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留存用户信息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2012 年6 月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美国对于互联网信息有一系列法律保护,乃至“9·11”以后为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需要修改这些法律,最终形成了《爱国者法》(Patriot Act),但是反对派一直说《爱国者法》违宪。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一直以来强调为民众施加义务,而非保障权利,而且由于政府权力的膨胀,公权管理部门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社会控制权力。进入IT时代,这一传统并未改变。因此,应该看到的是,中国除了对个人信息进行零星的法律保护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而强化对互联网环境的管制,这可以追溯至从入网许可到近期对微博、论坛等的实名制法律规定。

中国对于电话入网一向实行实名制。所谓入网,是指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从上世纪90 年代互联网向社会开放时起,邮电、公安等部门一些规定就要求用户向接入商办理计算机入网必须使用有效证件登记备案,与接入商签订协议等。我们每个家庭到通讯公司办理电脑接入手续时必须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并且在申请表格上填写有关身份信息,然后取得相关密码。也就是说接入互联网一开始就采取了实名制。[199]2011 年,国家出台规定,凡进入网吧从事上网的消费者均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经网吧管理人员审验后方可上机。进而,网吧上网实名制。随着移动数据终端的普及,手机也实行了实名制。2013 年9 月1 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实行“先登记,后服务;不登记,不开通服务”。随着智能手机公共场所提供无线网络服(www.daowen.com)

务日益普及,人们习惯了在机场候机、酒店商务谈判等公共场合,接入无线网络进行网络冲浪。部分地区规定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需建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防范措施和机制,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登陆、访问等个人隐私信息。[2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留存用户信息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201]这样政府只要需要,就很容易从IP 地址查到任何一个上网人的身份信息。随后,微博注册也推广实名制。2011 年12 月,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这一实名制政策也是为了强化国家对微博用户的管理。2012 年6 月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进一步将实名制坐实:“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 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 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两部门“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修订所给出的理由是“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换言之,是为了执法的便利。可见,这条修订实际上是为了执法的便利,而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设定了额外的义务。[202]所以,政府对互联网的治理思维一直都是控制,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对于政府管理而言,社会稳定当然高于个人隐私保护。因此,对于中国的实践来说,所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则是以对个人信息的管制为手段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清理净化和言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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