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为每个网民的赋予自由表达权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侵犯他人隐私的可能性和潜力。
(一)生产和公开信息的便利
在互联网环境下,之所以个人能够成为威胁他人隐私的敌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人生产信息的便利。
智能手机的出现使得每个人只需要打开相机功能就能随时随地捕捉和记录发生在身边的事件,而且不必考虑失真的问题。移动网络的全面覆盖,使得当事人可以瞬间将信息发送至互联网。而各种社交网站的出现,则使得信息共享成为常态。有些人每日张贴新的照片,疯狂记录他们生活的每一面。而类似于Youtube 这样的视频网站则允许全球观赏上传的视频。在这个网站上,全球的人每天观赏超过一亿只视频。如此一来,一个普通人只需要配备一部可以拍照和上网的智能手机,拥有一个社交网站或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就可以瞬间向全世界共享其所记录的信息。每个网络用户都是一个内容生产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每个普通人的角色已经不再是“业余狗仔队”,而是已经变成了一个超级通讯社、电台或者电视台。也正是这样的信息生产和公开能力,使得普通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侵害他人隐私的元凶。
互联网生产和公开信息的天然特性决定了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私人信息、私人照片已经不再是传统媒体的专利和独门技巧。现在,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公开展示自己生产信息、公开信息的强大能力,也正是在这一技术背景下,个人通过公开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是可能的。(www.daowen.com)
(二)链接的易得
除了生产和公开信息的便利之外,网上信息链接的易得性也使得每一个个体都具有成为威胁他人隐私来源的潜力和可能性。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会假定他们的生活是在不受公众注视的私密状态下进行。非数字世界的假定状态是隐私或匿名,为了得到公众注意,一个人需要积极采取一些常规之外的举动。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事实正好相反:常态是个人信息能被轻易获得,而只有通过有意的活动才能获得隐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反差和对比,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信息的易得性,即,各种网络链接的存在使得个人可以从各个结点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因而,信息的跳转、知识的扩展变得触手可得。存储于各种社交网站的文字、照片、视频等可随意共享和移植,它们允许人们存储成千上万张照片,任何东西一旦放上网络,很容易会被复制并且广泛传播,用户就几乎完全丧失了对其踪迹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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