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的概念表述经历了一次重要转变。英语词汇从“culture industry”到“cultural industries”,中文表达从“文化工业”到“文化产业”。术语变动说明其发展现实状况和理念范式的变迁,也提示了两者所蕴含的不同倾向:“文化工业”更多的是文化社会学的批判论述,而“文化产业”则转向文化经济学的实践解释。
新的表述有两个变化。其一,产业以复数形式出现,表明这是一个包含诸多内容的集合,包括书籍报刊、广播电视、影像广告、摄影、演艺和艺术复制品等,并指出了这是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多环节的经济过程。文化产业并没有把文化和产业拆分为两个平行的价值体系,而是试图表明文化价值是如何与其生产方式交织在一起的。文化产业并不是文化与产业的简单并置,而是传统以艺术为中心的文化生产与大规模生产的创造性并置(Oakley and O'Connor,2015:10)。其二,文化以形容词形式出现,揭示了作为后工业经济形态的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文化审美向经济社会的无限渗透。后工业化时代,商品所具有的符号意义和审美价值,很大程度上替代价格和功能,成为消费者购买时的优先考虑项。
“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概念由马克思主义学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和阿多诺(Theodor Adorno)于1944年在《启蒙辩证法》中提出,这被认为是现代文化产业概念和理论的开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提出“文化工业”时,社会生产基于工业化时代的福特制积累体系。福特制是一种等级分明、部门垂直化的线性生产方式,主要表现为大规模生产、标准化产品和垂直化管理,在没有产品多样性要求的情况下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成本最小化。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指出,“福特制”就其通过生产程序化、劳动过程科学化进而极大提高生产效率而言,可谓西方理性主义的顶峰:
这是一个协调合作的世界,人、材料和市场像榫头般契合在一起生产和分配。
这是一个组织化结构——等级结构和官僚机构——的世界,人被当作物来对待,因为物比人更容易协调。(2010:156)
文化工业的概念表明,随着现代理性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扩张,以人的精神世界为诉求的审美和文化这个原本自主的领域,被纳入工业生产体系,成为资本运作的一个环节。20世纪三四十年代,文化生产工业化和文化产品标准化的现实尚未扩散到整个文化领域和社会经济生产领域。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敏锐地察觉到美国文化工业化初期的粗糙制作和明显商品化,以传统的美学观点指责文化工业扼杀了文化的自由度和批判性。
当代全球文化产业早已不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于半个多世纪前所见的情形。文化产业的新形态风行全球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无处不在,它仿佛从上层建筑中渗透出来,渗入并且掌控了经济基础,开始对经济领域和日常生活进行统治”(拉什和卢瑞,2010:6)。从产品外观设计到城市空间装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受到文化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日益加深,以至于出现“所有产业都是文化”(Mato,2009)的观点。后现代理论家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甚至作出论断:今天的一切都是文化的。“文化产业”英文术语表达以“cultural industries”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委员会、大伦敦议会等国际或地区组织机构的文件中;中文表述以“产业”代替“工业”,摆脱了工厂流水线的工业时代形象,展现出活力充沛的后工业时代形象。(www.daowen.com)
20世纪末的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新内涵。“创意”是一项根本的人性诉求。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John Howkins)认为,仅从信息社会来考虑问题已经不足以应对21世纪更具挑战的社会现实:
我们需要信息。但是,我们还需要积极主动、明智地、持久地去挑战信息。
我们需要有原创性,需要去怀疑,去争辩,很多情况下,不能心慈手软,还得时不时地对事物持断然否定的态度。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具有创造性。(2007:98)
霍金斯提出了“创意产业/创意经济”理论,涵盖从艺术到科技的十多个产业部门,突出了创意在市场体系和社会结构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霍金斯的“创意产业”界定并没有得到普遍响应。全球范围内率先推进创意产业的澳大利亚和英国,都将“创意产业”界定为艺术和文化相关的产业。隐藏于这股潮流背后的原因,除了希望通过产业化的现代转型让文化延续,更重要的是蕴含在文化产业中的新经济的无限潜能。英国工党于1997年取得执政地位后,将主管文化等相关领域的“国家遗产部”更名为“文化传媒体育部”,设立“创意产业工作小组”。官方发布的《创意产业发展图景》(Creative Industires Mapping Documents,1998),以成长潜力、就业人数和创新性为标准,将“创意产业”定义为“以个人的创意、技能和天赋为源泉,形成知识产权并加以利用,为创造就业和财富带来潜力的活动”。该定义改变了“文化产业”的传统称谓,将文化置于新的经济领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发布《文化产业的背景报告》(Backgrounder on Cultural Industries),其中“文化产业”的界定与过去稍有不同:
文化产业是那些涉及有形或无形艺术性与创意性产品创造的产业,它们经由文化资产的开发,知识性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而有一种创造财富与收入的潜能。它们有一个共通点,即运用创意力、文化知识、知识产权去生产具有社会文化意义的产品和服务。(转引自李天铎,2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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