。该书认为,基于我国以法定的债权移转来安排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充分了解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权利法定代位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两种制度从理论到规则层面的全面比较,从中寻找出一个相对理想的规范机制,并将之作为构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以促进这种制度实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核心价值。

【论文类主要观点】

1.保险法基本原则

通说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该原则的历史渊源性。于此,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加以修正的必要。但是,仔细分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法律文本等诸多方面,可以看出通说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结合法律的人性道德伦理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自身的立法特点,不难发现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是合理的,其使得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优点在于内容上的包容性更强、适用上的灵活度更大,完全可取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其没有修改的必要。并且,展望我国未来的巨灾保险立法,本文以为其规定的也应是诚实信用原则而非最大诚实信用原则。[44]

2.存款保险制度

以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定位为目标,分别从存款保险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其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入手加以分析。首先,从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构建体系出发,论证存款保险应当是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其次,对于存款保险的制度定位进行全方位的探讨,将其定位为实现银行业间“互助共济”的政策性保证保险,以便大家准确把握该项保险制度的法律内涵和适用价值,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构建尚因缺少存款保险而未完成,就应当借鉴各国建设和运用金融安全网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用以充实我国的金融安全网,让其发挥出促进我国银行业正常经营和竞争发展,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作用。[45]

在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的形势下,本文通过对同属亚洲地区的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应将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同时,推进金融领域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利益,切实维护金融稳定。[46]

3.不可约束条款制度

不可争议条款制度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或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强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期待权。该制度是否豁免投保欺诈是其适用中最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围绕美国立法例,论述不可争议条款豁免投保欺诈的表现形式、制度缘起、正当性依据及其质疑,探究该制度全貌,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提供理性思考依据。

美国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承担着特定的使命,但随着社会背景的变换,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断显现,尤其是不可争议条款豁免投保欺诈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美国已意识到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在规制投保欺诈方面存在缺陷,试图通过立法、司法逐渐修正这方面的不足。如上文提到的加利福尼亚州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不可争议条款,其中一款就明确规定投保欺诈不受不可争议条款制度保护;此外,有些州规定恶性投保欺诈不受不可争议条款保护。这些均反映了美国不可争议条款制度在规制投保欺诈方面的发展趋势,为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不可争议条款制度提供了借鉴。[47]

4.定值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构成定值保险,不能仅看其是否约定并记载了保险价值之外观要件,还须考量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鉴价之实质要件。从法理上讲,定值保险原本偏离了保险法之补偿原则,承认其合法性只不过是为了满足事后鉴价困难之标的物的保险可获得性,是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在承保技术上作出的适度退让。为防止定值保单诱发道德危险,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时应对定值保单适用范围及条件作出明确限制,并增补关于超额定值效力之规定。[48]

5.妨害代位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妨碍保险代位之规范问题丛生,解释与适用上见解存在分歧。未来完善之道应在坚守“区分说”及其立法例的前提下,对不同时点的妨碍代位规范予以细化。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与“保险合同缔结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免除行为,应分别适用“告知义务”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予以规范,以填补现行法的漏洞;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的放弃或和解,应舍现行法所采“免除保险给付义务”之立法政策,改采“依妨碍之程度减轻责任”之立法政策,以符公平正义之法谛;对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后的放弃或和解,在禁止妨碍代位的同时,须强化被保险人积极协助代位的义务,以使保险人的代位权得以顺利行使。[49]6.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

保险分类,是现代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具有经济上的正当性。然而,在现代社会,评价一项风险分类是合理的区分对待还是不公平的歧视,已不能仅仅以统计数据或精算为依据,而应考虑保险的社会功能、盛行的社会伦理观念等。如何对风险分类进行规制,最终取决于利益权衡和公共选择。

保险公司,作为一类商业机构,其最终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其依统计数据和精算依据而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分类和区分对待,是其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商业行为。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公众也期待着保险公司能够肩负起社会责任,希望保险的运作能够实现某种社会政策目标、体现公众价值观念。尽管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机制与社会的期待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吻合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两者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有关保险歧视的争议便是其表现之一。关于如何看待保险公司所采用的特定的风险分类方法,其是合理的区分对待还是歧视,这一问题并不存在一个普适的或想当然的答案,其本质上是利益权衡的问题,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共选择。人们认为哪一选项更为重要,是效率,还是平等的信念,以及人们是否愿意为这一选择付出代价,付出多大的代价,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50]

