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类似,日本人对于隐私权的意识不是很强烈。这可能是因为早期的日本也是农业经济,集体协作对于收获粮食、维持生活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日本也形成了重集体、轻个人的文化传统。隐私和隐私权概念都不是日本的本土产物,而是舶来品。
日本隐私和隐私权的诞生有三个主要的特点。
(一)电视刺激下的隐私权法
电视媒体的繁盛刺激了日本隐私权法的诞生。20 世纪30 年代,日本学界开始出现对隐私权的讨论,但是学界的讨论并未引起司法界的关注。在1950年的警察窃听事件和1955 年的“新闻报道损毁名誉和无形损害赔偿义务”事件中,隐私权均未获得司法界的肯定。
一直到“1955 年至1960 年期间,随着以电视为中心的媒体的迅速发展,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权不断扩张,媒体‘表达自由’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大量出现。日本学界开始意识到需要引入‘隐私权’这一新的概念,以抗衡表达自由权的过度膨胀。”[105]
(二)从学界讨论到司法实践
日本隐私权法的的诞生和美国有相似的路径,先从学者引入、讨论开始,再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日本的隐私权最初是通过引入美国的学说而发展起来的”,[106]所以,早期的隐私权判例中的隐私和隐私权含义与美国侵权法上的“独处权”极为相似。
1935 年,东京大学末延三次教授在其《英美法对秘密的保护》一文中首次将隐私权的概念介绍到日本,将隐私权翻译为“心的秘密权”,将其视作与个人精神安宁相关的权利。1954 年,河原畯一郎判事在《言论及出版自由》一书中将隐私权定义为“从人格权保护的立场出发,公民享有的其私生活被限制报道的权利。”和田教授、伊藤幸治教授、阪本昌成教授还对隐私权的宪法地位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宪法第13 条的“追求幸福权”是隐私权的重要宪法依据,并将隐私权定义为“因不当公开发表受到侵害而主张自由开放的人们的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不愿意对其自身及财产进行公开和正式调查的权利;”“自主控制与自己相关的情报。”[107]
(三)新技术环境下的调整
1.信息的自我决定权(www.daowen.com)
传统上,日本关于隐私的判例集中在侵扰个人私生活及私下谈话和公开、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3 个方面。
在新技术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从私生活不被公开的权利演变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因此,隐私权案例中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对姓名、住所、电话号码、年龄、职业等这类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中不仅有成文法的规定,而且还有丰富的判例来支撑这一新型的隐私内容。[108]
在《早稻田大学讲演会的名单提交案》[109]中,最高法院认为:学号、姓名、住所及电话号码需要隐匿的必要程度未必很高。然而,如果本人不希望将其信息随意透露给他人,这种期望不仅在情理之中也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大学没有经过同意就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那么这种行为将违反信息当事人希望对其信息进行适当管理的合理期待,因而构成侵害被告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110]日本学者认为,这一判决承认了私人拥有控制自己信息的隐私权。[111]
在《禁止公开居民信息系统案》中,法庭从正面承认了控制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是宪法上的权利。为了维护私生活的安定与人格性的自律,如果仅仅将隐私权理解成为拒绝对其私生活的侵犯和公开,是远远不够的。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是否允许他人利用或向其提供涉及自己的信息。与姓名、住所、出生年月日、性别有关的情报均属于与隐私相关的情报,都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而也是个人控制权的对象。[112]
从这些判决中,可以看出新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为日本隐私权的内涵增加了新的内容,即信息的自我控制权。日本的隐私权从拥有自主决定与自己人格生存相关的重要事宜的消极权利发展到IT 时代下的在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处于被获得、收集、保存、利用或传播的所有阶段,他有权决定何时、采用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委托给他人的积极权利。[113]即,从“不要别人管的权利”开始到今天的“个人信息的自我控制权”。[114]
2.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向信息自我决定权的转向外,日本也着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1999 年11 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部提出了一份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存在方式》的中间报告,详细建议了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对象达成了共识: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适用于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基本原则,同时就特别需要保护的领域制定个别法,并鼓励非公共部门进行自律。具体来说,日本于2005 年4 月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基本法,除此之外,还对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还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和法规。这意味着日本构筑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同时,为协调欧盟1995 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需要,日本采用了美国的民间认证制度来替代争端解决机制,以配合政府的执法保障。[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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