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恶搞的背后,是什么原因?

网络恶搞的背后,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来说,这涉及到的是共同隐私的问题,尤其是,社交网站使得共同隐私被侵犯变得更加容易和低成本。虽然被无辜曝光的该摇滚歌手并未起诉,但是他已经获得了合理的隐私侵犯诉因。不过与“木子美”不同的是,这个网络红人不仅因博客而丢掉了工作,还被一名她提及真实身份的“国会山情人”以侵犯隐私罪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 万美元。

网络恶搞的背后,是什么原因?

(一)有意或无意的披露

1.恶意披露

恶意披露他人信息是不正当使用个人信息中最常见的情形,而通过互联网恶意披露他人隐私,更容易,危害性也更大。这是因为,首先,互联网具有隐蔽和匿名的特点,很多网民匿名上网。因此,有些人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肆无忌惮、不负责任甚至是恶意地传播他人的隐私,别有用心地进行人身攻击。[96]再次,互联网用户众多,私人信息一旦遭恶意披露,将瞬间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无法估量。比如,在陆幽诉黄健翔案中,黄健翔就通过其个人博客对陆幽的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侵犯。[97]

2.无意披露

除了恶意披露之外,另外一种可能侵犯其他人隐私的行为无意地披露。虽然目前法学界对于隐私侵权应属于过错侵权还是无过错侵权尚有争议,但是随着IT 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的普遍易得性带来的伤害扩大的可能性。个人无意披露他人隐私的风险也在加大。地铁站、公交车、火车站、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合,随意把玩手机的邻座和身边人随时有可能随时将镜头对准你,拍照,发布到网上。个人能在完全无意识中一炮而红,2003 年红遍网络的“小胖”就是一例。

2003 年春天,念初二的小胖参加上海市某个交通安全的集会,他偶尔斜眼回头的照片不知道被谁拍了下来,照片后来流传到猫扑网站,网友们开始用PS 软件把他的脸合成到机器猫、阿里巴巴、怪物史莱克、蒙娜丽莎、自由女神,甚至裸女、光屁股小孩的形象中。他那惊为天人的一瞥,开辟了网络恶搞的时代。小胖也成为网络恶搞第一人,校园里一时也出现了众多的“小胖”。[98]

再如,2006 年,香港的巴士司机陈乙东因为一段网络视频的传播一举成为香港地区2006 年度最受关注的网络红人。这段视频来源于一个手机乘客的偷拍。

4 月27 日晚,驶往元朗的68X 路公交巴士上,23 岁的何锐熙拍了前座一位正在打手机乘客的肩膀,请这位乘客小声些。这位脑后留束长发的阿叔站起转过身来,怒气冲冲地爆发了:“我有压力,你有压力,做乜(为什么)挑衅我?”车里另一位乘客21 岁的方颖恒担心冲突激化,用手机拍下大部分场面,以备警方调查取证使用。方的亲戚看过这段短片,觉得很戏剧性,于是“支持”他将短片传到网上,谁都没想到,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位阿叔在半个多月后迅速蹿红,短片在YouTube.com 网站的下载次数已经超过了700 万。“巴士阿叔”立刻成为港人情绪的代表。这段5 分59 秒的对话被改编成无间道版、卡拉OK 版、粗口过滤版、以和为贵版等60 多种风格,也都很快在网上流行开来。甚至香港无线电视台在播报体育新闻时也套用这句话。偷拍者自述“早知道这么受欢迎,就不会放到网上。”[99]

在这两个案例中,偷拍者不是为仇恨或怨恨而故意泄露或侵犯他人隐私,而是出于纯粹的好玩、猎奇、赶时髦、狂欢、释放压力等心理将他人的信息曝光在网上,他们无意于侵害当事人的隐私,但是,在新技术环境中,侵害的发生已经不是由偷拍者的动机来主导。一段或搞笑或有内涵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引起众多网民的追捧、恶搞,这一连串的后续反应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完全出乎任何人的意料。

