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应当通过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的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各类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进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整合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执行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一次办结等制度,推进“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异地办理等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部门间可以共享收集的政务数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或者填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应当加快完善电子证照系统和电子印章系统建设,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归集共享应用,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关联应用。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或者提交。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并公布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全流程审批事项清单,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审批。(www.daowen.com)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制度,提高审批时效。经联合审查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其他部门不得再进行单项技术审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承担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流程和材料,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
第四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业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水、电、气、热、通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过户,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外贸进出口协调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政府和企业沟通机制,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等工作机制,规范政务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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