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技术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背景。事实证明,科学技术的伟大成果,不但改变了科学技术本身,也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结构及其运作模式和逻辑。[18]
在人类历史上,一些主要的技术和社会改变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比如,在版权法的发展进程中,印刷技术的成熟催生了版权法;复制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又不断地打破版权法所维持的利益平衡,促使版权法不断的变革。[19]
而在隐私法的产生过程中,技术也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J·索洛夫(Daniel J.Solove)称,“正是对越来越擅长收集、散布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技术改变的回应催生了新隐私法律的出现。”[20]技术对隐私权法发展的影响以美国最为明显。
美国隐私权法的第一次发展始于19世纪末期。迈克尔·罗杰·鲁宾(Michael Rogers Rubin)主张,由于企业组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广告中随意使用他人的姓名或照片导致了隐私法的第一次发展。[21]甚至,1890 年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隐私权的动机都与当时的技术革新和社会现实有关。沃伦因对当时的“黄色小报”报道其家中的私事不满而滋生了写作此文的想法。允许陌生人相互拍照的瞬间摄影术的发明以及以追逐名人私生活为业的“黄色新闻业”的兴盛是关键的因素。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其他学者的支持。[22]
到了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发生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一种可以放在咖啡机、壁炉、电灯、房檐、甚至鞋子里的微小设备迅速普及,警察用它来侦查破案,私家侦探用它来调查真相获取经济利益,这就是电子窃听器。它赋予政府莫大的权力,无辜的人们有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下影像,录下声音,这些影像和声音甚至可以作为定罪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这让法学家和法官感到恐惧,他们积极倡导,依据宪法《第四修正案》,通过一系列判例,限制政府权力,使得政府使用窃听器不再那么容易。这就是宪法《第四修正案》包含的隐私含义,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不能无理由不合理入侵公民的私人空间。其搜查和逮捕的实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携带特定的证明文件。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搜查与逮捕”与个人隐私结合起来首个有影响力的案例是1928 年《奥姆斯特德诉美国案》(Olmstead v.United States)[23]。1967 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卡茨诉美国案》(Katz v.United States)[24]的判决确立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包含的隐私的地位。
同时,避孕、堕胎技术突飞猛进式发展,1950 和1960 年代拥有几乎100%成功率,接近于绝对的医疗安全的技术更新,使得之前被宗教、道德和安全隐忧——社会反对不想要的怀孕和私生子的阴魂不散的信条——笼罩着的州法律突然过时了。[25]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意义进一步扩张为关于婚姻、生殖、避孕、家庭关系、抚育子女和教育子女的权利有关的重要决定只能由个人做出,政府不得干预,这对保持社会和公民所珍视的“自由”价值至关重要。
在日本,对隐私权的重视以及法理保护直接根源于20 世纪50、60 年代电视媒体对个人隐私的窥探。[26]
由此可见,技术更新在隐私权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隐私意识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而是随着物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权利需求。隐私作为一种权利,产生于19 世纪末期传播技术与人的尊严及独立的冲突。
而在当今,最重要的技术革新就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传播技术,其中包括各种网络技术在内的一系列收集、存储、散布、加工信息的技术。[27]新技术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其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当下,新媒体技术是社会组织形式和文化模式的决定性因素。即,信息传播的技术网络成为一个社会发展形态的神经系统。[28](www.daowen.com)
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传播技术为人类带来的前所未有的福利。首先,是信息数量的暴增以及个人获取信息的便利性。互联网技术使得麦克卢汉预言的“地球村”成为了现实。全世界共享着一个信息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内,每一个角落的村民可以通过无数条线路与地球上任一角落的另一不熟识的村民建立联系。信息的暴增产生了知识的增量,每一次搜索都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互动和交流,知识的累积是这种交流的善果之一。
其次,加入网络的门槛极低,也就意味着实现言论自由的成本极低。这使得停留在纸面上的言论自由走下神坛存在于网民的每一次发帖、每一次吐槽当中。网络使得个人不受约束地将所见所闻所思以言论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技术可能性。其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发现真理,而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能发出自己与众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意味着这个世界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权威可以让芸芸众生用一个大脑思考,用一种声音说话。[29]传播资源不再垄断在少数人手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知识的创造者。
这一空前扩大知识增量和言论自由的新媒体技术为隐私权带来了什么?首先是作为隐私权的思想基础的隐私观念的变迁。比如:
在传统上,日记是最典型的隐私,它是自己与自己的对话,是内心最真实的想法,一般只为自己阅读、宣泄,不会主动向其他人公开。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日记变成了博客、网络日志,这种形式的日记不再被锁在抽屉里、压在床底下,而是被挂到了网上,供认识的或不认识的网络用户阅读、欣赏和消费。“木子美性爱日记”是这种流行文化的典型表现。2003 年,某杂志专栏编辑木子美在网路上开辟了个人空间,在上面公布自己的性爱日记,主要描写自己性经历方面的隐私。甚至大胆直白地公开性爱对象的姓名,一举成名。她至今仍然活跃在微博上,以露骨大胆的言谈风格广聚人气。
除了性爱日志之外,在微博、微信、QQ 空间传自拍、美食、休闲、娱乐、工作、生活压力的照片也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点赞、评论、转发成为作者与读者交流的方式。
其次,新技术在给社会、个人赋权的同时,也给国家赋权。郑永年认为,互联网对国家和社会都进行了赋权,因为这二者都从互联网的发展中受益。[30]事实上,科技与权力的相互渗透,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培根(F.Bacon)曾说过的“Knowledge is power”,实际上指的是知识就是权力,其意味着近代社会就是靠知识来加强其权力的。在20 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本身的强有力的发展及其同国家政权的结合,在西方社会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本质现象,影响到社会的结构及其运作过程,同时也影响到社会行动的模式和性质。[31]美国学术与政治行动主义者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政府都最可能管控互联网,管控的方式是控制底层代码和塑造它运行的合法环境。[32]而根据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理论,早期现代国家的严酷终归于不必要。现代国家不再实施命令、强荐和惩罚,而是说教、告知、劝说和劝阻。[33]援引福柯的思想,詹姆斯·博伊尔(James Boyle)认为,国家能够在互联网中建立多种的“监督”技巧,并因而达到有效的互联网审查。[34]由此可见,互联网等新技术赋权时,由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力资源使其更容易借助新技术,以多种更为隐蔽的策略,扩大自身的控制力。此外,技术不仅赋权给国家、社会,还有商业力量、媒体等各个社会组织,其赋权性质是全方位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媒体技术也为各种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隐私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比如,随着政府行政部门权力的不断扩大和膨胀,先进的新媒体技术使它们的社会控制有段更具威力,最典型的就是电子摄像头、网络数据库,这两项技术使个人行踪暴露于公权部门的视野之内,个人隐私一览无余。另外,他们掌握着这些关于个人的活动影像和数据,一旦遭到滥用,对个人隐私的危害后果难以预见。另外,新媒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购物、交友、休闲,每一笔数字交易、每一次网络活动都会在留下数码痕迹,别有用心的组织企业会仔细收集这些痕迹,通过累积拼凑出一个真实的“个人侧面像”,它会成为现金交易的对象,以此方便广告商提供定制化服务。这些无疑都是对个人隐私的潜在威胁。
由此可见,在IT 时代,隐私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书的核心问题是,IT 时代隐私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本书将以三个分命题来阐述这个问题:第一,IT 时代隐私观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第二,以观念为基础,各国法律在IT 时代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何种调整;第三,由于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局限性,IT时代对隐私权的侵犯呈现何种不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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