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的隐私权法已经逐渐起步,但是作为后发国家,法律对隐私和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很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数量众多、门类零散、缺乏统一
中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法,对隐私权和隐私利益的保护散见于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件当中。在这些保护个人隐私利益的各种法律文件中,既有正式的法律,比如《宪法》《刑法》[173]、《刑事诉讼法》[174]和《民事诉讼法》、[175]《未成年人保护法》、[176]《监狱法》、[177]《传染病防治法》、[178]《执业医师法》、[179]《律师法》、[18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1]《母婴保健法》、[182]《残疾人保护法》、[183]《商业银行法》、[184]《保险法》、[185]《反洗钱法》、[186]《统计法》、[187]《银行法》、[188]《居民身份证法》、[189]《治安管理处罚法》[190]等,又有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91]这样的行政法规及各种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中对隐私利益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体系或者对制裁措施的规定。一旦侵害隐私的现象发生,确定归属于哪一门类的法律保护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中国公民法律素养不高的现实情况下,这样门类众多的规定会使受害者陷入困惑,恐怕无法找出最具效力的法律依据。
(二)隐私权含义界定不清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从而减少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具体的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能充分保护其权利。[192]但是,中国这众多的法律门类文件没有对隐私权的含义和概念做具体规定和描述,或者是对某一种具体隐私利益进行保护,或者以“人格尊严”、“人格权”、“合法权益”、“秘密”等没有具体指向的术语为对隐私利益提供法律保护。归纳起来,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保护的隐私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类: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和住宅;身份信息——姓名、身份、住址等;患病信息;财产信息。但是,由于法律中缺乏对隐私和隐私权的统一定义,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利益的范围处在不断调整之中,对隐私和隐私权的清晰界定就更加紧迫。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对隐私的精确定义,学界通过总结现有法律保护,区分出了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的10 项隐私权利益:
(一)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二)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探;
(三)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五)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
(六)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七)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八)公民的档案,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九)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十)公民的任何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193](www.daowen.com)
总之,中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总结为“内容少、法律散、手段弱,”内容少是指国内对隐私权客体的认识不成熟,隐私权保护涉及的具体内容少;法律散是指国内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法律、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缺少专门规定;手段弱是指隐私权保护措施缺乏,没有根据它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手段。[194]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除了法律规定自身的局限性之外,中国的传统文化限制了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效力。
1.法律意识薄弱
虽然隐私和隐私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民众的隐私意识依然不是很强烈,有时候已经获得了合法的隐私被侵犯诉因而不觉。这一因素在媒体对“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的报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2011 年10 月23 日晚上,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闯进杨武(化名)家中,一通乱砸后,对其妻子进行长达1 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报道称,当时杨武就躲在一旁,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大气也不敢出,大约1 小时后才敢拨打110 报警。宝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杨喜利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 年。另外两名从犯叶某和晏某分别判处1 年零6 个月和1 年。
媒体在对此事的报道中有诸多不妥之处,首先是镜头直接拍受害者家的地址与店面。之后,“不止一家媒体,直接进入杨武家门,堵住躺在床上,已经有精神失常迹象的妻子,要求对方回答隐私问题,床上堆着话筒,女人穿着睡衣,蜷在床上,身体往后缩,掩住自己的脸。”[195]
在此过程中,媒体的这种侵犯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和隐私权,首先,进入被害人的住宅是否经过允许?再次,将强奸受害人狼狈的画面如此分开展现在观众面前是否经过当事人同意?最后,毫无保留地直摄当事人家的住址和店面已经将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暴露无遗。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未经允许擅闯民宅,已然类似于骚扰,涉嫌侵犯受害者的隐私。后将镜头对准受害者,在当事人不愿的情况下,将其狼狈、无助的状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是对受害者隐私的第二重伤害。媒体的肆意闯入其私密空间、公开令人尴尬的私人事实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因此,受害人有足够的理由以隐私权受到侵犯提告。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薄弱及对隐私问题的认识不清,受害者未曾提起法律诉讼。
2.集体利益优先
1978 年以前,执政者相信只有通过保护集体利益才能防止资本主义的复辟,因此,集体利益具有最高的排他性优先地位。1982 年《宪法》第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法律原则,它以公有制为基础。”[197]任何人胆敢追求个人利益都会被其他人批评甚至被称为一个反对社会发展的利己主义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当时社会推崇的基本道德。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由计划经济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展开交流活动,社会更加多样,中国民众也开始注意和重视个性和个人利益。个体利益逐渐挑战着集体利益的首要地位。但是,尽管个体利益逐渐受到重视,在中国道德准则中,集体利益根深蒂固的基础没有被改变。因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被视为同样重要,但是相对来说,集体利益依然比个人利益重要。
总之,在1978 年之前没有隐私保护,因为个体利益完全被集体利益淹没了。1978 年之后,个人隐私开始被重视,但集体利益仍然具有优先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关注依然不够。因此,一旦发生隐私侵害现象个人很有可能会选择忽略它。
此外,由于儒家哲学的影响,中国民众长期以来都不怎么喜欢或信任法律。为了“面子”,即使隐私被侵犯了,他们也更愿意忽视这种侵犯而不是上法庭。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传统手段,调解在今天的中国依然很流行。当前,一些隐私问题就由社会通过调解自己解决了。因此,调解的广泛使用限制了对隐私的法律保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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