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贯彻合作社的民主制度。为了使基层社为社员服务,进而为社员所关心,认为它是自己的合作社,所有基层社都必须认真实行民主选举,按期提出工作报告,公布账目,使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确能发挥作用。
——程子华
素质目标
描述一个合作社融资的内容与意义。
技能目标
1.分析合作融资事务分析报告;
2.熟练描写合作社融资类型、融资结构及融资现状的分析与判断;
3.分析判断合作社融资困境。
知识目标
1.了解合作社融资的内容与意义;
2.熟悉合作社融资环境;
3.了解合作社融资困境的突破;
4.熟悉合作社突破融资困境的路径。
重点内容网络图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劳动、资本、土地和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合作社而言,资金始终有决定性作用,充裕的资金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以下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操作层面进行阐述。
任务一 认知合作社融资
一、融资的含义
融资,即货币的借贷和资金的有偿筹集活动。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现状、资金拥有和使用状况,以及未来经营策略与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理性的决策,通过一定的形式、手段和途径,向投资者或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过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它的融资是指为满足其创办、经营、运作和发展的需要而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融资方式
1.融资方式
它是指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具体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
(1)内源融资。它是合作社依靠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其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特点,是合作社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的多少取决于合作社创造利润的数额和融资的利润分配政策。作为内源型的资金供给,社员股金和公积金等自有资金是合作社最主要的资本金来源,也是合作社活动资金的根基。
(2)外源融资。它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外部融入资金用于投资,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它的种类和规模主要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资金供给的数量。作为外源型的资金供给,政府直接补贴、金融机构借款、股票融资、债券融资等债务资金,成为合作社资金的重要补充。
知识拓展
外源融资的划分
外源融资按照交易媒介的不同又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不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的交易活动,而直接与资金供给者协商,通过借款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来融入资金。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向资金供给者融通资金的方式。
三、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合作社融资决策的核心,合作社融资决策的目标是保证本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
合作社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融资结构,不同的融资结构选择会通过对合作社融资成本的影响产生不同的经营绩效,合作社经营者要结合本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认真权衡各融资方式的比重,确定合理的融资结构。例如,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权衡,权益资金中的内部积累资金与股权资金的权衡;又如,合作社经营者与外部股东的比率权衡;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的权衡等等。
任务二 融资环境
一、融资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融资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但是2000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在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融资环境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一)宏观经济背景
1.党和政府加快和深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2.“入世”效应的逐步释放,增强了农民组织化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政策制度环境
1.2003年中发3号文件和2004—2010年连续7年中发1号文件都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界定、立法、财政支持、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多个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
2.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作社法,胡锦涛签署57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6月,温家宝签署498号国务院令,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三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同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以确定,使其在抵御风险、谈判价格、融资、规模经营上的优势都远盛于从前。
3.2007年12月,财政部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4.2009年,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中国银监会11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提出从2009年起,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在各产业领域中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截至2009年底,各地已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4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1499个,其中省级、市级和县级分别为9401个、6159个和5939个,为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5.2009年,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开拓产品市场,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正式在全国12个省区启动“农超对接”试点,扶持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实现农产品直接由田头进超市。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的7400多家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产品销售额达87.3亿多元。其中,由农业部直接帮扶引导的达600多家。
(三)财政金融环境
1.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加快合作社发展,财政部于2003年就开始组织推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试点工作,设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引导各地财政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4年,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又下发了《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介绍,2003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3.75亿元,各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8.2亿元。
2.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并实施免缴路桥通行费、免缴耕地开垦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标准等优惠政策。
3.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
