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1
2020 年4 月7 日,甲向乙借款,乙为保证其到期实现债权,与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以1000 万向甲购买其位于G 市的别墅,甲需于2020 年7 月18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乙向甲汇款1000 万,甲向乙出具收条,载明甲已收到乙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0 万元。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甲未还款,也未配合乙过户房屋,因此乙诉至法院要求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别墅市值1500 万。
问题:乙能否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引例2
原告环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和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从新星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 万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由新星公司负责向被告交付设备,原告只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其他责任、义务,均由被告承担履行。原告不负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与设备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及纠纷应由被告和新星公司之间直接解决,不得牵涉原告。在租赁期满、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格100 元,原告向被告发出设备转让证书。租赁期限4 年,租金按月支付,共48 期,被告预付租金26 万元以冲抵后期租金,被告需支付租赁手续费45 203元,第一期至第三十期各为14 459 元,第31 期起租金为260 元,被告迟延支付租金时,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迟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新星公司支付全额货款,新星公司向被告交付设备一套。被告出具验收报告,并支付给新星公司预付租金和手续费共计305 205 元,新星公司随即将款项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期租金,剩余租金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出租人未能提供设备进口合法文件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之。
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瑕疵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基本理论
使用类典型合同,即转移财产使用权类的合同,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使用借贷)等,均属于此类合同类型,均为“使用+归还”模式。
一、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货币。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也可自行约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异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偿性体现在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到期不仅要偿还本金,还需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 条规定,对于商事借贷,借款合同如果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无论是不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均视为没有利息,即视为无偿性。只有约定了才视为有偿合同,但要注意的是不得约定超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限度,我国禁止放高利贷。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一般都是格式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但也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自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以实际交付金钱为要件。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1.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为了减少贷款人出借货币的风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以不动产作抵押。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对于借款使用情况可以检查监督,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贷款人应按约定按期提供足额贷款,不得提前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利率,同时履行保密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不得泄密或不正当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0 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671 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可以获得全额贷款,也可以提前还款,以节省利息支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也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还款。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包括: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订约及如实说明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依约使用借款,借款人不可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因为这将增加贷款人的经营风险,甚至会使国家政策调控失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还款(包括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4 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675 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7 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678 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只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并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民法典》第705 条和第73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 年。租赁合同可以自动延展,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但租赁合同是例外,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民法典》第725 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1.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车租赁等;不动产租赁主要指房屋租赁,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土地经营权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等也被视为不动产租赁。区分意义在于,对于不动产租赁,法律一般要求登记备案,而对动产租赁一般无特殊要求,但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租赁期限。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三种情形: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在6 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可收取租金,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权利。出租人享有改善同意权,如果承租人想对租赁物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改善或增设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了四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②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合同。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任意转租的。④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11 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716 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22 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30 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合约定,致使出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如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免租金,另有损失可要求赔偿。
修缮租赁物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是请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www.daowen.com)
物的瑕疵担保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否则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则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使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对于其他租赁物不适用。
2.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包括依约受领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习惯使用,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对新所有权人享有对抗权,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承租人则无法对抗。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726、727 条确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728 条)。此外,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①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④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租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非因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担风险,且可以请求减免租金;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③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妨碍承租人使用收益;④因维修出租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但是,如果是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使用收益受影响,则不得要求减免租金。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有不作为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不等随意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物。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若未经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租赁物,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若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所代付的金额,可以充抵其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为经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公司,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分为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的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一般没有承租人需要的租赁物,仅有金钱,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按承租人需要购买租赁标的物。名为租赁,实为“借钱购物”。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和出卖人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是一条新的融资途径。一般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承担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损毁、灭失的风险。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实践中一般会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虽然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该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多务、有偿、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独立合同,将以所涉关系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遵循《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交易规则。出卖人的权利义务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在三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有以下不同:
(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向买受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民法典》第739 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也负担相应的义务,如及时检验义务、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等。第740 条则规定了若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如果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民法典》未作特别规定或未有特殊交易惯例时,应遵循关于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民法典》第747、749、750 条规定了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其一,除非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在通常情况下,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其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其三,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非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应承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辅助义务。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应是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受领租赁物。但如果出卖人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移转所有权,出租人作为履行辅助人,应辅助承租人,使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能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下列情形,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
(3)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即租金应由购买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如果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价款;如果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或承租人再支付部分价金方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则出租人应收取的租金只应包括购买租赁物的部分价金。利润则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约定,不宜过高,否则承租人可主张显失公平。
承租人支付租金应注意遵循以下规则:一是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租金,但可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三是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得以标的物被收回为由拒付租金。
(3)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民法典》第753 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53 条可知,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54 条规定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一是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是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757~760 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第一,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二,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而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第三,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但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等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请求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若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问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如果是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租赁物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则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引例1 分析
此案属于典型的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的案件。债权人乙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质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乙应诉请甲偿还借款,而非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乙在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其履行买卖合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卖合同实际达到了流押效果,违反物权法的原则。房屋市值明显高于借款合同的标的,若乙直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甲显失公平。由于两人未约定利息,乙只能诉请甲偿还借款本金1000 万。
引例2 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按约定向供货方支付了设备款,承租人亦收到设备并进行了验收,出租人即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承租人交付预付租金后仅支付了7 期租金,且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范
1.《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
思考与练习
1.试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区别。
2.试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何为“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应如何理解?
4.试述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