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美思想家对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的定义

欧美思想家对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的定义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美思想家在对这多重隐私利益进行论述时,试图对隐私利益进行区分。(一)私人领域英特罗纳将隐私分为3 个类别:隐私是不准接近私人或个人领域;隐私是控制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是不受其他人的评判或审查。哈格和格罗斯的定义均属于英特罗纳列举的第一种类别,它帮助个人区别发生在私人场合的活动和发生在公共场合的活动。这两种利益分别是私人空间不受侵扰以及私人信息免于公开。

欧美思想家对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的定义

欧美思想家在对这多重隐私利益进行论述时,试图对隐私利益进行区分。他们一般认可隐私概念中包含着两种主要的隐私利益,分别是私人领域不受侵扰和私人信息免于公开。

(一)私人领域

英特罗纳将隐私分为3 个类别:隐私是不准接近私人或个人领域;隐私是控制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是不受其他人的评判或审查。[25]

除了英特罗纳之外,其他学者提出了私人领域的隐私这一隐私利益。范·登·哈格(Van Den Haag)主张,“隐私是排除他人接近自己领域的途径。隐私权赋予个人排除其他人(a)看,(b)使用,(c)侵犯他人私(个人)领域的权利。”[26]这个定义暗示存在一个特定的个人或私人领域,对这个领域,本人有限制其他人接近的合法权利。海曼·格罗斯(Hyman Gross)[27]也同意这一隐私概念,他主张“(隐私是)人类生活的条件,根据这个条件,熟识一个人及其生活的私人事务是受到限制的。”

哈格和格罗斯的定义均属于英特罗纳列举的第一种类别,它帮助个人区别发生在私人场合的活动和发生在公共场合的活动。使个人能够控制谁能进入其私人领域进而看到、听到、感知到这种活动,在公共场合个人无法实施这样的控制。

(二)私人信息(www.daowen.com)

英特罗纳的第二个定义强调如果个人不能合理控制他们的信息怎样被使用(比如,如果它屈从于其他机构的搜寻),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抑制不能采取以信息为基础的社交活动,比如关于某特定主题的博客。从法律和传播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可以被界定为“一些与某个人有关的事实、观点或想法,有理由期待他将会把它们视为私人的或秘密的,因此希望保留,或者至少限制它们的流通。”[28]

简言之,隐私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弗里德的对隐私的定义也属于此类别,“控制关于自己的知识。”[29]韦斯廷的定义也属于这一类别,“个人、群体或机构主张自己决定什么时候、怎样,以及在什么程度上信息被传递给其他人。”[30]帕克所主张的“控制我们的各个方面什么时候,被什么人感知”[31]也属此类。

第三个类别,远离其他人的评判,也与其他人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有关。比如,个人健康信息(比如患有性病这一信息)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是私人的,因为对它的揭露可能会导致其他人以此信息为基础评判这个人的生活方式

与英特罗纳类似,美国加州洛杉矶律师多明戈·坦(Domingo Tan)律师认为,隐私不是唯一的利益,而是由很多不同的维度。隐私能被划分为4个方面:1.信息隐私,关于控制和掌握个人信息;2.身体隐私,涉及一个人的身体反对侵犯性程序的完整性;3.交流的隐私,涉及一个人在使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方式与其他人进行沟通的利益;4.领土隐私,涉及为一个具体的空间或领域设定界限或边界。[32]广义来说,这四种隐私利益也是集中在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两个方面,其中,1 和3 属于私人信息的隐私,其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与其他人沟通的信息;2 和4 属于私人领域的隐私,包括身体和私人空间的隐私。

因此,从这些思想家对隐私的总结中可以看到,隐私权成为了一种包含两种利益的综合性权利。这两种利益分别是私人空间不受侵扰以及私人信息免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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