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对个人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一)保护轻微失范行为不受惩罚
韦斯廷曾经观察到,隐私保护着个体某些无伤大雅的越轨行为和对社会规范轻微的不顺从,而且正是在有限的私人领域中,个人建构着自我。但是互联网的收集和共享信息能力已经使得个人不能再没有后顾之忧地在私底下肆无忌惮地做出或说出种种夸张行为和言论,或者出于好玩的心理做出搞怪的丑态,或者为发泄一时之愤,用言行对某些个体或组织表达不满情绪,因为这些无心的姿态能被其他人有意或无意地怀着或善或恶的目的,完全精准地用图片或视频或声音记录下来并传至互联网,而一旦上传至互联网,不管是被信息的主体还是制作信息的人都不能掌握其踪迹,谁能看到它,别人能利用它来做什么,这些都完全不受当事人的控制。而且,这些或搞怪或泄愤的行为一旦有失得体,其不合规范性将被瞬间放大,引发全民声讨或者对现实生活造成实际影响都是完全可能的事情。
“被遗忘权”将会重新允许人们的轻微失范行为不受不适当的惩罚,不必因为不确定性后果而对自己的轻微失范行为进行限制。比如,耶西卡(Yesica)是一名来自阿根廷的某体育画报的泳装模特。某天,她醉酒后,与朋友拍摄了一张生动的照片。照片中的她衣着不得体。后来,这张照片被上传到了网上。她起诉了Yahoo,要求它移除照片。依据是“被遗忘权”,耶西卡胜诉,现在在Yahoo Argentina 上输入耶西卡的名字,什么也查不到。因此,“被遗忘权”允许当事人删除了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关于自己的令人尴尬的照片或者信息。
(二)破除网络羞辱的永久性
“被遗忘权”对个人的意义与其过去,尤其是有污点的过去有关。其核心内容是,一个人过去的历史不应该成为影响其现在发展的障碍。“一个人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人们可能克服它们的过去,而且可能渴望解决和忘记不幸的过去。事实上,人们有选择性遗忘的能力。如果我们不能建立被遗忘权,对我们而言,建构我们自己的身份就会变的很困难。”[12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村太(Murata)和折戸(Orito)这样界定“被遗忘权”:“一个人有权利免受任何与他/她有关的、会对其产生负面效果的信息的使用。”[128]
这一含义类似于乔纳森·齐特雷(Jonathan Zittrai)于2008 年提出的“reputation bankruptcy”概念,[129]这个概念允许人们在互联网上有一个全新的开始。意指,那些在互联网上有过“污点”的用户,也应该像现实中受到过惩罚的有前科者一样,经过一段时期之后,得到宽恕,允许其重新以普通人的身份生活,互联网羞辱不应该无限期的存在。
古代社会,羞辱惩罚是很普遍的。古代罗马人会在犯罪者前额上烙一个表示犯罪的字母。小说《红字》中提到,17 世纪期间,在一个小规模的清教徒小区,海丝特·白兰因通奸而被强制穿上绣着字母A 的服装,作为惩罚。这个符号发挥着某种公共标识的作用,闪闪发亮的刺绣使旁观者对她的失范行为一目了然。之后,随着城镇化和人口的移动性增强,古代的羞辱形式已经不能发挥本有的作用。因为小区中的人们互不熟识,就算烙上表示犯罪的字母,也不能发挥以往超强的标识作用。然而,互联网技术使得这种羞辱惩罚又回来了。就像“狗屎女”的例子一样,互联网羞辱使得某些失范行为暴露在网众的注视之下,由其吐槽、批评,甚至谩骂。这种互联网羞辱使得人们不能轻易侥幸逃脱对无礼与不当行为的惩罚,它使得人们想逃避过错变得更加困难。在美国,居住在附近的性侵者名单将会被部分公开到互联网上,就是这种新型羞辱的典型例子。
但是网络的永久记录性赋予了互联网羞辱一个主要的短处,即,永久性的影响。这种网络制裁类似于古代通常伴随终身的刻字刑罚。“互联网式羞辱,在个人的身份上,创造出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在网络空间遭受羞辱,类似于生命被做上了记号;类似于被强制戴上了数字式红字、被烙印或被刺青。人们取得永久的数字式包袱。他们不能逃出他们的过去,它被永远刻入谷歌的记忆里。”[130](www.daowen.com)
但是,这样永久式的羞辱值得肯定吗?个人会成长和改变,每个人都有重新开始和洗心革面的机会,谁也不能肯定地说,犯过错的人将永远不会再做正确的事。鼓励犯过错误的人向善才是正常的社会功能。个人不应该永远与过去的对个人有损害性的信息相联系,过去的恶劣经历或者错误决定的幽灵不应该被其他人获取进而评价其本人。因此,“应该允许人们自己‘塑造自己的生活’,而不是让其他人对它们的记忆来做这项工作。”[131]“被遗忘权”恰能使羞辱回到以前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之内的程度。
(三)个人的自由发展
“被遗忘权”对个人的另一重重要意义是,它能保证个人不会因为此时此刻的所做所想对未来构成限制或束缚。鲁夫鲁瓦(Rouvroy)主要是从这一角度切入“被遗忘权”。他的关注点在于个人应该能够自由地书写和说话,无需担忧现在的所说所写将来某天会被用来反对本人。“自我发展”意味着个体应该不受限于自己所表达的内容,而总能自由地改变。因此,在这里,“被遗忘权”意味着自由表达自己的自由的含义,而无需担心将来这可能会被用来反对你。[132]鲁夫鲁瓦很大程度上将“被遗忘权”界定为自由说话和写作的权利,无需担心你的人身或人格受限于你表达的内容;它表明今天这样写而明天就能改变主意的自由的意义。
当班农(Bannon)说“关于一个人的活动的信息的收集和存储必须不能被不加批评地接受。可能有必要重新点燃对当前时刻——此时此地——
(being-here-now)的尊重。”[133]这种方法的中心不一定在于在一定时限过后,信息被删除,而是一种“更广义的类似于人类遗忘艺术的策略。”[134]
前面提到的费尔德马的故事是数字化记忆限制人的自由发展的一个例子。他惹上麻烦并不是别人读了他的文章,而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数字化记忆的永久性——别人在他写完多年以后读了他的文章。“如果我们不得不想象多年以后,或许在未来几十年后,有人可能会如何解释和权衡我们的话语时,我们当初就会更加谨慎地阐述它们。”[135]正因此,费尔德马则本应该基于一个无法预料的未来去限制自己的写作。但是显然这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任何人都不是先知,他不可能预测到现在的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如果惧怕承受未来的结果,那么唯一的策略就是对当下更加拘谨。“如果过去是不可能赎回的,那么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对未来更加谨慎。”[136]显然这于个人的发展极其不利。
除了用未来来惩罚现在的结果之外,数字化记忆的永久性还形成了一个时间维度上的圆形监狱,让人们的行为不仅在空间上无从逃脱他人的监视,而且在时间上也无从隐身。费尔德马的故事说明的是一个压抑的时间维度上的圆形监狱。[137]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自由发展视角下的“被遗忘权”允许给予个人自由地发展空间,不必束手束脚;而且有利于帮助个人逃离无限期的圆形监狱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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