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隐私权法:针对政府的自由

美国隐私权法:针对政府的自由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人以自由价值为导向来定义隐私,特别强调个人在面对政府权威时所享有的自由。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权,特别是在私人住宅内。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这一传统。这种隐私将滥用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看成是威胁个人隐私的首要敌人。与维护“住宅神圣”的隐私权一样,将政府视为威胁隐私的最大敌人。

美国隐私权法:针对政府的自由

美国人以自由价值为导向来定义隐私,特别强调个人在面对政府权威时所享有的自由。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权,特别是在私人住宅内。因此,美国人将政府公权部门看成是威胁其隐私利益的最大敌人。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这一传统。

(一)住宅神圣与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国从英国继承了一个强大的原则,即,“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是和平的,他就像这个城堡的国王一样得到保卫。”18 世纪的英国首相老皮特(William Pitt the Elder)在一次演讲中说:“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1]

“住宅神圣”的传统在美国如此之深厚,以至于当时的美国人会求助于武力,甚至是决斗来捍卫之。1890 年法庭赦免了一个房主,他过激之下射杀闯入其家庭内的官员,此事引起全民关注:

“一个人的住宅是他的城堡”;在其中他被假定为安全;隐私在文明的眼中是神圣的,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另一个人的隐私;因此,没有权利未经他的同意进入他的住宅,不管是为什么目的……法庭这样判决,柯林斯(Collins)法官的新鲜判决使人注意到了违反“一个人的家庭就是他的城堡”这一原则的危险。官员约翰·马奥尼(John Mahoney)进入了托马斯·贝利(Thomas Bailey)的住宅,没有授权,强制进入。贝利向他开枪了,因为他很有权利这样做,法庭赦免了他。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隐私到任何相信有必要的程度……[2]

20 世纪中叶政府监视监听的泛滥让法学家和法官感到恐惧,他们积极倡导,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3]通过一系列判例,限制政府权力,将“住宅内隐私”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使得政府使用窃听器不再那么容易。这就是宪法《第四修正案》包含的隐私含义,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不能无理由不合理入侵公民的私人空间。其搜查和逮捕的实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携带特定的证明文件。这种隐私将滥用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员看成是威胁个人隐私的首要敌人。(www.daowen.com)

(二)“重要决定”的隐私权

除了住宅神圣之外,宪法《第五修正案》[4]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5]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宪法《第九修正案》规定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被法院引申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被称为重要决定(fundamental-decisions)的隐私权,或“自决隐私”,是为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将隐私权提升到受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6]

通过1965 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7](Griswold v.Connecticut)和1973 年《罗诉韦德堕胎案》[8](Roe v.Wade)等一系列判例,法律正式将自主决定确认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9]后来,这一“自决隐私”将关于婚姻、生殖、避孕、家庭关系、抚育子女和教育子女,甚至堕胎问题都纳入其中。

“重要决定”的隐私权的根本含义是,与这些个人的基本或固有权利有关的决定只能由个人做出,政府不能将这一做决定的权利据为己有。其背后的逻辑在于远离公权部门的干预,不受约束地、独立地决定个人隐私生活的“个人自治”、“自决”、“自我管理”。与维护“住宅神圣”的隐私权一样,将政府视为威胁隐私的最大敌人。如惠特曼教授所说,当美国人拿着枪,随时抵御反抗那些滥用职权的官员时,他们感觉自己的隐私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捍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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