笔者在关于隐私观念的冲击中论述过,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的隐私观念一个重要转变就是,自我披露“隐私”成为一种时尚生活的方式。人们通过网络社区、博客、微博、微信、QQ 空间,利用类似于写日记的方式主动暴露自己的私人生活,与陌生人或现实生活中的好友一起分享和交流,读者或转发、或评论、或分享、或点赞,构成了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独特互动方式。所自我披露的私人生活内容则五花八门,对此只能用“无所不晒”来形容,近期照片、纯收入、年终奖金、理财心得、家居服饰、心爱物品、豢养宠物、生理缺陷、情感困惑、幸福生活、旅游休闲、心路历程、情感生活甚至孩子的照片都位列其中。在这样的“自我披露”行为中,如果仅仅是像“竹影青瞳”、[100]“流氓燕”、[101]“芙蓉姐姐”[102]为走红目的主动出让自己的身体隐私也就罢了,一旦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其他人,那么,这种出于娱乐、消遣、炫耀等无害目的而进行的时尚“自我披露”生活的方式也完全有可能会威胁到另一个当事人的隐私。严格来说,这涉及到的是共同隐私的问题,尤其是,社交网站使得共同隐私被侵犯变得更加容易和低成本。

比如,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就是这一侵犯源头的典型例证。2003 年,这位广州某周刊编辑,把自己与众多男人的风流韵事写成网络日志,其中用实名描述了其与广州某摇滚歌手的性爱过程,挂在中国博客网。博客的访问量暴增,“木子美”也因此而一炮走红。虽然被无辜曝光的该摇滚歌手并未起诉,但是他已经获得了合理的隐私侵犯诉因。

美国发生过一起与此类似的事件。2004 年,美国一名参议员的女助手因在博客中记录与几个“国会山情人”的幽会场景而成为家喻户晓的“木子美”式人物。不过与“木子美”不同的是,这个网络红人不仅因博客而丢掉了工作,还被一名她提及真实身份的“国会山情人”以侵犯隐私罪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 万美元。[103]

在自我披露隐私案例中,体现的对共同隐私的侵害与保护问题。所谓“共同隐私”是指“与个人隐私相并列的范畴,是指群体的私生活安宁不受群体之外的任何他人非法干扰,群体内部的私生活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即使是群体的成员或从前的群体成员公开共同私生活秘密也受到若干原则的限制”。[104]共同隐私区别于一般隐私的最明显的区别是这个隐私是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且,这种共同隐私形成以后,就独立地属于每一个共同生活关系中的自然人,成为每个自然人的各自隐私权的独立客体。即便这种共同隐私产生之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夫妻、朋友、合作伙伴已经终结,共同隐私也不会被消灭。一方当事人要公开这些共同隐私的内容依然要取得对方或几方当事人的同意。比如,出于报复,昔日男友常会将自己与前女友的亲密裸照上传至互联网。根据共同隐私的理论,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因为这些裸照作为共同隐私的客体,只有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表公开。

(二)“人肉搜索”:网路警察还是规范警察?

“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语境中国独有的现象,其本质特征是通过将个人信息公共化实现达成社会正义或进行道德惩罚的目的。

1.“人肉搜索”

信息数字技术为本就强大的政府和商业企业组织赋权的同时,也为普遍网民赋权。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使得网民能够以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搜索、处理、散布和共享信息。普通网民的意见和心声变得可视化,并成为现实世界中公共舆论的主要部分。[105]虚拟社区中的网民比在现实世界中有更多的言论自由。网民发表观点的门槛更低、成本更小。网络这种创造性的表达工具为网民提供了基本的言论自由空间,进而促进了信息的自由流通和民主化。

“人肉搜索”是随着网络技术和网民网络技能提高而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语境中,西方国家一般将之称为“网络追踪”(cyber manhunt)。英国BBC 在报道有关中国“人肉搜索”的新闻时直接把人肉搜索翻译成“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为了便于西方读者理解,BBC 特别将它注释为“搜捕女巫”(witch hunt),形容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人肉搜索”就像当年人们群起围剿女巫的行动。在美国,媒体为表达中国的“人肉搜索”,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106]“人肉搜索”这个术语形象地概括了这项技术的本质特征,即,集中无数网民的力量,人找人、人问人,根据蛛丝马迹搜索某人的详细个人信息,找到他是谁。其最大的特点是,以网民为资源,一人提问,八方回应,成百上千的人从不同途径对某个人的各种信息进行挖掘和搜索,并将当事人曝光。[107]其基本过程如下:首先,网民张贴一个公开的问题,有时候附带着一些信息或者线索,比如网络论坛、社交网站或者博客上的照片或者视频,这个问题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或争论,一般是关于某个不知名的个人的越轨行为,呼吁网民通过集体搜索找出他是谁。[108]然后,网民在浏览有关内容和线索的基础上做出回应。一些网民可能会主动将它转移到其他的社交网站上,并且做出公开的声明试图找出真相,这一声明反过来使得更多人做出回应。