(六)互联网金融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1.《互联网金融》

该书是国内首部深度剖析互联网金融的书籍,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风险特征及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互联网金融》分为三篇,共十二章。第一篇为互联网金融概述,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概况等进行阐述;第二篇为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逐一分析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第三篇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考,包括相关风险分析、金融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环境分析。

2.《互联网金融手册》

该书是作者两年来深入研究、思考的结晶,畅想了金融与IT结合的未来图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与读者分享了许多深具洞察力的观点。该书力图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分析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探讨大数据在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专著类主要观点】

1.《互联网金融》

该书逐一深入探讨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余额宝,“三马”卖保险,众筹,智能理财,资产超市,金融垂直搜索,P2P借贷,互联网货币,比特币,互联网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与保险,移动支付,手机银行,供应链金融等话题。

2.《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金融革命》

2013年,余额宝一夜之间红遍了大江南北,短短18天里,它的累计用户数就达到了251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66亿元,更创造了日均资金流入2.8亿元的神话。2014年,余额宝爆炸式增长,成全球第四大金融货币。该书作者凭借多年的观察与思考,从客观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行业和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与改变,为读者呈现出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帮助读者深刻了解互联网金融,进而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3.《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

该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完整全面的分析总结,研究了不同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情况、各种典型业务模式,以及当前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深刻揭示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平台,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基础的新金融模式。该书在兼顾全面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及监管政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

4.《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

世界银行《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显示,众筹模式已在全球45个国家成为数十亿美元的产业。预计到2025年,发展中国家规模将达960亿美元,其中500亿美元在中国。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众筹”这块刚出炉的蛋糕到底应该怎么分?该书系统论述并深度剖析了“众筹模式”,旨在为读者提供通俗易懂、实用有趣的“众筹指导书”。

【论文类主要观点】

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结构,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趋势。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探索“新金融”监管的范式。[51]互联网业和金融业的结合,虽然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52]但是,互联网金融也产生了新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等。[53]总体来看,其存在的风险点包括三个大的方面:其一,互联网金融自身运营的新模式能否持久,例如盈利模式必须是可持续性、可循环的;其二,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包括资金在第三方存管的安全与否、储挤提事件的防控等等;[54]其三,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业特别是手握贸易与金融配套信息的新兴支付机构,抱着最丰富的征信数据矿藏,金融行业盈利的同时很可能会以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和隐私为代价。[55]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创新性金融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应当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构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其次,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最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6]

此外,我们还可以对比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好的英国,从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借鉴:首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树立明确政策导向,为其发展提供空间。其次,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再次,打破分业监管模式,促进部门间协作监管。复次,协调创新与监管。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即防范风险的过度聚集,同时又要加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最后,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57]

2.P2P网贷的风险与监管

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58]从法律关系上来看,P2P网贷出借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对于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对其效力进行了肯定。对于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但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59]由于P2P网贷是一种新型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因此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亟待规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体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加大对网贷行业的监管。网贷平台要就其产品性质、规模、风险等,按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准备金比例视不同企业和产品可以有所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一定要覆盖风险。[60]

3.余额宝的创新与发展

2013年6月7日,央行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沉淀资金进行严格监管。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推动了沉淀资金盈利模式的变革。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采用的是设立备付金银行的方式,虽然控制了沉淀资金的金融风险,却没有考虑到合理利用沉淀资金拓展新业务的可能。支付宝与基金公司合作推出“余额宝”业务,旨在化解沉淀资金僵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尝试,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此次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启示应当是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意识。同时,余额宝作为一个“搅局者”,对于金融行业所产生的“鲶鱼效应”是不可低估的。金融可能被颠覆,互联网可能被取代,唯一不变的只能是创新。[61]金融理财作为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一种创新理财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除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与规制外,政府部门更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带来的挑战,探索应对路径,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治环境。[62]

4.网络金融犯罪

网络金融蒸蒸日上,它给人们带来便捷服务,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商机的同时,也使得网络金融诈骗等一系列利用网络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金融的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63]目前,由于我国计算机技术相对落后,且我国相关法律亦显滞后等因素,我国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金融犯罪进行深入的探讨,准确审视、界定网络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金融犯罪的力度,保障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首先,应当完善网络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们应当在《刑法》中设立惩治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条款或是制定反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解决网络金融犯罪的司法管辖权、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等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64]。其次,要提高网络技术,加强技术防范。再次,要完善网络金融监管制度。复次,要提高网民网络安全意识。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犯罪。[65]

