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能够辅助解决与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有关的隐私保护问题。隐私问题经常只有在为时过晚时才会显露出来。尤其是在今天的信息社会,预测使用个人信息的所有负面后果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个人信息经常是在个人控制之外或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因此将保护隐私的责任全部加诸在信息当事人头上是不公平的。“被遗忘权”这个概念能够被用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它不是将责任全部归到单一一方的头上。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人们经常认为隐私通过给予一个人(不)同意的权利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新媒体实践清楚地表明了这一方法的局限性。各个网站的隐私政策经常写得晦暗不明,人们根本读不懂。但为了获得其提供的便捷服务,更多的用户选择在一知半解或者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点击“接受”或“同意”。而且即使是同意的撤回也不足以让人们不可撤回地消除自己的信息。目的限制原则的有效应用——将信息处理限制在之前界定的范围之内——似乎在理论上限制了可能伤害的数量。但是,在一个不断膨胀的私人化网络世界中,这一原则的价值已经变得可置疑,因为无数的个人信息被以无限的目的被无数的其他人使用着,信息当事人根本无从得知,更遑论征得其同意。因此,一种“被遗忘权”能被用来有效地控制对个人信息进行的处理。(www.daowen.com)
此外,“被遗忘权”能为个人提供有效的永久性的重新评估机会,它能帮助信息当事人持续不断地重新评价发生在动态环境下的,抱着不同目的对其信息的使用。一旦发现超越其可接受范围内的使用,即可要求信息控制者第一时间撤除这些信息,弥补了之前的同意制度和目的限制原则中存在的不足。而且,它能强化个人对自己身份的控制,这对目的限制原则构成了某种制衡,而且将会简便数据控制者的责任。这些控制者可能会在隐私政策上变的更加仁慈,因为信息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积极撤回它的信息。[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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