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选任教师的过程中各个朝代始终把道德修养放在重要地位

选任教师的过程中各个朝代始终把道德修养放在重要地位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学教师是中国古代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朝廷各项教师政策、制度实施的对象。文献记载表明,唐宋政府在拟任教师资格的问题上,都很强调对道德品质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拟任教师的品德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以“八行”作为教师的“选首”,说明道德资格条件放在了教师选择的重要地位。也就是要对拟任教师的为官履历进行全面的审察,符合“遵纪守法”条件的才能担任教师。也就是说,持不同政见者,是不允许进入教师队伍的。

选任教师的过程中各个朝代始终把道德修养放在重要地位

《学记》中提出:“慎重择师”。我国古代,一直有着慎重选任教师的传统,在朝代的更替中,选用标准逐渐全面,选用方法逐步完备并逐步趋向制度化。而在选任教师的过程中,各个朝代始终把道德修养放在重要的地位。

中国教育史上,一般以武帝立太学作为古代官僚制帝国官学确立的标志。官学由官府主办、管理,是朝廷控制思想、培养人才、实施教育政策的主要场所。官学教师是中国古代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朝廷各项教师政策、制度实施的对象。汉代官学分中央、地方两个系统,中央官学主要指太学,地方官学主要指郡国学。太学教师称博士,郡国学教师称文学

文帝时博士与诸子百家并立。武帝建元五年(公元前135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置五经博士,博士一官遂为儒家学者所独占。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置博士弟子五十人,并立课试弟子之法,标志着汉代太学的正式成立,博士也成为了太学的教师。汉代博士隶属于太常,太常选其中聪明威重者一人总领,西汉称仆射,东汉称祭酒。

汉代博士数量少、地位很高,为社会所尊崇,尤其为儒生所向往,因此朝廷对于博士的选拔录用自然十分严格,对学术资格的要求很高。最初,博士的人选惟看学问渊博与否,不问学派出身。[65]汉武帝以后,随着独尊儒术文教政策的实施,博士只限于五经,因此对博士的选拔做出了新的规定,“取学通行修,博学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者为高第”。[66]可见,除了学术水平的要求外,又增加了对道德水平的规定。此后,对于博士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成帝阳朔二年,诏曰:

古之立太学,将以传先王之业,流化于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渊源,宜皆明于古今,温故知新,通达国体,故谓之博士。否则学者无述焉,为下所轻,非所以尊道德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丞相、御史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杂举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观。[67]

从汉成帝的诏书看,明确指出博士必须德才兼备,要有“明于古今”、“通达国体”的广博学识;具有“温故知新”的治学能力;可以为人师表的道德风范。

魏晋南北朝要求教师应是德行高尚渊博者,在社会上知名度较高。西晋武帝时规定博士须“履行清淳、通明典义”,官位须在散骑常侍,中书侍郎,太子中庶人以上。北魏对博士、助教要求其“博阐经典、世履忠清、堪为人师”。魏明帝在太和二年(228年)的诏书中强调:“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68]魏明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博士须具备如侍中、常侍职位的才能标准。侍中、常侍的职责主要是为皇帝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才能素质要求较高。这是第一次对博士的才能提出了可以参照衡量的标准。刘靖则提出:“宜高选博士,取行为人表、经任人师者,掌教国子。”因此,主张对太学博士和学生都要“明制黜陟荣辱之路。其经明行修者,则进之以承德;荒教废业者,则退之以惩恶”,[69]这表明即使是在动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也是关注教师的道德素质的。

唐宋作为官学高度发展的重要时期,教师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突出表现是北宋在唐代师德建设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

文献记载表明,唐宋政府在拟任教师资格的问题上,都很强调对道德品质要求。唐代最高决策者重视教师的品德素质,太宗贞观六年,“尽召天下淳儒老德以为教官”。[70]贞观十一年,令诸州采访“儒术该通,可为师范[71]的学者充实教师队伍。我们知道,唐高宗不太重视学校教育,即便如此,对教师的品德资格条件也是要求很严格的。他在《补授儒官诏》中提出,拟任教师要选择“景行淳良者”,并经“所司简试”后,才能任用。[72]唐代宗也要求“其学官委中书门下,选行业堪为师范者充”。[73]代宗皇帝《增修学馆制》规定:“自今以后,国子祭酒司业及学官,必须取有德望、学识人充。”[74]

尽管唐代最高决策者对拟任教师的品德资格条件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当时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实际情况与要求差距较大。关于这方面认识,可从唐代宗时期任国子祭酒的归崇敬奏改学制的言论中体现出来。他提出,“所择博士”的资格条件应是“德行纯洁,文词雅正,仪形规范,可为师表”。他的建议,因“俗习既久,重难改作”而没有实行。[75](www.daowen.com)

到了北宋时期,官学发展很快。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拟任教师的品德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有关资料归纳如下。

一是,把“八行”作为拟任教师的基本条件。宋徽宗政和三年四月的诏书规定:以“八行添置教授”。同年四月七日,采纳太学博士陆德先的奏议,实行“以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76]这里讲的“八行”是指“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具体含义为:“以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于义利之分为和。”[77]“八行”实际上是把遵守封建社会伦理道德作为基本条件。以“八行”作为教师的“选首”,说明道德资格条件放在了教师选择的重要地位。