4.陕西、湖北、北京、江苏、黑龙江、湖南、辽宁等多省市出台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方配套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二、融资环境制约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需求增加和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的现实矛盾。这种矛盾已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社员投资能力较弱,独特的制度设计使之难以吸引外部投资者投资,农业行业风险大、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缺乏可抵押财产、无持续稳定收入等因素使之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较少,诸多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之路步履艰难。
(一)农业产业天然弱质性的限制
由于农业产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影响大、农产品需求供给弹性小、农业经济效益差、农业科技进步难度大、农业扩大再生产较难等特点,世界各国都公认农业是一个相对弱质的产业。我国的农业产业更是存在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偏低、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将波特的五力竞争模型运用到农业产业来看,农业产业现有竞争者多而产品差异性小,低层次恶性竞争难以避免;受加入WTO影响,竞争优势明显的潜在竞争者不断增加;替代者众多,不同农产品之间的价格相互抑制严重;上游供应者存在垄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诸多因素导致我国农业产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弱质性明显,行业风险集中,进而导致多数有钱农户、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者都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到这个行业。
(二)自身独特制度安排的约束
1.社员资格限定和自由进出原则,使合作社股权融资数量有限且不稳定
为保证社员个人利益与合作社目标相统一,从事相同业务并在同一经营地域内居住成为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条件,社员资格的限定和经济收入有限的属性使得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同时,合作社的“自由进出”原则,允许社员退社时撤走其投资,容易造成“搭便车”现象,且新成员可通过同样代价获得同样的惠顾权和剩余索取权,会造成老成员利润被稀释而没有动力再投资合作社。股金和社员数量经常发生变化使得合作社的股份资本成为一个变量,既削弱了合作社的资信实力,又使其贷款融资和订立契约增加了难度。
2.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限制了合作社股金的增长规模
一人一票的合作社原则,体现了合作社人支配资本而非资本雇佣人的特点,这种“以人为本”的运行方式,成为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载体。但是,这种投票原则导致投票权与入股份额不成正比,责、权、利不对称,由此导致大多社员不愿意再缴纳最低入社股金后继续加大投入,这种管理原则能够体现每个成员的利益诉求,但却形成了合作社融资方面的天然缺陷。
3.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造成合作社自身积累资金不足
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意味着,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控制和监督力度随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增加而减弱,公共积累增加会导致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密切程度降低。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使得社员在剩余分配过程中更将剩余分尽的倾向,导致合作社的经济积累更加不足。
4.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让外部投资者敬而远之
社员经济参与是1995年ICA确立的合作社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稀缺性决定了它要追求相对的高回报。相应地,寻求能够获得更多报酬的机会成为众多资金持有者的第一目标。但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规定,社员股金只能分红,即使支付股金利息,也应在不超过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范围内从严控制。
这种原则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能吸引社员缴纳更多的股份,也不足以吸引外部投资者加盟。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谢绝了投资激励,限制了合作社吸引风险资本,导致资本积累永远是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实践中有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突破了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实行按股本金分配,这与交易量分配违背了合作社法律规定,股本较少的弱势社员利益也无法得到合理保障。
(三)整体发展水平的束缚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属起步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整体发展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束缚了其融资能力。
1.社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
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都有自己的产业,但普遍素质不高,一些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不太理想。有相当一部分入社农户的法律意识、合作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且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期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为他们带来丰厚的收益,稍有困难就极易挫伤办社热情。加之受经营规模小、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竞争不强、抗风险能力差等因素影响,合作社很难聘请到具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难以壮大和提高。
2.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合作社在市场准入方面比一般企业的条件更宽松,过宽的市场准入条件导致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和制度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规范的章程和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的尚未设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组织管理能力较弱。还有很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没有真正落实,组织的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往往由会长一人说了算,会员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导致合作社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把合作社当成争取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的工具,使合作社成为“空壳”机构。这种产权不明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的状态,客观上将加大银行的信息成本,导致银行为其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3.盈利能力差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自有资本少,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不足,对市场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盈利和积累功能较弱,八成以上的合作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和积累。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管理要求具有较大的差距。
4.抵押担保能力差
从理论上讲,土地、建筑物、住宅、可变现的储蓄、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销售合同等不同形式的资产都可作为抵质押资产。但由于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不发达,中国的银行偏好以房地产或大型机器设备为抵押品,处在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能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较少。加之合作社经济基础较差,如果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那些经济实力强的大企业通常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即使愿意提供担保也要承担较高的担保费用并提供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合作社和专业担保公司都很难适应对方的要求。
