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显然,在这种多源威胁情况下,所谓的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隐私观需要从预先的防止泄露或公开走向事后的补救,而且,相对于预先防止,事后的补救变得越来越重要,“被遗忘权”是这种事后补救的一种典型方式。这一特点导致人们感知到隐私应该包含一种“被遗忘权”,即个人应该有权利撤下当初发布到网上的某些消息。
在数字时代,对隐私的威胁已经不再是以身体、录音、录像、窃听、监视监听设备侵入他人的私人物理空间,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将会令其感到尴尬的信息通过大众媒体等公开以为不特定的人知道,伤害当事人的感觉。而变成了各类政府、商业企业组织、机构利用新技术追踪每个个体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据痕迹,将这些零星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数据库,并与其他数据库进行资源共享,进而基于其全面的个人信息建立起关于他的完整的“侧面像”。或者,个人利用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随时记录他人的状态发布到网络上,与他人共享。显然,在这种多源威胁情况下,所谓的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此,隐私观需要从预先的防止泄露或公开走向事后的补救,而且,相对于预先防止,事后的补救变得越来越重要,“被遗忘权”是这种事后补救的一种典型方式。互联网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永志不忘”,发布其上的各种信息被永久记录,难以消迹。这一特点导致人们感知到隐私应该包含一种“被遗忘权”,即个人应该有权利撤下当初发布到网上的某些消息。“被遗忘权”是在数字时代对个人信息的预先控制变得越来越难的情况下而提出的一种保护隐私的退而求其次的补救措施和观念,根本上来说,其依然属于“控制”这个核心范畴之内。(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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