“猫扑网”是中国“人肉搜索”的发源地。自2001 年“陈自瑶”事件[109]之后“人肉搜索”的发展便一发不可收拾,2006 年的“虐猫事件”、[110]“铜须门”事件、[111]2007 年华南虎事件、[112]2008 年汶川大地震期间的“辽宁女骂人事件”[113]都展示了“人肉搜索”无比强大的威力,它能集合众多网友的力量,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观察、检索、追踪,最终将“被人肉者”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公之于众或者抵达事情真相。考虑到“人肉搜索”的非凡效力,如果你不幸成为被人肉的目标,那隐藏个人信息基本上是不可能的。[114]“被人肉者”最终或遭辱骂、或丢工作、甚至被拘留,而众多网民则以此为实现社会正义惩罚示范者的方式而被崇高的道德感充血。“人肉搜索”既是网民自发参与的一种利益表达机制,也是一种社会行动的过程,其中涉及行动者、行动结构等诸多要素。网民通过寻找对同一个问题的答案进行集体行动(collective behavior),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是主要的行动方式。“六度分隔”理论[115]展示了世界是多么小,而“人肉搜索”则以其强大的搜索能力验证了这一观点。

中国首个因“人肉搜索”引发的诉讼是“王菲诉大旗网案”(死亡博客案)。2007 年12 月29 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 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2008 年1 月10 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 楼跳下自杀的MM 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 月11 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3 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王菲在后来的起诉书里的说法,给他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2008 年3 月28 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 万元损失及6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8 年12 月18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 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等。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

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www.daowen.com)

大旗网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116]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数量众多的参与者加入讨论的过程当中,因此,它既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参与形式,又是一种集体的狂欢仪式;而“被人肉者”则深受其扰,未经其同意便被公开个人信息,同时遭受线上和线下的双重骚扰。“人肉搜索”时而充当网络警察的角色,时而起着规范警察的作用。

(1)网络警察。在某些情况下,“人肉搜索”扮演着网络警察和规范的作用。比如,在“山西微笑局长”落马事件中,网民启用“人肉搜索”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2012 年8 月26 日,原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在延安交通事故现场,因面含微笑被人拍照上网,引发争议,网友“人肉搜索”出杨达才佩戴名表的各类图片。2013 年9 月5 日被告人杨达才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4 年。在这个案例中,“因罪犯逍遥法外而感到沮丧的人,企图自行解决法律而展现出了错误的行为。在一些例子中,他们获得有益的结果——违法犯罪者被捕并受到惩罚。”[117]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警察协助我们维持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问题是互联网能否发挥出强化人们的能力以协助警察逮捕犯人?

在“辽宁女子骂人事件”中,如果骂人者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自有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出门整顿,不管怎样,对其进行“通缉”、“追捕”与“审判”的都不应该是并不掌握权力资源的普通网民的分内之事。而事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网友越粗代庖,代替公安机关履行职务。同时,如果由公安机关执法,“骂人者”并不会承受来自众多网民的指责与谩骂,也许她接受法律的惩罚之后,能回归到正常生活。但是网友将其个人信息公开的行为却为她带来了额外的惩罚包袱,这些包袱本是她不应该承受的,而且比应该承受的法律惩罚更加沉重,它可能是伴随终身的耻辱标记,就像印在脸上一样,时时告知他人自己曾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已无救赎之可能。

(2)规范警察。在另外一些情况,网民扮演的则是“规范警察”的角色。当事人的轻微失范,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行为可能会被暴露在网上,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很快变成一个强力的规范强制实施的工具,无数的网民就是规范的强制执行者。

比如,在2006 年的“虐猫事件”中,一张女子将一只可爱的小猫用高跟鞋活活踩碎脑袋的照片在互联网上疯传。虽然虐待动物在中国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幅残忍的照片引起了网民和读者的公愤。有网民将该女子的照片制成“通缉令”,很多网民参与到寻找“虐猫女”的行动中。经一名网友的辨认,“虐猫事件”的地点在黑龙江省某公园附近,“虐猫女”是某医院的一名护士,给“虐猫”录像的是当地电视台的一名记者。事件曝光后,她被解雇。