5.投融资主体不明确
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合作社的投融资结构如何确定、投融资主体如何确定、资金使用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都是问题。当前,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一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法人作为债务主体,对银行贷款实行“统贷”“统用”“统还”;二是银行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农户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与合作社签订担保协议,然后由银行向农户发放指定用途的贷款,同时农户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代为使用贷款资金,采购指定生产资料并提供给农户使用,待农户收获后,合作社再将劳动成果统一收购并出售,并用货款代农户归还银行贷款;三是由单个“社员”作为债务主体,银行通过合作社对社员农户办理小额贷款,然后社员农户在需要时使用贷款并通过合作社集中购买生产资料,待农户生产结束后,将劳动成果通过合作社统一出售,在得到销售收入后,由农户分别归还银行贷款。此外,个别地方还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作为债务主体的模式。不同的运作模式,银行贷款和收款流程烦琐程度不同,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难度不同,风险程度和控制措施也不相同,很容易产生因操作不当或监督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加之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说法,很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一领域。
(四)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的制约
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类农村互助资金合作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其中,我国农村人均拥有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与实际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且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真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根本满足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加之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据资料显示,全国每年从农村流出的资金达6千亿元之巨。
1.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缺乏动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使社会资金自发地流向利润率高的地区、产业和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必然以规避风险和追逐利润为首要追求目标,导致其资金流向也明显地呈现“嫌贫爱富”的特点,因而近年来商业银行逐渐裁撤农村领域分支机构上收贷款审批权限,旨在争夺规模大和具备抗拒风险能力的资源,而不是向着规模小和抗风险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转移。总之,农业产业的天然弱质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也不愿扎根农村和服务农民,而是基于盈利最大化的改革取向,实行“大银行、大城市、大行业”发展战略,面向农村开展的金融服务越来越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位于市郊及区县,其贷款申请由当地分支行逐级上报市分行审批,审批流程过长。这种金融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的需求相差太大,造成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断裂与不协调。
2.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有限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是联系农业、农村、农民的最重要金融纽带,也是近年来银行信贷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主力军,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相对容易的金融机构。但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资金实力相对比较薄弱,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大额、长期的资金需求的能力。目前,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针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方式主要有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等创新方式。
3.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策性金融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近几年,农业发展银行陆续开办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农村流通体系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业发展银行的最基层机构仅设置到行政县城,且没有获准开办公众储蓄存款业务,根本没有能力为农村,特别是广大农民农户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
4.缺乏真正的合作金融
合作金融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灵活性,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可以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尤其是弱势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对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通过自愿联合实现互助的合作金融是一种必然选择。然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正处于发展初期,对缓解整个农村金融问题作用有限。截至2009年末,全国已有230家三类新型农村机构,其中开业172家(村镇银行14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总的看来,这些机构的内控、监管制度较完善,但这些新兴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广大农村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且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组织本身就存在融资难问题。
5.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市场处于缺位状态
由于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尚未达到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实力和条件,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通过上市的途径直接融资。此外,它尚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资格,因此也难以利用债券方式融资。
6.民间借贷成本过高
长期以来,伴随着农村资金供给的紧张,高利贷现象已经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白。但是,由于自身盈利能力较弱,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面对民间的高利贷时,只能是望“钱”兴叹、束手无策。
7.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发展缓慢
由于农业类保险风险高,商业类保险公司不愿承办,这样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风险,农民遭受经济损失但又得不到有效补偿,于是金融机构就会面临较大风险。
8.担保机制不健全
当前,担保难成为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客户的一个最主要障碍,在农村普遍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没有良好的担保人,更缺乏正规的、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农户和农村企业因担保问题不能解决而难以获得贷款。
(五)政策扶持力度有限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较有力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政策上的扶持。我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的支持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扶持力度略显不足。其表现为:
1.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
虽然我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在合作社的发展上,仍然缺乏科学的长远规划和意见,也没有较严格的考核和监督机制,造成了注重形式和数量、忽视内涵和质量的后果,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2.受可支配资金的限制
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款扶持资金总量有限,对每家合作社来说数量微不足道,且存在分头管理的问题,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和干预下建立的,经常受到行政因素的干预,甚至会发生个别合作社为换取政府保护或支持而牺牲自身独立性的现象。这种介入表面上可能会暂时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实质上却体现了因政府角色虚位、职能错位、管理越位等现象,导致合作社难以履行其“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管理原则,失去对社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最终可能完全丧失自主权甚至偏离合作制方向。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无法从根本意义上帮助合作社走出融资困境。
任务三 融资模式的实践
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其融资模式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从实践上分析,主要有内部融资、财政支持以及整合融资等。
一、内部融资模式
(一)收取会员会费
双流县永安地瓜种子专业合作社是由成都市双流县永安镇地瓜营销专业户自愿牵头组成并登记的。合作社有17名理事、126名骨干会员、1268户基本成员,连接12000户地瓜籽种植农户。17名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126名骨干会员缴纳会费50元至200元不等,基本会员和联结农户主要以协议和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二)创新出资方式
案例一
2009年3月14日,嘉兴市诞生了首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嘉兴市华晨瓜果专业合作社。这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方式,促使土地流转与合作社发展的有机结合,不仅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形式,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流转成为可能,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因此迅速受到农民的欢迎。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嘉兴市共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9户,出资总额1964万元,土地5337亩,作价额1128万元。
(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案例总结
尽管合作社通过以上几种内部融资渠道获取了一些资金,且这种融资渠道在当前阶段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普遍采用。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广大农户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手头剩余资金较少,且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影响,缺乏稳定生活保障的农民普遍具有追求稳定厌恶风险的特性,依靠这些人投入大量现金可能性较小。
所以,我国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对股金要求并不高,这是符合现实条件的。加之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获取权益资金也显得力不从心。
二、财政支持模式
(一)财政补贴资金
重庆市开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得到了中央、市、县三级财政的有力扶持。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共投入230万元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仅2007年,就争取到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20万元、市财政专项资金30万元、县财政专项资金40万元。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产业培育、产品打造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政府奖励基金
案例二
2010年1月,山东省农机办、山东省财政厅下达了2009年农机规模化作业推进工程奖励项目,第一批10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共获得奖励6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金额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案例总结
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享受扶持政策的合作社毕竟为数不多,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力度相对有限。
三、金融支持模式
(一)“两社合作”模式
案例三
2007年初,为响应山西省委省政府的号召,晋中市榆社县农村信用社,专门制定了合作社贷款实施细则,引入了授信机制,在贷款方式和贷款流程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管理措施,在评级、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水平、计结息方式等方面提供了优惠平台,并明确了贷款责任考核。例如,区分合作社和社员两类贷款主体,提供两种贷款类型,并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方针,向合作社或向社员发放贷款;创新信用基础评价,按照合作社和社员两个系列,分别确定信用等级标准,并据此核定其授信额度上限,一级、二级和三级合作社的授信上限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级、二级和三级社员的授信上限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完善贷款担保机制,允许发放信用贷款,确定信用贷款额度上限为其注册资本的3倍,放大政府担保公司和会员风险保证金的贷款担保额度;改进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推广政府担保和社员联保,实施社员保证金制度,建立贷款台账,控制贷款风险。按照会员每户交纳500-2000元风险保证金的标准,目前榆社县信用社已吸纳社员保证金86.3万元,强化了贷款风险担保。
(资料来源:广西农业网,http://www.gxrb.com.cn/html/2012-10/07/content_738723.html)
案例四(www.daowen.com)
2007年10月,浙江省临海市率先推出“支农授信卡”制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在购买农资时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贷款,对AAA、AA、A三级信用户分别给予2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授信资金,农户以借款用于购买农资,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授信期为2年,农户在授信额度内可周转使用。据了解,除购买农资外,农户还可凭授信卡支现、转账。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数据,截至2008年5月初,台州临海市联社已向7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690户社员发放了支农授信卡,授信总额达1900万元。
(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二)农村互助性金融机构
2010年1月,河南省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安阳县黄道口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成立。该互助社注册资金130万元,是由安阳县黄道口村吕改勤等10名村民发起,154户村民自愿入社联合组建,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为本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互助性银行金融机构。该社以股份制形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股金向社员发放,满足社员临时资金需求。该社经理吕改勤说:“社员都在一个村子里住着,谁有事急着用钱都可以到互助社来贷款,成立当天我们就吸收社员5笔资金共10万元。”
(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案例总结
