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教师管理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汉晋时期,还没有提出对教师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有关奖惩、升黜措施。到了唐代,教师的考核与朝廷命官一样,由吏部统一掌握,分小考和大考两种。小考每年一次,大考每3—5年一次。吏部参照几年小考等第,以决定其升降奖惩。要说明的是,唐代教师考核开始强调教学方面的因素。《登科记考·中》卷二十一载“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并且,“诸博士、助教,皆计当年讲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
到了宋代以后,逐渐加强了对教师日常课业的检查,并据此评定教师工作的等级。熙宁四年(1071年),朝旨命国子监索取直讲前后出策论义题及所考试卷,看详优劣。同时,教官的升职降任还须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来决定。这是宋代对教师考核评定的规章制度日趋完备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宋朝考核制度日趋完备的基础上,明清两代教师考核制度更加完善。教师作为官员要参加一般的考核,同时还要参加考满制度。归纳起来有两个内容。一是“通经”。清代考核教师每三年一次,按六等评定成绩。康熙时,凡四等以上者给凭赴任,五等学习三年再试,六等革职即开除教职。雍正时考核标准有所提高,规定四、五等俱解任学习。任教六年,考核合格,可以升为知县。二是学生科举考试成绩。《明会典》卷十二中记载:明太祖二十六年,制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9人,州6人,县3人者为最。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予升迁。举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即除职。
与唐代比较,北宋在师德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下面就以宋代为例说明我国古代对教师师德的管理特点。简单讲,宋代师德管理的特点为,对在任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予以处罚。
(一)制定在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是做到清正廉洁。北宋时期,在清正廉洁方面,对老师提出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要求,具体表现如下:(1)禁止接受学生的礼品。神宗元丰二年七月诏令:“前国子监直讲、和州防御推官沈铢以及国子监直讲、润州金坛县令叶涛,各罚铜十斤。沈铢勒停,叶涛冲替。”罪名是收受生员张育的瓷器、竹箪、茶、纸等礼品。[85]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对在任教师清正廉洁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禁止“受赇”、“受赂”,甚至于禁止收受茶果酒食,并把禁止教师“受赇”、“受赂”的规定从中央官学推行到地方官学。政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大观学法,职事受赂,已有明禁,迩者,大学、小学教谕受赇并以赃论,而州、县学校独未及之。”诏:“太学、辟雍、州、县学职事人,应受赂,并以政和四年二月三日小学旨挥,茶果酒食之类皆是。”[86](2)禁止教师收取学生的束修(束修就是咸猪肉,后来基本上就是拜师费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学费)。唐代,在学生入学时,教师要收束修礼。唐中宗神龙二年九月,敕:“学生在学,各以长幼为序,初入学,皆行束修之礼。礼于师。国子太学,各绢三匹。四门学,绢二匹;俊士及律、书、算学,州、县各绢一匹。皆有酒脯。其束修三分入博士,二分入助教。”[87]到了宋代,则取消了学生向教师交束脩礼的作法,而改交国子监公用。[88]至北宋徽宗政和年间,更明确规定小学教师不得接受学生的束修。政和四年二月三日,中书省言:“‘……,小学教谕增与月俸,给钱两贯,不许受束修。’从之。”[89](3)不得接受学生家庭贿赂。宋神宗熙宁八年十二月,诏:“职方员外郎张祥、宋璋各追两官勒停。祥等为诸王宫教授,宗室令戚、令志等皆从受业,因荐就试受其家白金为谢事觉,法寺以赃论故也。”[90]元丰元年六月,诏书规定:“宗室教授,……,即授宗室月给赂遗者,坐赃论。”[91]
二是要做到“传道授业”。儒学大师韩愈在他的《师说》一文中,明确地提出教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所谓“传道”,就是向学生传授做人的道理;授业向学生教授专业知识技能;解惑就是向学生解答生活及学习中的困惑。