再如,国外有千奇百怪的网站试图建立一套不符合常理的“高标准”来约束每个人。有的网站容许用户张贴他们对所遇到的没礼貌之人的报道。有的网站允许用户张贴恶劣驾驶的信息,而识别的方式就是凭他们的牌照号码。还有的网站有无数的个人照片,是人们用来指称那些在公共场所讲手机声音过大的人。还有的网站允许服务人员在“不公平的付小费者数据库”内键入信息。内容包括恶劣的付小费者的名字和地点、小费、百分比,以及对付小费者的描述。[118]

在这些案例中,那些于规范不符的倒霉者的个人隐私都已经遭到泄露。而为数众多的网民扮演的角色显然不同于“网络警察”,而更类似于一种“规范警察”,他们给那些于道德规范不符的行为者贴上耻辱的标签,强制执行一套良善的约束制度,使每个人都变成看似良善而高贵的人。用残忍的方式虐待小动物这种行为确实会引起正常人,尤其那些倡导为虐待小动物立法者的反感。但是这种行为至少目前在中国还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是当事人的行为艺术,或者是表达自由的体现,当然方式确实不当。所以,严格来说,当事人并不应该承受因此而丢工作这样严格的惩罚。但是,如果仅仅在道德上谴责的话,无数的“规范警察”不答应,他们试图为这种失范行为打上耻辱的烙印,让当事人承受超越道德谴责之外的惩罚。互联网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耻辱烙印成真。如果没有互联网,那些“倒霉蛋”们,不管是恶劣驾驶者、在公共场所大声讲电话者,还是不付小费者,都不会遭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或惩罚。但是,互联网使得情况发生了逆转,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稍稍失范,或者令对方心中不快,这一行为就可能被公布到网上,承受羞辱与惩罚。在这一过程中,被惩罚者已经丧失了对个人所有信息进行掌控的可能性。一些人可能会说“隐私的减少可能允许人们更加拘谨诚实。但是,当每个人的越轨行为都被曝光时,人们可能不会这么严厉地判断另外一个人。拥有你的个人信息可能不能改善我对你的判断。事实上,它可能增加我急匆匆谴责你的可能性。而且,丧失隐私可能会抑制自由。伴随着生活在一个完全透明的网络世界而来的高能见度可能意味着你将永不能战胜以前的错误。”[119]

(三)表达自由与隐私权

社交网站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言论表达的门槛,提升了网络用户的表达自由,也恰恰是这一因素使得个人隐私经常处于被侵犯的境况,这二者之间该如何平衡?

1.新媒体环境下表达自由的延伸

在个人对隐私侵犯的各种现象中,最突出的冲突是在个人的表达自由和他人隐私利益之间。表达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电子等各种手段与设备发表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人们在互联网上这类媒体上也享有表达自由。只要是合法的信息和言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表达传播。互联网以其开放、多元、及时、互动的技术和环境特征,成为意见交流的最佳拍平台。[120]除了高效和方便之外,互联网还从以下几方面拓展着网民的表达自由。

表达主体的延伸。网络表达的低成本意味着参与人数大幅增多,毕竟我国其他民意表达渠道成本较高、运行不够畅通,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垄断在少数个人或集体手中,民众难有参与机会。但是互联网的到来改变了这一情况,虽然网络表达也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约,但是这并不能抵销其对表达自由主体的大幅延伸效果。2010 年以来,微博已经成为深受中国网民欢迎并被广泛使用的一种网络新媒体。其低准入门槛能够包容各年龄、各受教育程度、各收入阶层的网络用户利用它发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 年1 月报告显示,截至2011 年12 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5 亿,较上一年底增长了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用户每秒产生/转发微博785 条。用户人数如此庞大、增长速度如此之快,加上每秒近800 条的更新量,使得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微博媒介已经成为网民发表信息的重要平台、用户交流观点的“自由市场”。[121]虽然,近两年来,微信的兴起对微博的使用构成的冲击使部分学者为微博唱衰,但是“马航失联事件”表明在涉及公众普遍关心的公共问题时,微信的朋友圈分享并不能取代微博上各家丰富的言论。虽然,微博用户的数量不及前两年,但是一旦出现重大公共议题,微博就立刻活跃起来,发挥着微信不可取代的信息交流作用。基于此,有学者主张,在互联网时代,微博的表达已经使得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融为一体,构成了表达自由。[122]

