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俱乐部
工业革命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把人类文明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至。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那些最早进入工业化的西方国家,最早享受了工业化带来的繁荣,也最早吞下了工业化带来的苦果,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
(一)马斯河谷事件
1930年12月1日—5日,比利时马斯河谷的气温发生逆转,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和煤烟粉尘,在近地大气中积聚。3天后,开始有人发病,一周内,60多人死亡,还有许多家畜死亡。这次事件主要是由于几种有害气体和煤烟粉尘污染的综合作用所致。
(二)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日—31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小镇大部分地区持续有雾,致使全镇43%的人口(5911人)相继发病,其中17人死亡。这次事件是由二氧化硫与金属元素、金属化合物相互作用所致。
(三)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日—8日,英国伦敦突然有许多人患上呼吸系统疾病,并有4000多人相继死亡。此后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事件起因是大气中尘粒浓度和二氧化硫浓度过高。
(四)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20世纪40年代初期,大量含有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汽车尾气排入大气,受太阳光的作用,形成了浅蓝色的光化学烟雾,烟雾刺激人的眼、喉、鼻,引发眼病、咽喉炎和头痛等症状,致使当地死亡率增高。
(五)富山事件
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富士县神通川流域,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许多人因食用含镉的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中毒,全身酸痛。
(六)四日事件
20世纪60年代,日本东部沿海四日市设立了多家石油化工厂,这些工厂排出的含二氧化硫和金属粉尘的废气,使许多居民因患上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而死亡。1967年,有些患者不堪痛苦而自杀。1970年,患者已达到500多人。(www.daowen.com)
环境“公害事件”的频繁发生打碎了人类肆意征服自然的美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学者纷纷撰文,以唤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1962年,《寂静的春天》在美国面世,这是人类首次全面揭露环境危害的著作。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彻尔·卡逊在书中呼吁,“控制自然这个词是一个妄自尊大的产物”,人类同大气、海洋、河流、土壤、动植物之间密切相关,“我们必须与其他生物共享地球”。这本书引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在卡逊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1968年4月,来自西方不同国家近30位知名科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组成了一个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罗马俱乐部(Club of Rome),携手探讨科学技术革命对人类发展的影响。1972年3月,罗马俱乐部出版了震撼世界的著作——《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报告警示,由于石油等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如果在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费方面按现在的趋势继续发展,后果可能就是人类社会的崩溃和毁灭。《增长的极限》促使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发展模式,掀起了世界环境保护的热潮。
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召开了一系列探讨全球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会议。经过多方不懈的努力,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也派出了由李鹏总理率领的代表团出席。这次会议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
《公约》提出,控制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国际社会继续为协商和制定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履约协议而努力。这些努力为孕育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播下了种子。
《公约》的最终目标是:“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地球气候系统,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最为重要的成果,是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也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原则。
三、《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议定书》是《公约》的补充,包括28条条款和两个附件。它与《公约》最主要的区别是:《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但是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但美国布什政府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美国也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为缔约国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间,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平均减少5.2%。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程度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又称“附件1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额。其中,欧盟必须完成8%的减排目标,美国完成7%,日本、加拿大完成6%。二是明确了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碳、氢氟碳化合物和全氟化碳。三是引入清洁发展(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减排温室气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减排: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各个国家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并首次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时间表,这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国际环境事务中也是史无前例的。另外,《京都协议书》中所引入的三个灵活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国际贸易协定,为催生国际“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