(七)其他部分

【教材类主要观点】

【专著类主要观点】

1.《金融制裁法律制度研究》

金融制裁是经济制裁的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针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实体的资产冻结,是各国和国际社会打击恐怖活动的经济武器。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关于金融制裁的法律制度,因而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方面遇到很多法律困难。鉴于此,该书对金融制裁法律制度从以下四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金融制裁法律制度的特性、各项义务及权利保障问题,联合国安理会金融制裁措施的适用问题,金融制裁的国别研究,我国执行安理会金融制裁决议的法律问题以及正在创建的涉恐资产冻结制度。

2.《金融刑法与金融检察创新研究》

该书为“2012年全国金融刑法与金融检察研讨会”的论文合集,全书对金融刑法理论、金融检察业务、金融诈骗犯罪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所收录的论文涉及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金融犯罪疑难问题的法律认定、金融风险的防范及法律规制等,旨在推动金融刑法进一步发展。

【论文类主要观点】

1.《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

基于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依赖,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评级机构因评级中的欺诈、重大过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日渐增多,美国、欧盟的相关判决表明其开始不断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该篇文章在介绍了域外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的前提下,在遵从效率、公平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我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的框架下,设计了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该篇文章在考察了各国自贸区的管理经验之后,对上海自贸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自贸试验区的监管应遵循一般监管的基本要求,其核心理念为依规监管、合理监管。其合理性有赖于以程序制度加以保障,如透明度制度、参与协商制、公私合作制等,并要求进行规制影响分析。国外成功的自由贸易区的监管经验和惯例说明,自贸区要有独立的、权威性的监管机构,并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与惯例。自贸试验区的监管还需要两个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一是设立权威性的监管机关;二是加快专项立法研究,特别是制定“规制程序法”,为自贸试验区的规范运作提供监管法制保障。

3.《芬兰担保业发展模式》

该篇文章旨在通过对芬兰担保业的研究与借鉴,探索适合我国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有效路径和模式。芬兰是北欧发达国家,担保业历史悠久,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在促进该国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芬兰专业性担保机构很少,且以国有政策性机构为主,文中所称“芬兰担保业”是指广义的担保行业,涵盖了一切开展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专业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不同于我们常谈的由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机构组成的狭义的担保行业。

4.《信用担保领域的典型案例、行业发展与法律规范》

信用担保活动对于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日渐显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悖论与行业流弊不容忽视。该篇文章分析了中科智、中担、华鼎、金诚、金邦、融典担保等案例,反映出不少担保公司及控制人存在偏离主业、违法违规的现象。相关司法实践和新近法规对于防止挪用客户资金、遏制非法集资和非担保活动具有一定效果。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将责任与能力匹配起来,完善细化规则,促进各方归位尽责与行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优化监管流程及架构,发挥市场和自律的作用。

5.《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该篇文章论述了我国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的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思想理论基础来说,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基础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以及促进良性的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只有解决了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具体存在的现实问题,我国宏观层面上的发展需要才能得以满足,而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具体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通过法律规制手段加以解决。

6.《美国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已跨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已成为一个日益庞大的金融消费群体,涉及老年人的金融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保护老年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该文在对我国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美国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做法进行介绍,并结合该国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7.《南海离岸金融中心构建模式选择与法律监管机制研究》

2012年在南海地区设立的三沙市,是我国位置最南、面积最大的地级市。三沙市独特的地理特征、人口结构和经济基础决定了其不可能通过大规模实体产业发展的模式来实现经济的飞跃与发展,在三沙建立南海离岸金融中心便成为促进三沙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该篇文章在构建南海离岸金融中心的思路下,论述了其在构建具体的金融模式和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其应当在提供便利、自由、宽松的金融环境时,更加注重国际规范与国际经济义务的承担,通过适时、适度的法律监管有效解决洗钱、逃税、逃汇等国际热点问题,使南海离岸金融中心健康有序发展。

8.《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视角》

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既是市场竞争推动的结果,也是金融业综合变革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顺应国际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潮流,探索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篇文章以此背景为起点,首先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其次介绍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现状,在对我国大陆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困境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在运作模式、风险应对、监督管理上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构建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1]本综述由学术委员会刘少军主任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毛快、赵玉杰、汪健松、许雪霏、刘睿、朱进姝、盛利、许戈雷特、岳敏、高聪伟、曲嘉琦等共同编辑完成。

[2]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3]杨东:“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立法体系的构建——以日本的立法经验借鉴为视角”,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4]殷健敏、黄伟:“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运作机制及其启示”,载《上海金融》2013年第7期。

[5]杨东、文诚公:“香港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对内地的启示”,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6]胡文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发展趋势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