(2)表达内容的延伸。这是一个多元、包容的时代。新媒体上的内容以海量、快速、全方位为特征。新媒体不仅可以提供大量的文本信息,还有动画信息、视频信息等。而表达的主题也是海纳百川,无所不包。生活、学术、工作、休闲、娱乐、消遣,各种主题的信息都可以被挂在网上,供人使用或者消费。甚至,只要当事人愿意,上传裸体照片也未尝不可。“竹影青瞳”、“流氓燕”就是以此走红。多样和多元的表达内容是表达自由对隐私权构成消解作用的主要原因。

(3)表达时空的延伸。只要连接到互联网,获取和发布信息就是不受限制的事情,网络用户可以在24 个小时之内的任何时间随心所欲地表达所思所想,而不必担心灵感或想法转瞬即逝的可能。

2.表达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新媒体技术赋予了个人空前的表达自由,表达主体、表达内容和表达时空这3 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扩展、延伸着网络用户的表达自由。与此相对的,在隐私这头,新媒体环境展现出来的是全面沦陷。首先是政府机关、各种商业企业组织通过各种各样的监控管理手段和搜集渠道将个人信息纳为自己的“盘中餐”。其次,每个陌生人都可能会随时拍下他人的百态上传分享。最后,个人的隐私意识似乎也更加薄弱,“永不停歇”地将自己的私密信息主动拿出来与他人分享。正是因为这种个人隐私全面衰落的现状,所以有人大胆断言在新媒体环境中,隐私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事实是这样吗?尤其是在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时对自己或他人隐私造成的侵害可能性越来越大的前提下,这能说明表达自由全面获胜,而隐私全线溃败吗?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事实上,那些主动晒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说明个人隐私意识的薄弱,恰恰相反,当自己的隐私遭到侵犯时,他们的隐私意识能够被马上唤醒,而且会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隐私利益。

比如,斯泰茜·斯奈德(Stacy Snyder)是一位单身母亲,她最大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 年春天,25 岁的她完成了所有学业,并且对她未来的事业充满了期待。但她的梦想破碎了。她心仪的工作单位明确地告诉她,她不能成为一名教师。理由是,她的行为与一名教师不相称。校方指的是一张网上的照片,照片里的她头戴一顶海盗帽子,举着塑料杯轻轻地啜饮着,斯奈德曾将这张照片放在MySpace 她的个人网页上,并且取名为“喝醉的海盗”。这张照片是她为了搞怪而给朋友看的。然而,在斯奈德实习的那所大学里,一位过度热心的教师发现了这张照片,并上报给校方,校方认为网上的这种照片是不符合教师这个职业的,因为学生可能会因看到教师喝酒的照片而受到不良影响。[123]后来斯奈德起诉了这所学校,虽然未能胜诉,但说明了她并未完全放弃自己的隐私。

这个案例展示的是社交网络上的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也是个人的表达自由被他人无限扩展的可能性。斯奈德只想把搞怪的照片分享给有亲密关系的朋友娱乐消遣,却未曾想到它竟然成了被他人利用来反对自己的证据。作为互联网中的一员,她确实应该对网络的分享性有所估计,谨言慎行,但若要求她对这一无法预料的后果加以预测显然是过分的要求。因此,虽然个人主动将信息晒到网上,但是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隐私利益,恰恰相反,一旦这些信息的可获得范围超出了其本有的预期,也就是自己的表达自由被他人滥用或者延伸,隐私主体就会马上意识到并且会尽力捍卫之。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表达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唯一标准可以做到的。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动机、后果以及合理隐私期待等问题。否则将会导致一边倒的结果,而不管倒向哪一方,这将都是对人性之善的基本价值的伤害。

IT 时代,个人已经成为越老越重要的隐私侵犯主体,这主要是由于社交网站的兴起,以及随之而来的“一呼百应”式的网民集体行动和狂欢的可能性。由于“隐私悖论”的存在,出于维系关系,管理个人形象,以及强化社会资本的需要,个人在明知存在滥用风险的情况下在社交网站提供着个人生活的细节,而他人则出于“正义感”的喷张以及对狂欢的渴望肆意消费着他人的个人信息,这二者合理造就了IT 时代个人成为隐私侵犯的越来越重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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