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各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各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鉴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缘故,不少学者呼吁采取德国模式,即,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种主张不无道理,毕竟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助于对隐私文化薄弱的中国为隐私提供完善的保护。

各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IT 时代的到来为中国本就薄弱的传统隐私保护“雪上加霜”,为了防止各种商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的关注,在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 年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 次会议提交的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七章中就提到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也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141]

问题是,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行业自律”模式?鉴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缘故,不少学者呼吁采取德国模式,即,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种主张不无道理,毕竟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助于对隐私文化薄弱的中国为隐私提供完善的保护。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两种模式是以美国和德国各自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背景为基础,中国的文化传统与之不同,因此直接移植某一种模式恐怕会产生“排异反应”,关键问题还是以中国的社会文化基础为出发点选择一种最合适最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集统一立法和行业自律为一体的日本模式可以作为备选方案。原因如下:

首先,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文化,至少具有一定的文化一致性。(www.daowen.com)

其次,隐私意识和价值观在中国生根发芽不过三十年时间,民众的隐私意识依然很薄弱,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调节,而不是实施专门的信息保护法的话,其效果几何不难推测。个人信息作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基本人权,政府理应在对其保护过程中扮演保护性的而不是防御性的角色。

再者,中国的行业自律文化、对市场调节的推崇基础都不是很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业自律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反之,正因为薄弱,才要从当下培育认同基础。自律规范可以节约执政保障的成本、司法成本、社会成本,不失为一剂保护个人信息的物美价廉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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