为确保教师的传道授业能体现国家的教育目标,宋政府对教师提出了传道授业方面的要求,以规范教师的教学活动。第一,教师不得教授邪说诐行。北宋徽宗年间曾建立规章制度,规定教师“凡邪说诐行,非先圣贤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92]封建时代的学术思想是为维护封建皇权服务的一元化思想,即以儒家的圣贤之道为学校教育教学的依归和标准。其他思想被视为邪说,不得向学生灌输,这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第二,要按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唐文宗太和五年,国子祭酒裴通曾上奏:“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93]北宋时仍坚持唐朝的作法。如对“太学博士有易经而讲”的现象,宋神宗曾下诏书要求“中书本房立法”,规定教师讲授经书要做到善始善终,以保证学校教学计划的完成。[94]宋徽宗宣和年间,“皇太子也曾上奏说:‘本府学官耿南仲,先被旨讲《周易》讫,续讲《尚书》。今《周易》已讲讫,乞讲《尚书》’从之”。[95]可以看出,宋代朝廷对教师执行教学计划的要求是很严格的,更换讲授某一经书,要经最高决策者的批准。第三,教师要遵循规定的教学方式方法。具体要求:一是要升堂讲授;二是要亲自撰写讲义;三是要轮流覆讲。是否做到上述三点,也是衡量教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的标志。如违反这些规定,则要由地方行政长官即知州、通判“觉察点检”,发现教师不遵守规定的,要申报提举学事司,并由提举学事司核实上报并作出处理。[96]对宗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要求更为严格。对宗学教师“不升堂讲书,合从违令,笞十一科罪”、“有废慢,重置以法”、“不集众升堂者,增从杖八十科罪”。
第三,要做到忠于职守。北宋对教师要求,不仅要坚守岗位,同时要专注于自己的工作。在坚守岗位方面,对于“诸州教授,有或多务出入,罕在学校,至如过客到发”的教师,作出了“违者必罚”的规定。[97]在坚守岗位的同时,要求教师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即“见任教授,不得为人撰书启、简牍、乐语之类,庶几日力有余办举职事,以副陛下责任师儒之意”。[98]教师除假日之外,工作中不得会客。宋神宗元丰年间国子监教师沈铢、叶涛受处罚的缘由,便是“并非假日受生员谒”。[99]此外,对教师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等不忠于职守的行为,还要“重加谴责”。[100](www.daowen.com)
(二)重视对在任教师的考核
历史上,有些朝代还是非常重视对现任教师的管理,尤其是在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与考核方面,做了许多有价值的工作。在北宋时期,首先加强了对地方官学的在任教师的师德监督。在宋神宗时由国子监负责监督工作。宋神宗熙宁八年五月,诏书规定:“诸路州学教授不职,委国子监奏劾。”[101]所谓“奏劾”也就是弹劾、参劾之意。对违法乱纪、不称职的教师,由国子监揭发罪状。采取对现任教师予以“奏劾”的举措,对及时纠正在任教师的有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至宋徽宗崇宁二年建立提举学事司这一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以后,对地方官学教师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制度。据《宋史·职官志七》的记载:“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这说明提举学事司每年都要对所辖的州、县进行巡察。所谓“以察师儒之优劣”,“专举刺之事”自然是对现任的所有教师的品德进行监督并进行情况反馈。宋徽宗在大观二年四月一日颁布的诏书中说:“学校肇建,师儒之官,置员甚众,泛选多士,不遑至详。”因而,“其间或容滥冒,不足以表率庠序”,命令提举学事官,对教师队伍中有“趋尚不端,学术非正”,即对在任教师中有不符合师德资格条件者,“体量按察闻奏”,提举学事官“如或失觉,致他人案举”的,将受到“黜责”的处理。[102]
在做好监督的同时,主要做的事情是对在任教师职业道德的常规考核。在有些朝代,由于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纳入整个官僚系统的考核中,因而,对教师的品德考核没有设置特殊的制度,也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至北宋时期,则突出强调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问题。
宋仁宗时,不仅重视对教师的品德与业绩的考核,而且还与奖励相结合。庆历四年三月的诏书规定,对地方官学教师的品德考核内容是:“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以闻,当议特与推恩。”[103]可见,地方官学教师在任期内在品德上没有过错,将会得到晋升。宋神宗时,对教师的考核,既有奖励又有处罚。熙宁四年十月,规定:教师“如教导有方,实为士人之所归向,委主判官保明以闻及中书门下考察,许令再任;其职事不修者,许令中书门下及主判官检察取旨,不候任满,差替”。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则可连任,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到任期,即革除教师职务。[104]崇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规定:“诸路教授如合关升改官,……。如训导有方,绩效可见,即特与不用举主。……”[105]
