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法自治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私法自治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5]从这个角度定义私法自治的代表性定义有,私法自治定义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认为私法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的自由。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本书中取“自治”的第一种含义,即自治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作为理解隐私价值的基础。因此,个人有权利控制个人信息是这种自治的当然含义。

私法自治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在《隐私的价值》一书中,勒斯勒尔明确地区分出隐私的3 个维度,即:决定的隐私、信息的隐私与居所的隐私。其中,信息的隐私这一维度代表着隐私的基本的或至少是中心的维度。所谓信息隐私问题,“实际上是什么人知道一个人的哪些事情以及他们是如何知道这些事情的。换言之,这里的问题是有关该人的信息的控制问题。”[138]勒斯勒尔继续解释说:“如果信息隐私在于某人基本上有能力控制或至少有能力知道、判断什么人获得有关他的什么信息,那么,对于信息隐私的侵犯首先就在于此人不再有这样的控制。”[139]对于生活于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混沌状态中的个人来说,对个人信息是隐私无比重要的客体,而保全隐私的方式是主动控制,“自己说了算”。此种主动控制的含义背后是个人自治的价值。

“自治”属人的自由或人类自决这一普遍原则(价值)的一部分,在不同的情境下具有多重含义和概念。几乎为所有的社会科学所瞩目。一般来说,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的解释,自治是“指某个人或者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更狭义地说,它是指根据某个人或集体所特有的‘内在节奏’来赞誉自主品格或据此生活的品格的一种学说。”[140]自治是指在未受外来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作出符合自己意志的决定。[141]

二是参与公共事务。公民自治作为公民参与的出发点和目的则意味着:公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在公共领域通过参与公共事务以实现自己管理自己。[142]公共事务治理是公民的自我管制行为,即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来行使社会治理的权力,政府的治理行为则必须得到公民或社会团体的同意才可以推行。[143]民众若想成为自己以及公共政策的主人“则必须诉诸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通过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的深入交往“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自己周围(生存)环境的发展。”[144]

三是自由缔约各种法律关系。除了政治领域外,法学领域也有自治的概念,称为“私人自治。”私人自治乃是“私法体系的恒星”,将永久地放出光芒。[145]从这个角度定义私法自治的代表性定义有,私法自治定义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146]私法自治是自己规定自己法律关系的权限。认为私法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的自由。私法自治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北村一郎观点较为全面,他从法技术的角度提出,“私法自治的概念,在今天一般地作为契约的自由、遗嘱的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等的上位概念,意指根据私人的意思形成法律关系的自由。”[147]

在这些对自治的理解中,第一种自治中所包含的自己管理自己的含义是参与公共事务以及自由与他人缔结法律关系含义的基础,也是与隐私最为密切相关的自治含义。自治的核心在于自己治理自己。[148]这是我们理解自治含义的根本之所在。本书中取“自治”的第一种含义,即自治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作为理解隐私价值的基础。(www.daowen.com)

如果说免于侵扰私人空间和公开私人信息的传统隐私含义中也包含着自治的意蕴的话,那么,“信息的自我决定权”是指每个公民原则上都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其个人信息以及如何利用其个人信息的权利,[149]这种意义上的隐私则是一种积极的权能,与“免于……”的权利相比,它更加主动,更加强调控制,是积极践行自治权的表现,是自治意识的觉醒,是对自身权利的实施。即,隐私权意味着一种自治的感觉,一种发展自己独特的个性和生活空间的权利,一种把自己和其他所有人区别开来的权利。[150]

除此之外,“被遗忘权”也与个人自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被理解为个人自治的一个方面。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个体,关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他是唯一的决定主体,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控制,当然也包括,个体此时此刻在此地的所说所作所为不会影响到其将来的行为选择。因此,个人有权利控制个人信息是这种自治的当然含义。

如果不能控制个人信息,个体将很容易受到外力的影响——而且这一易受影响性将会影响个体的思考、行为和成长方式。广义理解隐私保护个体远离权力滥用,并且允许其保持我们的个体性和自由。[151]“通过删除一种可能性,我们希望保持隐私权和社会呼吸的空间,我们希望赋予个人控制他们的信息,进而能自己选择保留什么删除什么的权利。”[152]如果将这一权利让渡给其他人,个人将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自我发展。如果信息存在与否的决定权被其他人攥在手心中,那么,自我的命运、前途乃至行为方式都不受自己控制,而是由他人来决定。

“被遗忘权”是指特定的数据被删除,因此第三方不能再追踪到它们。因此,这一权利“是以个人成为一定时期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所有者的自治为基础……”[153]在实践中,“自治”这个元素要求一种“更加以用户为中心的方法,包括更广泛的透明度。当用户在线上时,它必需清楚地知道发生了什么,谁/什么个人信息正在被发出,谁在收集这些个人信息,还有这样的个人信息是否和怎样被传输给第三方。”[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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