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订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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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古代会计发展史,反映会计行业社会意识的会计职业道德,零星地见于史书之中。
一、真实反映
历史上有些掌管财计、钱粮的官员也确能身体力行,据《续藏书》记述,戚继光的父亲戚景通为江南钱银把总,输粮太仓,曾自曰:景通自束发事君,壹勿欺,否宁受薄责,毋宁自欺。《三国志·吕范传》载吕范典时计,孙权年纪尚轻,私从有求,范必关白,不敢专许,后来孙权继孙策掌权,以范忠诚,厚见信任。上面两例都是坚持真实反映,不欺更簿书。另一方面,历史上也有对弄虚作假者进行谴责的故事。《三国志·吕范传》又载:孙权为郡长,有所私用,功曹周谷常为更簿书,使无谴问。孙权统事后,以谷能欺更薄书,不用也
二、正确记录
《孟子·万章下》载“孔子尝为委吏,曰,会计当而已矣”,所谓“当”,就是指会计记录、计算一定要正确无误,不仅簿记数字要正确,而且所记数字与实物的实际数要相符合。《管于·幼官图》强调‘审数’,目的也在避免差误。《秦律》中有“计毋相谬”,即要求记载正确,账实相符,又规定如账实不符,要追查贵任,并在会计籍书上及时调整。《宋会要稽稿·食货部》载:熙宁八年下令“今后军器四库监管以三年为界,任满日如出纳整齐,排垛物色与账籍无差”则予以“酬奖”。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提举内藏库刘承因账稽周细,核算有方受到“诏奖”。上述可知,正确记录也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三、廉洁奉公
唐代著名理财家刘晏把廉洁作为选任财计官员的必要条件。《资治通鉴》称其本人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死后家产仅“杂书两车,米麦数石而已”。会计掌理财物,必须廉洁奉公。史书上留下了不少这方面的美德事例。《汉书·黄霸传》:黄霸领郡钱谷计,薄书正,以廉称。《宋史·沈伦传》,沈伦在太祖幕府为从事,“掌留使财货,以廉闻”。《宋史·徐经孙传》:徐经孙为浏阳主簿,有人劝其用牙契钱生利,他说:“此钱取诸保司,出诸公库,吾纳会而私取其钱,外欺其民,内欺其心,奚可哉?”,将钱全部上缴,使那个劝他的人“惊服有愧色”。
四、坚持制度
《管子》多次讲“明法”,即按规章制度法令条例办事,这也是会计的一种道德规范。坚持制度就是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宋史·叶清臣传》载其权三司使事,“内东门、御厨皆内侍领之,凡所呼索,有司不敢问,乃为合同,以检其出入”。《明史·周经传》,周经掌户部,内官传旨索太仓银三万两为灯弗,持不与”。以上这些财计官员不仅不惧流言蜚语,而且对口含天宪的内侍、皇室的公主、乃至帝王本身,都按章办亨,刚正不阿,在历史上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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