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万尼·萨托利认为:完整的自由可以说含有以下5 个特征:(1)独立;(2)隐私;(3)能力;(4)机会;(5)权力。[155]也即,隐私不仅对个人自治也重要意义,也是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人的“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也是“行使自由或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156]但是,传统的免于侵扰或公开的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自由,“信息的自我控制权”之下的隐私含义与之不同的地方在于,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
这两种自由的区分来自哲学家以及观念史学家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1958 年“关于自由的两种观念”的演讲,所谓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是指不受他人的干涉与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消极自由旨在保护某一个体不受他人,尤其是国家的侵犯,使每个个人都能获得相对独立自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是指积极自由就是“自主”,也即“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自我引导及自我主宰,做自己的主人是积极自由的最根本的意义。”[157]积极的自由是能做某事的自由,即使无人干涉,但若本人却由于缺乏基本的财产、教育或技能等而不能行动,那也是不自由,因此,为了使个人免受饥饿、贫穷、无知、失业等的威胁,国家有义务为个人提供此类帮助,为此,不仅不应缩小国家权力,而且还应诉诸国家干预以实施福利政策。正是通过国家的努力,人们才能自立,从而享有更大的自由。自由的概念为福利国家、给付行政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158]
以这两种概念来划分,“信息的自我决定权”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即个人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159]在新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仅仅靠个人的隐私自觉以及薄弱的防御和保护措施,恐怕无法充分保证个人能够对隐私进行主动的控制。为使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一种悬在空中的美好愿景,政府需要从老大哥的角色转变成社会福利提供者的“守夜人”,通过制定和推广各种技术、法律、法规、道德约束来保障个人此项隐私权的实现。
但是,就像私人自治理论主张的那样,政府是威胁个人自治的首要来源。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强制)是一对矛盾,自由权的起始想象是个体利益的保障,其对立面是以国家干预个人自由,或政府管制个体行为为主要的思考型态。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160]尤其是考虑到政府无疑是前面提到的对隐私的多源威胁中最强势的力量,这种依靠政府实现的自由观点就让人不寒而栗,就像“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那样,个人自由主义是自由市场制度存在的基础。个人有了选择自由的权利,才能保证社会的进步和创造。尊重个人自由,就要让个人在市场中自由选择,国家不应该进行干预。[161]这是对政府这只有形的大手最直接的反对。在自由放任和‘最好政府、最少统治’的观念配合下,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反被视为有专断的危险。[162]
以国家安全之名进行的监视监控、为强化社会治理和社会安全安装的电子摄像头、网络数据库、或者保障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究竟是保障了人民的安全、自由和发展还是只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若在使用中稍有不妥之处,这种本以促进人之发展为目的的手段就有产生专断、暴政、极权主义的危险。(www.daowen.com)
政府和自由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既矛盾又统一的存在。一方面,国家似乎是对自由的一种威胁:我们要捍卫的公民自由通常是将国家行为作为主要的针对目标;另一方面,国家似乎又是自由的保障者。[163]
美国社会对于政府和自由之间的这种矛盾有着深刻体会和感知。这可能是由于他们对政府有着天生的怀疑。托克维尔在热情洋溢地肯定了美国公民高度的乡镇自治精神时,不忘对此作出说明: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目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164]在一系列判决中,这种直觉意识也得到了验证。如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奈迪克州案》中所说,“保护已婚夫妇决定在他们卧室的隐私范围内做什么,不需要康奈迪克政府侵犯性的鼻子。”[165]
与美国相比,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以及皇权思想,中国民众的批判以及警觉意识都显薄弱。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个人警觉就显得更为重要。在20 世纪末,布坎南曾尖锐地指出,在我们即将步入20 世纪的时候,阻止政治化的手伸得过长,或许是我们的第一要务。[166]就像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指出的那样,否则,每个人的自由将会被放入“每一个小官员的手中。”[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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