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界定
(一)边缘学生
边缘学生是指处于学龄阶段、尚未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本应依法获得学生地位,却因个人、家庭、学校和法律规定等原因,不能享受正常学生权益的学生。
边缘学生包括以下类型:因个人生理、心理、行为和家庭原因,受到老师和同学侮辱、歧视的在校学生;因个人或者家庭原因辍学的学生;法定上学年限内失学的学生;法律权益界定空白、不上学又不能就业的15~16岁未成年人。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限为6~15岁,特殊情况下上限为满16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15~16岁的未成年人就处于法律权益界定的空白,即既不属于法定义务教育期,也不属于法定就业期。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中或职业中学的学生,便成为就业等待期的未成年人。依据该年龄段的主体未成年人是上学而法律规定又禁止就业的现状,确定把处于该年龄段未上学的未成年人纳入边缘学生范畴。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边缘学生的年龄界定为6~16周岁。
(二)边缘学生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为18岁,下限为0岁以上;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从未成年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往往低于刑法规定必须要承担相应法律处罚的最低年龄,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基本特征、未成年初始违法犯罪的年龄状况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将未成年犯的年龄界定为12~18周岁。
对比组即一般学生组的年龄相应地确定为12~18周岁。
边缘学生犯的年龄界定为12~16周岁。
表2-1 边缘学生犯结构
边缘学生在犯罪前的身份是边缘学生,行为是边缘学生的行为。(www.daowen.com)
(三)犯罪性
犯罪性是指个人从事犯罪行为的倾向,犯罪性的本质或者核心是自我控制能力低。具有犯罪性的人比不具备犯罪性的人更容易犯罪。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主要特征包括:追求欲望的直接满足;使用最容易或者最简单的方式追求欲望满足;追求刺激、冒险或者紧张;不考虑长远利益;缺乏技能和计划性;不考虑别人的痛苦或烦恼。
二、研究方法和思路
(一)研究方法
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方法和比较研究法。
边缘学生犯样本抽取:男性样本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采取按犯罪类型分层抽样的方式;女性样本在女子监狱采取整群抽样方式。
对比组—学生组样本抽取:按学校地区(中心城市成都、地区城市和农村——达州市和遂宁市)和学校性质(重点中学、普通中学、城乡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分层,采取目的抽样方式抽取调查4所学校;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抽选调查6个年级20个班;采取整群抽样方式抽取调查学生样本。
问卷调查完成后,边缘学生犯组按其犯罪的初始年龄低于16岁标准选取样本;学生组按年龄低于18岁标准选取样本;筛除不合格样本(未成年犯组3.5%,学生组3%)最后样本结构及分布如表2-2所示。
表2-2 样本结构
(二)研究思路
将边缘学生犯犯罪前的行为与一般学生行为对比分析,发现其行为偏差和犯罪性,证明边缘学生的行为与一般学生存在偏差,这种偏差行为不仅是思想道德失范的表现,而且具有犯罪性,以此提出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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