宋朝考核教师的特点之一是,把对学生的品德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考核联系起来。大观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窃观陛下激劝教官,尤以课最为首务……故考课以四事第之,分为三等。以一路总之,别为优劣,而学事司于岁终类聚审复,具事状闻奏。”这说明,对教师的考核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即依“四事”为教师考核的主要标准。为防止在教师考核中的“观望阿私之弊”,臣僚进一步建议说:“‘今欲乞将提举学事司所定教官考课等第,委御史台常切觉察,有未允当,弹劾以闻。庶有以副陛下留神学校之意。’诏依。”[106]对考核工作还要由御台监督进行,考核不准确的要进行“弹劾”,可见考核工作是非常严格的。但是,考核的“四事”我们已不能皆知,从大观四年五月吏部奏议中有两项尚有具体记载:“勘会诸路州学教授考课格内,第一项,教养有方,注谓贡士至辟雍升补推恩者多;又第四项,生徒率教,注谓士庶争讼戾规者少。”[107]上述考核内容的规定说明,无论是“教养有方”,还是“生徒率教”,都是考核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依据。
对教师履行师德的情况不仅要进行考核,而且要与奖惩紧密结合。
北宋时期,对教师品德可为师表的,予以奖励。如前述的晋升、保明再任、改官不用举主等即是例证。此外,对教师在清正廉洁方面表现突出的,则特殊予以奖励。宋神宗元丰二年,在处理太学生虞蕃控告教师“为奸赃欺罔”的案件中,发现国子监直讲满中行“所履洁廉,不涉吏议,且杂处众人倾侧挠法之中,而能修身检行如此,求于方今士人寡耻之习,已为鲜得,又群污朋枉日与之分职联事,卒不能移其操守”,神宗认为满氏“尤在可嘉,宜少奖之”,因而特任命满中行为馆阁校勘。[108]
对违背职业道德规定的要进行处罚。北宋时期,对有关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象进行了规定,凡违背者要进行处罚。如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故纵学生违纪的、学生犯法不纠正或不举报的、收受贿赂的、在学生升舍中为奸不法的、推荐学校管理人员徇私的、训导无素学生犯法的、学生诽谤朝政与教师有联系的、教师讲授邪说诐行的等等。在此仅就几个方面加以说明。(1)学生犯法不纠正或不举报的。政和三年六月,尚书省鉴于“俗吏则以学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因而造成“学生近年在学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的情况,特制定学规。其内容之一,即规定教授对学生犯法不纠正或不举报的要与学生所犯的罪同样受到处理,如果故意放纵学生犯法的,在原罪基础上加二等从重处罚,即“州、县学生有犯,教授、令佐、职事人不纠举,与同罪;……若故纵并加二等”。[109]宋徽宗政和六年十一月,发布诏书要求学校在升学考试中有“吏缘为奸,士失所守,至假名代笔,觊免户役,挟书就试,侥幸苟得,请托求嘱,观望权要”的,命令有关部门,“重置以法”。“知而不举皆与同罪。提举、教授,仍加二等,尚书省检举学司官,察其失职者罢之。”[110](2)教师故纵学生违反纪律的。北宋学生在学的纪律之一,即要求学生受完规定的学习日限,为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北宋采取了学生要“逐日亲书到历”的作法,即学生每天要亲自登记出勤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即所谓“有请假托人代书,其不到及代书人实殿三举,仍落名籍”。教师不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甚至故意放纵学生违纪的,要“科违制之罪”。“庆历二年九月,本监请自今去经试补学生并依起请,听读满五百日,方许取解。已得国学文解省试下者,止听读一百日,许再请解,并十人与解三人。所有逐日听读亲书到历,如学官故纵者,科违制之罪。”[111](3)教师接受贿赂的。北宋对教师收受学生贿赂的处罚是相当严格认真的。其中,最典型的事例是在宋神宗朝的国子监直讲王之,由于犯受贿罪即“坐受太学生章公弼赂,补上舍生不以实”而受到“除名,永不收叙”的处罚。[112]虽然在宋哲宗元祐年间得到“除雪”即平反,但由于“除雪不当”,受到诉理所的指控,所以,宋哲宗于元符元年九月诏令:“元祐年指挥更不施行,并令改正。”[113]仍然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这说明对教师收受贿赂的处罚,即使由于某种原因撤销了处罚,一经发现平反不当,即行纠正。(4)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陈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众所推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从之。”[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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