[7]隋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8]黎四奇:“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基本范畴分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6期。

[9]黎四奇:“后危机时代对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法律化的冷思考”,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10]黎四奇:“对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检讨与反思:分立与统一的视角”,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11]朱大旗、张牧君:“论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2]刘道云:“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载《新金融》2014年第3期。

[13]朱大旗、张牧君:“论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4]黄震:“构筑银行业消保监管新模式”,载《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24期。

[15]何正启、陈良、周德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载《银行家》2014年第2期。

[16]彭冰:“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17]斯蒂文·L.施瓦茨、许多奇:“影子银行监管:金融规制及其责任失灵”,载《金融市场研究》2013年第7期。

[18]鲁篱、潘静:“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与法律规制研究”,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19]郭斐:“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研究”,载《南方金融》2014年第2期,第84~86页。

[20]王圣军、田军华、鲍文改:“完善中国支付体系管理的法律思考”,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126~128页。

[21]朱大旗、李慈强:“存款保险新机制下的银行监管权”,载《中国法律》2013年第5期。

[22]陈胜、李凤雨:“浅析实现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载《新金融》2013年第8期。

[23]张炜:“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载《金融论坛》2014年第3期。

[24]鄢青:“商业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业务模式与法律探析”,载《金融法苑》2013年第1期。

[25]侯太领:“银行保证金业务待规范”,载《中国金融》2014年第4期。

[26]王萌洁:“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金融论坛》2013年第12期。

[27]康灵、谭芳丽:“商业银行业务中不动产抵押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新金融》2013年第9期。

[28]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29]倪受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几个法律问题”,载《证券时报》2013年12月5日,第A03版。

[30]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31]高达、王鹏:“中国信托法的发展完善”,载《学术探索》2014年第1期。

[32]贾希凌、任愿达:“我国发展民事信托与公益信托之若干问题诌议——2013年信托法律实务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33]李文华:“基于监管角度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的思考”,载《财会月刊》2014年第2期。

[34]顾六宝、马铭志:“经济学视角下中国证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载《河北月刊》2013年第6期。

[35]蒋大兴:“隐退中的‘权力型’证监会——注册制改革与证券监管权之重整”,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36]赵宏瑞、郭丹:“‘众筹’公司的股权设置路径突破”,载《中国民商》2014年第5期。

[37]杨东:“股权众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一部分”,载《中国证券报》2014年第3期。

[38]刘春彦、段莹:“美国期货立法演变对我国的启示”,载《期货日报》2014年2月18日,第4版。

[39]刘春彦、段莹:“《期货法》呼之欲出调整范围须厘定”,载《期货日报》2014年2月25日,第4版。

[40]陈建平主持上海期货交易所“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实践及启示”,载《期货日报》2013年6月3日,第4版。

[41]刘水林、郜峰:“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42]洪艳蓉:“公司债券违约零容忍的法律救赎”,载《法学》2013年第12期。

[43]刘水林、郜峰:“完善我国公司债券监管制度的法律构想”,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44]方印:“我国新保险法诚实食用原则的合理性”,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45]贾林青、贾辰歌:“论存款保险在我国金融安全网中的法律定位”,载《保险研究》2014年第3期。

[46]郭斐、谢检法:“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国际经验与启示”,载《金融与经济》2014年第1期。

[47]李青武、于海纯:“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48]樊启荣:“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49]樊启荣、康丙雷:“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完善”,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50]周学峰:“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2期。

[51]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载《海南金融》2014年第4期。

[52]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载《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

[53]任祥玉:“简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载《重庆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54]许洪高:“捍卫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安全”,载《人民公安》2014年第10期。

[55]陈珺、吕琦:“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五大法制课题”,载《金融时报》2013年11月4日。

[56]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载《中国外资》2013年第18期。

[57]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借鉴英国发展经验”,载《金融时报》2013年11月11日,第12版。

[58]陈胜:“P2P网贷行业监管需加强”,载《人民政协报》2014年4月14日,第3版。

[59]张雪楳:“略论P2P相关法律问题”,载《金融时报》2013年12月12日。

[60]陈胜:“P2P网贷行业监管需加强”,载《人民政协报》2014年4月14日,第3版。

[61]朱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12期。

[6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年第5期。

[63]俞庶言:“浅谈网络金融诈骗”,载《法治与社会》2013年第9期。

[64]殷宪龙:“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司法认定研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2期。

[65]俞庶言:“浅谈网络金融诈骗”,载《法治与社会》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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