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同文化下的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不同文化下的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在美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有深厚的法律和文化传统,这导致了当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侵犯隐私的案例时,隐私取胜的概率不高。[73]这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对新闻自由与隐私的权衡有不同的倾向。上诉法庭否决了新闻界主张的有权报道这一信息的自由。最终,高等法院支持丑化形象的隐私主张。故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而且在新技术环境下有愈演愈烈之势。

不同文化下的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

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在美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有深厚的法律文化传统,这导致了当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侵犯隐私的案例时,隐私取胜的概率不高。而在欧陆国家,隐私关涉的是一个人的荣誉与尊严,相较于新闻自由,这一价值具有更高的地位。就像一个德国作者1959 年所说的那样——那时,德国人开始重新主张他们独特的民族传统——当然在歌德世界观杰斐逊的世界观之间肯定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对歌德来说,“人格”的发展是“世界上的孩子们最大的福气”,对杰斐逊来说,出版自由是一个自由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73]这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对新闻自由与隐私的权衡有不同的倾向。

对这种深层的文化和态度差异时,一个评论家这样说:

隐私不是美国人珍视的唯一价值。我们也珍视信息,正直和言论自由。我们期待自由发现和讨论我们邻居的秘密,名人,和公共事务。我们期待政府公开行政,即使那样会侵害有关人的隐私。最重要的是,我们期待媒体揭露真相并报道它——不仅仅是关于政府和公共事务的真相,还有关于其他人的真相。

法律也保护这些期待——当它们与隐私的期待相冲突的时候,隐私几乎每每败下阵来。[74]

比如,在《西普勒诉纪事报出版有限公司案》[75](Sipple v.Chronicle Publishing Co.)中,美国法院没有为同性恋倾向被被揭露的原告提供救济。[76]法国的法院却为案情基本类似的案件[77]赋予了法律救济。[78]

具体到互联网环境,这种结论依然成立。在德国,前网球明星施特菲·格拉夫(Steffi Graf)起诉微软公司并胜诉,因为该公司拒绝确保禁止一张她的头被叠加在另一个女人的裸体上的“伪造”照片的传播。在法国,模特埃丝特勒·阿利代(Estelle Hallyday)因为一个免费网络服务提供商存有她的裸照,她成功起诉之。阿利代的起诉使得这个提供商破产。在这两个案例中,德国和法国的法庭都对存有名人裸体照片的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设定了责任。

而在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旨在禁止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强加责任的立法。而且,美国法院认为一旦照片已经不能撤回地在网络上传播,禁令就没什么意义了。这就导致相似的案件情节在美国会得到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判决结果。(www.daowen.com)

例如,保守派广播评论员劳拉·施莱辛格博士(Dr.Laura Schlessinger)在1960 年代为了自己的导师兼男友被拍下了一些下流的裸体照。1998 年,施莱辛格的前男友将这些照片卖给了IEG 互联网娱乐公司(IEG Internet Entertainment Group)网站,这是一个专门在线登载这些名人裸照的网站。IEG 迅速地将照片展览,它的技术允许付费的观众能放大施莱辛格身体的任何部位。毫无疑问,任何欧洲大陆法院都会命令类似的网站停止散布这些照片。即使是在美国,施莱辛格也成功地暂时获得了禁令。但是,几周之后,法庭以这些照片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为由撤销了禁令。

从某个角度看,劳拉·施莱辛格真正的诉讼结果与施特菲·格拉夫或埃丝特勒·阿利代的判决结果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有好奇心的人依然能在网络上找到所有这些倒霉的名人的裸体照片。(对阿利代的判决持批评意见的人大声抱怨说她的裸体照片至少在20 个网站都能够找到)互联网技术的强大记忆功能已经使得完全实现判决结果变得不可能。但是虽然意识到完全清除裸照痕迹是不可能的,欧洲法庭依然感到不得不禁止这些照片的散布,即使这么做没什么效果,为的是表达出保护“私生活”的重要性。与美国的效果角度相比照,欧洲大陆的法庭更加注重的是表达出对随意披露私生活的不可容忍。[79]

在涉及灾难受害者题材的典型新闻报道案例中,这种差异更加明显。在《巴黎日报》案(Le Quotidien de Paris)中,《巴黎日报》刊登了一篇关于一起谋杀年轻少女犯罪案件的报道,其中包含有邻居的评论说,受害者家人的道德是有问题的,受害者自己也是不道德的和好斗的。受害者的家人成功地根据《民法典》第9 条“任何人都享有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起诉。上诉法庭否决了新闻界主张的有权报道这一信息的自由。该法庭认为,虽然新闻界有权利告知读者犯罪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但是未经核实的伤害受害者及其家人的贬义陈述不在此列,因此新闻界应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肯定了这个判决。

与这一案例对应的美国案例是《坎特雷尔诉弗雷斯特市出版公司案》[80](Cantrellv.Forest City Publishing Co.)。1967 年,坎特雷尔夫人的丈夫在一起桥梁塌陷事故中遇难了。克利夫兰《实话报》(The Plain Dealer)报道了这个故事,焦点在于坎特雷尔先生的死和其对这个家庭造成的影响。自从那以后的几个月内,克利夫兰《实话报》做了关于这个家庭的连续报道。他们到原告的住处,与孩子们交谈并拍照。当这些记者出现的时候坎特雷尔夫人并不在家。后来,一篇重在强调这个家庭的贫穷和桥梁倒塌灾难的影响的文章发表了。此文还暗指坎特雷尔夫人当时在场,并且捏造了她没有说过的话。坎特雷尔夫人及其孩子们提起了诉讼,主张他们被用普罗瑟的“挪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侵犯隐私方式描绘了。地方法院判决原告无权获得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允许对坎特雷尔夫人做出一些补偿。上诉法庭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发出复审令。最终,高等法院支持丑化形象的隐私主张。这个主张之所以得到支持只是因为这则报道是虚假的,因为这个母亲没有向记者这样展示或者说过。假定这则报道是真实的,那么美国法院将不会为真实报道一起悲剧的受害者的生存条件而感到不安,但是法国法院将会渴望保护这样的事实,不管其是真是假。[81]

综上,对保护个人隐私来说,媒体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威胁来源。故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而且在新技术环境下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二者之间的边界美国和欧洲国家有不一样的标准,究竟该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还是倾向于保护隐私权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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