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 年的《隐私权》一文是欧美国家的隐私权意识的最明显证据。作者在此文中提出的隐私权含义是“独处权”,是保护个人作品和其他所有个人产品的原则,不是针对盗窃和物理的挪用,而是针对任何形式的刊登。[16]作者主张“独处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格权。
可见,从诞生起,欧美国家就将隐私理解为一种积极的、有益的社会价值。从社会价值角度出发,欧美学者认为隐私至少具有以下多重意义。
(1)隐私是“不要让一个人的生活完全被越来越正常化的政府决定,”[17]因此,是否堕胎、是否使用避孕药具、是否选择安乐死、给孩子取什么名字、让孩子接受什么样的教育等问题都只需要自己决定,无需政府的插手。美国宪法中“重要决定的隐私权”体现了这种社会价值。“重要决定的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在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以及宪法《第九修正案》中的保留条款。其主要含义是,与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和孩子抚养和教育有关的问题有关的重要决定只能由个人做出,政府不能将这一做决定的权利据为己有,其背后的逻辑在于个人远离公权部门的干预,不受约束地、独立地决定个人隐私生活的“个人自治”、“自决”、“自我管理”。
(2)隐私给予人们空间,可免于社会的监视。韦斯廷观察到,隐私保护了“对社会规范轻微的不顺从。”许多社会规范遭到破坏,而隐私容许社会忽视这些小过失。保护隐私,通常意味着我们容许人们违反社会规范,却不会因此被抓或受到处罚。因此,不会因他们的小过错而影响他们的名声。社会学家阿米泰·沃纳·埃奇奥尼(Amitai Werner Etzioni)把隐私视为一个“领域”,在那里人们“可以正当地行动,而不必担心被揭发,也不必对他人负责”。[18]
(3)我们大多数人盼望有一个有限的领域,在那里我们可以缓解来自他人的判断,不然也许会窒息而死。[19]而隐私领域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允许自己不顾忌他人如何判断自己,可以自由行动、自由选择的领域。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卢卡斯·D·英特罗纳(Lucas D.Introna)将隐私分为三类:其中一种是隐私是不受其他人的评判或审查。“其他人可能以预期的观念或标准为基础,以特定的方式评判我们,这使一个人渴望一个免疫的个人或私人空间。”[20]
(4)隐私让人们“隐藏那些可能遭他人用来对自己产生不利的信息。”为了自身利益,人们经常想隐藏关于自己的有害事实,而惯常的做法和生意人隐藏产品的缺陷是相类似的。“隐私使得了解他人的名声变得困难。”法学家理查德·艾伦·爱泼斯坦(Richard Allen Epstein)主张:“对隐私的要求,往往就是在要求向其他人虚伪地呈现自己的权利。”[21]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将隐私权视为自利经济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他认为,隐私权是指他人享有为了一己私利,隐瞒对他人不利事实的权利……人们抱怨隐私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希望法律赋予他们更多的隐藏可能对他们不利信息的权利。[22]
(5)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戴维·莱昂内尔·贝兹伦(David Lionel Bazelon)法官认为,隐私庇护个人新出现的思想,免于被公开披露与控制,因此在它们能够成熟之前,害怕被监视、披露、嘲笑、惩罚的心情不会压垮独立思考的种子。[23]在此隐私领域之内个人可以自由思考,不成熟的想法可以免于外人的评判发展成熟。
美国公民教育中心认为隐私有六大益处:(www.daowen.com)
(1)自由:隐私帮助人们自由思考和行动,不受他人不合理的影响或控制。这种自由可以让一个社会避免沦为极权主义、臣服于独裁者的全盘控制。
(2)安全:对隐私的尊重培养了一种安全感。
(3)个体性:如果没有隐私,与他人相仿的压力也许会组织个人形成他或她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意见。
(4)保护经济利益:隐私使人们能够为自己的点子、计划和发明保密。益于竞争。
(5)创造性:隐私对于创造性思想和工作也是必要的。
(6)亲密性:隐私对于人们发展与他人的热烈关系是必要的。[24]
这六大益处基本涵盖了隐私的含义及基本社会价值,说明欧美国家对隐私的基本价值、意义有着某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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