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本主义来说,人是万事万物的核心。“不能把你自己仅仅成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168]“这样,人类便处于所有理性的生物一律平等,而不问他们的品级如何的状态;也就是说,就其本身就是目的这一要求而言,他就应该作为这样的一个人而为每一个别人所尊重,而绝不能作为单纯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被任何别人加以使用。”[169]
而且,作为目的本身的每个人都有独特的价值,这种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不可还原性。康德说:“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它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170]所谓人的尊严,一般并不将之称为‘人类的尊严’,主要是在强调个人之独立性,以及个人间之差异性。[171]
德国学者阿尔贝特·布勒克曼(Albert Bleckmann)将“人性尊严”等同于“自治”,认为:“人性尊严之要件,系每个人得在其行为与决定上有自由,而且任何人都享有同等自由。因此,基本法的人性观,系指平等、自由之个人,在人格自由发展下,自由决定其生活方式、未来及行为。”[172]人的尊严预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独立的存在,他可以决断涉己的事务,尊重人的尊严就是允许每个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独立的选择权与决断权,尊重人的自主性从而在生活中充分表达自我、展示自我以及发展自我。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也认为,人性尊严可具体表现在下述几项:(1)作为个人人格的独立价值的尊重;(2)一身专属性事务的自主决定;(3)个人私人领域的尊重;(4)维持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5)自治与自决。[173](www.daowen.com)
“信息的自我控制”和“被遗忘权”背后的价值是个人自治与自决。保持对自己的信息的控制,使之不会受制于他人,以使自己免于被重塑、被物化的危险。这既是个人自治的体现,又是为人的尊严这一终极目的服务。也即,个人对第三方关于他或她能够说什么,关于政府能够通过拼凑它所收集到的信息碎片“重建”个人的人格,必须拥有某种程度的控制。[174]
在新技术环境下,如果一刀切地将已经公开的信息排除在隐私权的保护之外,将会导致个人自治的丧失,进而威胁到人格尊严。这是因为,网络上遗留的各种永久无法删除的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先进的技术收集,再并通过拼接、拉伸整合出一个类似本人的自我。这将导致个人已经变成透明的,可任由他物来替代。终将伤害个人作为自觉个体的感觉,因为他已经不是不可替代的唯一,而是可有可无的替代物。所以传统的已经公开的信息就不再是隐私这一观念需要适时调整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新技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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