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了纠纷,乙公司向沈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纠纷进行了裁决。但是,甲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沈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行为严重违法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仲裁中提交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该合同书的第12 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第2 项内容为“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单方在该第2项前面打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交其所保存的甲、乙之间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作为证据,甲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在该第2 项前面没有打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以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仲裁协议而要求仲裁,乙公司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书在“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前面打勾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合致,但乙公司未能就此举证。所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沈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甲公司又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
问:乙公司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纠纷案进行仲裁是否必须以双方约定“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为前提条件?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将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基本原理
经济生活中,每天发生大量的合同,也发生大量的合同纠纷,要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当事人首先必须注重收集充足的证据,以证明纠纷事实,同时,应当依法寻求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才能避免或减轻损失,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收集证据
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后,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首先都必然面临纠纷事实的证明问题。依照法理,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解决纠纷之前,预先收集充足的证据,是有效处理合同纠纷的必然要求。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和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都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和规则,所以,当事人为解决合同纠纷而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通常由当事人提供,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真实情况。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
1.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即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如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提交住宿费发票以证明其为缔约而实际支付了费用,该证据具备关联性。
3.合法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包括:其一,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合法;其二,证据的形式合法;其三,证据材料经过合法程序(质证、审核认定)转化为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如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必须具备上述“三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符合上述规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订货单、收货单、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买卖合同留存的标的物样品、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自2020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 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提出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8.勘验笔录。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合同纠纷,预先收集上述各类证据都是有利的做法。
合同当事人除自己收集证据外,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三)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又称为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它是指起诉前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证据保全,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存行为。
在由人民法院进行保全的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之外,申请人也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采用公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保全证据,以避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合同当事人以电子邮件传递要约与承诺,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将可证明合同成立及合同内容的证据固定、保存。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和解
和解,即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影响双方的关系,不妨碍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如果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首选协商解决纠纷,依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和解,如约定以分期付款、实物抵债等方式处理违约问题。当事人和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不得强迫他人接受和解条件,也不得作出有违法律的和解协议。
但是,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仅是当事人之间就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普通民事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履行。
(二)调解
调解,指民间调解,是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调解解决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通过民间调解而促成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相同,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仅是普通民事协议。
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寻求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主持调解,以求尽快解决纠纷,减少矛盾与损失。
(三)仲裁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在我国,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等。劳动仲裁的仲裁范围是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仲裁范围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而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民商事仲裁。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述仲裁仅指民商事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有以下特点:
(1)专家断案。所谓专家断案,就是由某一领域的专家、权威人士来裁判案件。仲裁是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判纠纷的“第三人”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同时又是所涉行业的专业人才,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合理。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仲裁和诉讼是可供纠纷当事人选择的解决纠纷的两种途径,但是,仲裁或诉讼,两者只能选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 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将纠纷提交仲裁,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并无多级仲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得再诉至法院。对此,《仲裁法》第9 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所有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可使当事人避免漫长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5 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精神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www.daowen.com)
(4)不公开审理。《仲裁法》第40 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法律的承认和执行保障。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其效力得到法律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仲裁的范围。仲裁范围即仲裁的适用范围。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仲裁法》第2 条、第3 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途径,合同争议当事人应合理选择。
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依照《仲裁法》第4 条、第21 条的规定,“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它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包括独立的仲裁协议。《仲裁法》第16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仲裁法》第16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例如,当事人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一约定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例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则不得对当事人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完全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本地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定双方共同信任的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任何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4.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当事人如果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尽可能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但是,纠纷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冲突,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任何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并且,即使不发生实际纠纷,当事人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所以,为了使合同纠纷可以顺利地适用仲裁方式得以解决,选择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并且,应当依法订立仲裁协议,依法约定仲裁协议的内容,避免出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2)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地点。当事人最好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这样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也便于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同时也便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其二,仲裁员。由于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所以,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时应当考虑仲裁员因素,哪位仲裁员对有关业务最熟悉且公道正派,当事人觉得其值得信赖,就可选定该仲裁员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根据仲裁的特点和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本项目引例中,乙公司要将合同纠纷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以甲、乙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必须证明双方约定“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甲公司或乙公司自然可以将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3)在仲裁时效期间提起仲裁申请。对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诉讼
发生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便会失去胜诉权。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诉讼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 年。合同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符合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88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594 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诉讼管辖。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应当依法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因合同发生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称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使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从而节省诉讼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合同中订立合同争议条款,事先选择管辖法院。当然,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包括:
(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例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2)被选择的法院其所在地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且当事人在约定合同争议条款时应明确约定所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容易引起管辖争议。
(3)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 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 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案例
上海某仓储公司与安徽某粮食贸易公司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粮食贸易公司提供粮食仓储,储存地点为仓储公司位于上海普陀区的仓库,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粮食贸易公司遂以合同纠纷向其住所地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间,仓储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变化而变化,属约定不明,应该认定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要求将案件移交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讼争的“仓储保管合同”中关于协议未尽事宜“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的约定可以随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变化管辖法院,但当事人之间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择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约定有效。粮食贸易公司以合同纠纷向其住所地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仓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仓储公司对裁定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案例说明:合同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应当合法、明确,否则,可能引起管辖权争议,延长诉讼过程,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全。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均有权申请保全。在合同纠纷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应该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引例分析
根据仲裁的特点和法律对仲裁协议的要求,本项目引例中,乙混凝土公司要将合同纠纷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以甲、乙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必须证明合同中打钩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双方的合意。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思考与练习
1.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保全证据?
2.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哪些内容?
拓展阅读
1.王利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6 期;
2.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20 年第1 期;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4.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版;
5.韩世远:“违约金散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4 期;
6.石冠彬:“民法典合同编违约金调减制度的立法完善——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载《法学论坛》2019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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