目前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主要靠农村信用社及一些其他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传统信贷支持,辅之以少数新设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但大多数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管理的顾虑在体制和机制创新方面放不开手脚,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
四、整合融资
(一)发展合作联合社
2002年4月,吉林省梨树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张雨军发起组建“富邦合作社”,2003年末发展成立“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目前已在梨树县建立了25个分社,合作社社员1540户,分布于全县25个乡镇的112个村。
在运作方式上,该合作社主要采取了“七统一,一分散,一协调”的发展模式,即由合作社为社员协调资金,统一购买仔猪、统一保险、统一防疫、统一兽药、统一饲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生猪,由社员分散经营的发展模式。其协调资金的主要方式包括:
1.对于盈余进行分配
一是提取盈余的25%左右作为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上年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为成员提供小额贷款。二是将可分配盈余的60%至70%按成员的交易额返还。三是将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入股社员作为股金。
2.成立四平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通过向当地信用社入股来获得贷款资格,对入社社员养猪贷款实行五户联保,同时帮助社员横向调剂资金,以保证及时偿还贷款。社员购买种猪时,如果需要贷款,必须自筹30%以上,不足部分由合作社帮助协调贷款,以解决短时间内社员资金紧张问题。
3.在社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
社员利用闲散资金入股,由合作社对贷款户信誉程度进行评估,按规定比例和严格的担保制度给社员贷款。这样,不仅使社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联合,有效解决了金融机构对社员服务不灵活的问题,还有力地调节了社员资金余缺,缓解了社员生产生活资金紧张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社内已有200余户社员入股资金互助,入股资金180多万元,成为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又一推动力量。
合作社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和担保公司两个融资平台,累计为社员发放股金贷款280万元,为社员协调养殖贷款资金2500多万元,赊销各类生产物资累计价值达1.5亿元,帮助销售产品总量5万余吨。
(二)多方合作
案例五
四川省资阳市为发展现代畜牧业,解决畜牧业金融制约问题,在实践中总结出生猪产业“六方合作”的新机制,对金融支农创新进行了有益探索。其合作模式是:政府下达饲料粮储备计划,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向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由市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担保,饲料公司赊销、配送优质饲料,种畜场提供仔畜;合作社的农户按订单交售给肉食品加工企业,肉食品加工企业收购并代饲料加工企业、种畜场向协会农户扣收饲料款和种畜款。在养殖过程中,实行“统一建圈、统一猪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管理技术、统一保险”,从而实现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养殖。在运行过程中,六方以“两低一高”保护农户利益:农户赊销饲料价格每吨低于市价100元,赊销或配送的仔猪价格低于市价3%至5%,而在猪肉收购环节,则由肉食品加工企业以高于市价每吨600元回购协会农户优质肉猪。
这种模式将金融机构、农业担保公司、饲料加工企业、肉食品加工企业、种猪场、合作社农户共“六方”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银、政、企、民等交易主体的有机结合,降低了农民养殖成本和养殖风险,提高了畜牧养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资料来源:农村金融担保与创新的障碍与突破.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
案例总结
整合融资案例,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因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政府扶持力度、各方支持力度有所不同,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任务四 融资困境的突破
在以上系统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在解决农民合作组织资金问题中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各地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案例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融资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以下将从营造融资氛围、完善自身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
一、营造融资的良好氛围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在规范、引导、服务、协调等方面,重点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涉及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成员是各类市场主体中最弱势的广大农民,需要国家给予特殊的支持。任务应重点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将资金切实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认证、人员培训、农产品销售等的财政补助、贴息和奖励,并鼓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2)新增农业补贴的倾斜。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向中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3)设立专项贴息资金。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帮助其融通资金,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财政补助。
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力度,推动和完善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信贷保险支持、用地用电扶持等政策措施,通过税收手段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3.改变支农方式
出台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制度办法,将其补充到涉农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的团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其参与或组织实施有关涉农项目,特别是国家财政专项涉农投资建设项目。
4.改进服务效率
采取措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活动,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政策和配套优惠政策,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政策落实工作跟不上的问题,减少合作社发展的障碍。
此外,加大监管力度可以从规范合作社的审批和登记工作等环节下功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规范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强产业的引导力度
1.加大对示范社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2009年9月,农业部与发改委、财政部等11部门已联合启动了示范社建设行动。今后,有关部门要继续围绕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社为标杆,以示范社为方向,以示范社为抓手,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按照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的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示范带动能力。
2.引导和支持实现“产销对接”,拓宽营销渠道
(1)支持“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农超对接”试点多年,通过部门沟通协调,“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在全国合作社中全面推广,其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鲜农产品与大型连锁超市、学校及大企业等建立产销对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从而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市场。
