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布,优化监管执法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和实施,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惩戒、修复等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进行监管。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自治区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的整合共享,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www.daowen.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但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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