二是,拟任教师必须遵纪守法。北宋教师的来源之一,是在现任文职官员中选择。为保证教师的品德条件,北宋明确规定,选择教师要看在“历任”中,是否犯过赃罪、私罪或公罪。也就是要对拟任教师的为官履历进行全面的审察,符合“遵纪守法”条件的才能担任教师。宋仁宗天圣四年九月,下发诏书指令主管国子监行政事务的孙奭、冯元于外任京朝官中,共同奏举三至五人任教师,要求其资格条件是:“……,历任无人已赃罪者。”[78]宋仁宗于宝元二年十月十三日,采纳侍御史方偕的建议,规定今后所举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充国子监直讲的资格条件是“历任中不曾犯私罪或公罪杖以下者”。[79]宋哲宗元祐四年规定各级官员奏举、推荐内外学官即担任教师的资格条件是:“……,无私罪、停替,……,其行业纯备。”[80]由此可见,北宋政府非常重视教师的清正廉洁,对品德有缺陷的人进入教师队伍是严格限制的,这对保证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拟任教师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持不同政见者,是不允许进入教师队伍的。北宋政府为保证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对持不同政见者,即与朝廷政治观点不一致的人,不得被任用为教师。宋徽宗政和四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乞应元符末上书邪等人,虽在未入仕以前,不差教授官及充考试官。’从之。”[81]这里所说的“上书邪等人”,是指被宋徽宗列为持不同政见的人,即使是没有进入官僚队伍,也是不能担任教师的,更不用说是在任的官吏了。可见,对于拟任的教师,在政治上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持不同政见者不允许进入教师队伍。

元代朝廷同样很重视教师的选任,并且把德性作为重要条件。大德七年(1203年)朝廷专门讨论了翰林、国子学官选举事宜,认为翰林院官应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官应选举年高德劭能文辞者。后又有规定:国子监师儒之职,有才德者不拘品级选用。[82]从以上看出,教师任用的基本条件,不仅通经史、能文辞,而且要具备德行这一条件。

元代对选拔各地学官的条件,也有较系统的规定。其中,教授选拔的条件则相对较严,至元六年(1269年)的礼部札文规定:“诸路散府上中州,拟依旧例合设教授一员。若有已设教授,乞行下各路体究,委是德行学问、通晓文字,可以为后进师范之人,拟令委保申省,依旧勾当。”[83]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的中书省咨文规定:“各路并府、州教授别有迁调,影下窠阙,拟合令本路官司于所辖州郡教官内通行推选才德服众之人,碟委文资正官复察相应,然后行移本道按察司。公坐出题试验,将亲笔所业文字并察司的本碟文交申省部,移文翰林国史院,再行考校定夺。”[84]教授的任命,要经过路、道及中央翰林国史院的三级考试,才能过关。由此可见,元代是选拔才德服众之人担任教授职务的。

到了明朝,统治者很重视教师选任事宜。明太祖朱元璋说:“太学,国家育才之地,天下人才所聚。为之师者,不专务记问博洽,在乎检身饬行,守道尊严,使之敬慕,日化于善,则贤才众矣。”可见,对教师德性是很看重的。在明朝,国家对于国子监祭酒和司业的选用,不是按照由低级到高级逐级升迁的任官方式,在来自全国各地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官员中选取,而是选用当时的学术名流来担任。据《南雍志》和《明太学志》的祭酒、司业名录,在南北两监的祭酒和司业中,出自翰林院和詹事府左右春坊、左右谕德的人占了绝大部分。其中,祭酒的选用,有一些人是由国子监司业升任的。不仅如此,在国子监祭酒中,具有进士身份的人占到90%以上,而且有不少人是一甲三名中的人物。这一切表明明代中央政府在任命教育部门官员时,考虑到了关于自身素质对未来国家教育的影响。国子监中其他一些官员的任命则有比较具体的资格要求。据《明会典》卷二称,“凡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与教官内升用。”这里的“教官”,是指地方儒学的教官。监丞和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乃是国子监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核心人物,因此,要求这些人从地方儒学教官中选用,也是从这些官员自身的教育素质着眼的。

从相关材料看,明朝小学所选用的教师,通常都要求在才学和品德方面足以胜任小学教师。所谓“儒士之谨饬”、“学行可为师范者”、“耆旧有学行者”、“择晓文学者充教读”,均表明了这一点。此外,《嘉靖内黄县志》卷四载社学要求选用“端庄有德,教训有法者”为教读,则对教师的教学技能也有所要求。具体到教师的选用,明代小学的做法整体上说还是比较严格的。洪武十六年(1383年),名太祖朱元璋诏民间立社学,“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为师”。这是以最高统治者的身份来干预小学教师的选派。其后明中央政府设立提学官,在给他们的敕中,屡屡提及社学要“择立明师”。尤其是万历三年颁给提学官的上谕,其中明令社学“务求明师责成。……其行止有亏及训诂句读音韵差谬、字画不端、不通文理者,即行革退”。这些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会影响到小学教师的选派。此外,如魏校督学广东也曾明确规定:“教读不许罢闲吏员及吏员出身之宫,或生员因行止有亏黜者、丁忧者及有文无行、教唆险恶之徒。下至道士、师巫、邪术人等,宜先自退避。”这种规定,更是明明白白地将吏员等等在人们习惯观念上认为德行有问题的人排斥在外,也显示出对教师人格的看重。

综上所述,中华民族由重视教育进而重视教师,由于对教师的作用有深刻的认识,因而在选拔教师时格外重视道德修养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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