(2)辅导合作社实施标准化,力争将合作社建设成为自己的原料基地。通过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产业链向后扩展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和作业,力争将合作社建设成为自己的原料基地,在此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借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产业链条的向前扩展,最终实现产加销的纵向一体化。
(3)开展宣传,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力的合作社文化宣传咨询会、优质农产品销售促进会、标准化示范社建设成果展示会等活动,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合作社建设和宣传的良好局面,帮助合作社搭建一个高效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的“绿色通道”。
(4)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种对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合与农资和农机对接”的活动,可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链条向后扩展到信誉等级高的农资或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对接活动,最大限度地保证合作社及其成员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具,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效果。
3.鼓励和支持兴办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纵观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历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向农产品加工业延伸产业链。作为广大农户联合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的方式拉长产业链条,不仅可以使农户享受到农产品转化过程中的增值利润,还可以促进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因此,应积极鼓励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并考虑通过对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实行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4.多举措实施人才培养工程
(1)确认培训基地。确认一批农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科研所等为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示范性合作社主题培训班,扩大合作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人才的培训规模,保证人才开发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为规范合作社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2)引导社会公益力量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合作社人才培养工程建设,补充培训力量,扩大培训的覆盖面。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成功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力度,表彰先进合作社及社员代表,扩大优秀示范社的影响力,为合作社经营管理者和广大社员开展自学活动提供参照。鼓励和引导所有合作社联合起来,开展合作社职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建设,探索实施合作社职业经理制,推进合作社管理的职业化运作。
(三)做好配套服务
1.鼓励和支持专业担保公司
特别是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贷款担保公司,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形成“政府+担保公司+合作社”的信用担保模式,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2.鼓励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探索开创“生产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融资新模式。
3.探索建立农业风险管理机制
设立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研究的机构,健全农业风险信息传播渠道,建立现代农业风险预警系统,定期向农业部门和农户发出报警信号,增强农民决策的正确性。
例如: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加大对合作社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及全社会的关注,让更多的干部了解合作社和合作社法,让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和农村带头人知法、懂法、用法,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增强融资能力
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处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工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带来的各种全新挑战。因此,切实强化内在能力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合作社制度安排,实现产权融资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主要包括股权、公共产权和债权。以股权形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的包括农民自然人社员(普通小农户社员和大户社员)、外部法人社员(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社自身则是公共产权的拥有者,政府以财政补贴名义给予的资金扶持也可列入合作社公共产权。如第四章所述,传统的强调惠顾者剩余索取权的合作社原则约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应重视投资者在合作社所有权中的分配地位,不再刻意限制资金的权利。
1.提高社员入社标准
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公共产权被稀释。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要求“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合作社对成员的资格认定比较宽泛,只要提出申请即可成为社员,无须认购股份。设置进入“门槛”有利于合作社吸收关键生产要素所有者。
2.量化合作社的公共积累
不再实行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原则,而是先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盈余分配,其中的一部分用于现金返还,剩余部分按照每个社员拥有的额度划入个人名下,并且在若干年后或退休后逐步提取,或者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只要公共积累可根据社员入社时间来量化,就不会为“机会主义者”留下太多的空间。这种做法,保证了为合作社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社员的利益,加强了社员与合作社的密切联系,也有利于保护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3.改进资本报酬
当绝大部分投资主体都是合作社的惠顾者时,各投资主体的产权通过普通股票的形式加以界定。当投资主体中有较多的非惠顾者时,可采用优先股的形式界定非惠顾者的产权,通过区分惠顾者和非惠顾者的分工方式和投票机制等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劳动权益与资本利益的均衡状态。
4.完善投票机制
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绝对的“一人一票制”会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力过于分散,而且很容易造成社员的搭便车行为。资本大户在合作社中的控制权被过度稀释,导致资本大户不愿意投入更多资金,最终会导致资本大户选择“以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框框,实现股权设置的创新,可尝试将投票权与入股额和交易额相挂钩,改变投资者和惠顾者之间产权界定不清和经营控制权不均衡的局面,遏制内部社员的搭便车行为;也可尝试设立非投票股权,通过投票机制的创新,改变超大额资金特别是法人投资者的控股局面。
5.优化惠顾返还的支配机制
允许和鼓励社员将惠顾返还给合作社,转化为股金或存款形式,继续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以发挥价值增值作用,用来吸引非社员惠顾者使用惠顾返还保留来购买社员资格股。这也是社员通过非直接现款支出而赢得投资股份的有效手段。
6.修正传统的原则,为资金退出设置障碍,维护资金稳定
这种修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把资金留在合作社内部,解决合作社部分资金缺乏问题。还可以建立合作社股份的二级市场,那些不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的社员,便可通过出售股权来赎回其部分股本,这种可转让性和可增值性亦可解决部分社员的短视问题和资产组合问题,确保现有成员可以完全获得他们投资的价值并由此创造出在组织内进行投资的激励。
