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案例
朱某、欧阳某、郑某系朋友关系,2018 年9 月14 日,朱某向郑某借款,约定用几天就归还,郑某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欧阳某转账5 万元。9 月15 日,郑某又通过手机银行向欧阳某转账15 万元,欧阳某在收到转账后均随即在朱某茶行通过POSE 机刷卡将借款支付给朱某。9 月19 日,朱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郑某借给朱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载明还款期限,朱某、欧阳某分别在借款人处、保证人处签名按捺手印。因朱某未对上述借款予以偿还,欧阳某亦未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9 年2 月5 日,郑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阳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其20 万元及利息。欧阳某辩称,其虽然承认郑某向其转账20 万元,并且自己将20 万元在朱某茶行POSE 机刷卡向朱某完成交付,但自己并未为这笔借款担保,其提供担保的是另外一笔未实际履行的借款,故自己并不应该为这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欧阳某偿还郑某借款20 万元。后欧阳某不服判决以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以及一审中未追加朱某为第三人属一审程序有误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在进行审理后驳回欧阳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训练目标
理清本案争议焦点:
1.朱某、欧阳某、郑某三人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2.郑某利息损失的要求应如何认定?
3.应否追加朱某为第三人?(www.daowen.com)
训练方法与步骤
1.分组讨论,详细分析案例,解决争议焦点问题。
2.形成小组案例分析报告。
3.堂上组织讨论,小组分别进行汇报。
【注释】
[1]厉莉:“从具体条文看民法典合同编亮点”,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6/id/5288507.shtml,访问日期:2020 年11 月11 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