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教师科研的道德准则
今天,我国教师教育科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重复发表论文;在教育科研活动和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等。从上海交通大学“汉芯造假事件”到某某大学药学院的院士课题组造假事件,从某某大学医学院原院长助理把作者英文名字相同的他人学术论文归在自己名下,并在个人简历中加入虚假工作经历;到某某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原院长在简历中伪造论文资料,并将他人课题归为自己的成就的造假事件。面对泛滥的学术造假现象,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曾在院士大会上发出警告:院士群体科学道德面临挑战,科研学术腐败现象令人震惊。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高等教育院校,即使是在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基层教育研究人员的身上也有此种违背科研道德的事情发生。因此,加强教师自身科研道德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教师进行教育科研要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教育科学研究是对教育未知领域探索性的活动,来不得半点虚假,需要教师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正像邓小平所说:“特别是科学,它本身就是实事求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是不允许弄虚作假的。”那种主观随意、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行为,是教师科研道德所不允许的。这样也就不会有真理、科学。教师在进行科研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科研道德建设,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准则。
一、要树立正确的科研道德观
科研道德是各种道德在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特殊表现,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个特殊方面。树立正确的科研道德观是教师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必备的条件。现代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和浮躁,教师科研要发扬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学风严谨,学术创新,刻苦攻坚的风格,发挥主人翁和团队协作精神,把科研工作当成事业去追求。在具体工作中,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强化管理监督,在论文发表,项目执行等环节加大审核力度。科学实验数据要经得起推敲,学术论文要有足够的创新点才能够发表,做到宁缺毋滥。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
实事求是就是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不得有意地采用虚假的材料或杜撰的材料,不能在成果中做出虚假的报告,不得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强调科学现象和结论的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在教育科研中,很难以可重复性、可验证性来要求科研成果中的真实性,这更需要研究者实事求是的道德自觉和自律。
教育科研是老老实实的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捏造。必须一丝不苟、严谨治学,确保教育科研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那种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为教育科研道德和法规所不允许的。
三、尊重他人
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其他研究者也是教育科研中所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准则。
对他人的劳动成果尊重主要是指:在引用他人的论著、观点或数据时,应该注明出处,不能把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在引用时,要防止断章取义,导致误解。在发表科研成果时,要为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署名,如果他本人不同意,就不能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相反,如果在研究中没有实际贡献,就不能让他们署名,让没有实际贡献的人署名也属于违反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
在研究过程中要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科学上有不同学派、学术上有不同观点,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尊重同行,不得阻挠和妨碍他人的研究。在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该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在争论过程中要学会“不管在任何人手里寻找到真理,我都会表示欢迎和亲近,并且会轻松愉快地向真理缴械。当我看见真理远远向我走来时,我会立刻做出投降的姿态”。其正确的做法是:参加学术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虚心学习和借鉴他人的观点。
教育科研工作者相互之间的密切配合协作,组织共同攻关,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不仅是方法问题,同时也是科研道德问题。因此,要求在教育科研的协作共事中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四、维护学生的权益
在教师进行科研的过程中会有学生参与到其中来,这也是教育科研不同于其他科研的特殊之处。比如,教师进行作文改革,学生创作了一篇非常优秀的作品,该如何署名?如果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教师应如何处理?若教师组织科研发明活动,学生作品获得国家专利,教师应如何对待?这些都可能涉及学生智力成果或荣誉权的侵权问题。因此,在教育科研中还应该时刻维护学生的权益。
教师科研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www.daowen.com)
教师科研还应该保护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最后,教师科研要保护学生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中南大学2009年关于科研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二章 科研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下述科研道德规范:
(一)在研究课题的申报、计划实施及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须诚实而为,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二)在科研的各个阶段,科研工作者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管理机构作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的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有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三)科研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涉及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发生捏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四)科研工作者应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他人的科研成果,尊重他人的名誉;对向自己的研究提出批评和质疑的,要以谦虚、诚实的态度对待;并以科学的方法证明其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五)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科研工作者应尊重研究对象的人格、尊重人权;应当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六)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应遵循“减少、替代、优化”原则,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七)在内部的科学交流与合作以及外部的社会交往活动中,科研工作者不得带有人种、性别、地位、思想、宗教等方面的歧视或偏见,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诚实信用地与他人交流、合作;应当遵循“无私利性原则”,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注】本文资料引自中南大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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