(二)规范化建社,提高抗风险能力
1.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它包括合作组织章程,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组织内部机构以及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管理能力和财务运作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为自身发展创造条件。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实现社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要保证民主决策机制不落空,一方面要培养普通成员参与决策,行使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要使组织的发展目标更贴近农民的需求,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积极参与决策。
3.依托“示范社”建设和“农超对接”等运行渠道
强化品牌效应,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培养专业基地,努力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并用商业化理念组织合作社生产,通过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模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从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选择地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有利于满足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我国已初步形成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分工协作的多元化、多层次、优势互补、竞争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责无旁贷地成为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的基本依靠力量,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上,尽快规范民间金融,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金融组织,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极为重要的一环。同时,应深化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功能,设立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农业保险、农民专业合作担保机构的有效合作,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
1.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距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可以为小额、分散的农村金融需求提供近距离的服务,可以有效克服传统信贷博弈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最大限度地避免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出现不良资产的可能性。
(1)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自2006年底银监会推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新政以来,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悉数破壳诞生,较好地发挥了筑渠引水的作用。但是,就现有的制度安排而言,村镇银行需要现有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单个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不得超过10%;小额贷款公司则需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准入要求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了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短缺和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资本投入受到遏制的问题。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因银行监管部门监管实力不到位而审批滞缓,正规化发展路途遥远。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扫除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空间拓展的障碍。
(2)创新对合作互助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前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曾在包商惠农贷款公司成立时强调,各地监管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贴近式、盯住式的持续监管和差别监管,防止出现金融风险,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如何把握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的尺度,这并非易事。作为对现有金融制度安排创新的产物,对农民专业合作互助金融服务的探索和创新,本身就与现有监管制度安排不协调,过度的监管很可能会成为金融服务创新的阻碍力量,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更多地秉持谨慎监管的态度。
(3)进一步完善合作互助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一是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搭建良好的基础平台。二是鼓励和支持合作互助金融组织参与市场融资,积极为它们进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农民资金互助社进入银行业拆借市场进行资金交易,为其自身的流动性管理提供便利。三是鼓励和支持投资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各类微型金融组织提供股权融资,扩大其资金来源的广度和额度。四是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援助、信息共享、投融资决策建议、现金管理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管理系统和决策系统提供有力支撑。
2.强化现有正规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1)扩大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联系。一是优先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服务对象扩大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二是建立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
(2)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明确相关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农业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农发行通过批发或转贷的方式对农民予以支持,特别是对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给予大力支持。
(3)鼓励商业性金融按商业原则加强对农村商业可持续经营性项目的信贷支持,特别是鼓励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机构发挥管理、人才、市场和网络技术等方面无可比拟的优势,开展金融创新,完善适应农业生产周期的快速贷款和短期可循环贷款等便捷产品,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此外,引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服务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支持范围,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支持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创新和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工具,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建立和完善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大力推广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大大降低了银行为合作社放款的顾虑,让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放开手脚为守信合作社提供5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大大提高了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可获得性。
(2)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针对合理定价、信用履约和有效执行等形成订单农业的利益保障机制,设计产业链融资产品,深入推进“公司+农户+信贷”的信贷管理模式,优化信贷投向和投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担保难、销售难的问题,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完善保单质押贷款等创新农贷系列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用“信贷+保险”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建立防范新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涉农信贷风险。
(3)运用信贷组合管理原理。允许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等现有正规金融机构,采用农户小额信用批发贷款或转贷方式,减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交易成本,提高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同时,鼓励上述金融机构积极参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4)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以及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集合债券提供统一担保或其他联合增信服务,指定政策性和国有商业性银行等正规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咨询顾问和承销等服务,促进经营业绩突出、资信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2.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库。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发展迅猛的现实情况,金融机构应按照合作社的规模大小及规范性程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体进行市场细分,并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库,再根据项目库排队情况择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在总体上,可以采取“支持一批、合作一批、培育一批”的市场经营策略。对那些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合作紧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给予信贷支持。对那些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不高但农户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通过合作社担保或社员互保等形式,加强与合作社的合作,对社员农户进行信贷支持。对于其余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提供基本服务和贷前辅导,待条件具备时,再给予信贷支持。
(2)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强化贷款风险控制。针对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需求短、小、急、频的特点,金融机构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适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强化贷款风险控制,可参照农发行收购贷款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施封闭运行。
(3)注重树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金融机构在积极展开扶持的同时,也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落实好贷前调查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树立把“具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优先服务对象的榜样,力争通过以点带面促进其他合作社提高诚信经营理念,为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发展打好基础。
3.农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信用基础建设。借助人民银行现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延伸到农村地区,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金融机构应尽快加强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健全工作,监测和记录成员的信用状况,并设计科学、合理、客观、有效的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为完善信用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金融机构应研究制定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专项信用等级评测工作,并建立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积分与贷款资格、条件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力度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的合作社和成员农户,取消恶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合作社及成员农户的贷款资格。
(2)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一是创新贷款担保形式,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探索发展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水域和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扩大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库存商品、应收账款、存单、保单、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二是推动专业农业担保机构建设。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建立农村贷款担保基金,并吸收部分企业和农民入股,或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引导有条件的担保机构认购再担保基金,形成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提高担保风险控制水平,增强担保能力,扩大担保规模。三是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大力推行合作社组织成员互保和联保制度,引导合作社借助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频繁经济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户主担保联盟;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业企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互助合作机制。四是由政府协调担保公司适当降低担保费率或由财政资金给予担保公司一定补贴。五是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联保、再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增强担保能力,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3)加强农村保险机制建设步伐。一是要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项目办理保险,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减轻金融机构经营负担,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二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项目承保,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4)有选择地在部分农村地区试点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
(5)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开展信用农村和信用村镇评选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公开信用评选标准,构建信用评比等级与政府扶持力度的联动机制,强化农民信用意识,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
项目训练
素质题:综合分析判断合作社融资的意义与作用。
技能题:
1.口述合作化融资结构与类型;
2.列举合作社融资模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3.分析判断合作化融资的困境。
知识题:
1.合作社融资的含义和类型;
2.简述合作融资困境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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