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主要经验
吴健勇
本文在探析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同时,试对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做出一些概括。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各个时期的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上,都提出过许多重要思路,做出过许多重要决策。其中,既有从前辈那里继承的思想传统,又有自己这一时代的鲜明特征,他们共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六十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开创时期
这一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建设思想,奠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本格局。主要表现在:
1.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毛泽东深知法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搞我们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新中国陆续制定了《五四宪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一系列法令、法规。后来,毛泽东又提出要搞刑法、民法。
2.人人都要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毛泽东多次强调:宪法和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更须严格依法办事,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自觉守法。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毛泽东强调“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他对法制的要求,是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机制。这在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开了先河的。
4.有批判地吸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以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毛泽东曾针对斯大林晚年粗暴地践踏法制的情况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5.划清党政职能的界限。1956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不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
6.酝酿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1956年夏天,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曾讲到国家主席和党的主席实行限任制的问题。他提出,国家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他不再作下届主席,党的主席将来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实行这种限任制。他的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赞同。1957年4月30日,毛泽东在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谈话时再次表示,到第二届人大会议上一定要辞去国家主席,以便集中精力研究一些党和国家的重要问题。
第二阶段:1957-1966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
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从1957年反右斗争到1965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虽未完全中断,但却经历了停滞、削弱和走下坡路的过程。立法工作没有什么大的进展,重要的基本的立法工作严重受阻。几部已有相当基础的重要法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制定工作被搁浅。刚刚初步正规化的司法体制不断削弱,司法组织机构被不正常地合并、精简。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等等。但是,在这十年中由于“左”倾错误思想还处于形成过程中,尚未起到支配全局的作用,因而民主法制建设有伏也有起,有弱也有强,在有些时候,某些方面还是有所进展的。
第三阶段:1966-1976年,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停顿并遭到破坏
在此期间,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人身自由乃至生存权利都受到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名无实。“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遭受破坏和摧残的情况,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第四阶段:1976-1991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出现转折并得到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任务。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1.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深刻地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是否完备,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水平和程度。邓小平以战略性的眼光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关系,把法制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赋予其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后来,他还把民主法制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要求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来使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巩固。
2.规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的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保证。确立这一方针,就把立法、执法、守法联结成为统一的整体,全面而系统地规范了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3.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中国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实现途径。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既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还是教育人。只有使人人都懂得法律,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法制完备的国家。(www.daowen.com)
第五阶段:1992-2009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健康发展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方谈话,进一步指明了我国改革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民主法制建设问题上继续进行探索和实践,并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江泽民同志还阐明了依法治国与社会文明的关系,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则从法治与党的建设、法治与文明的协调发展、法治与稳定的角度揭示了法治的综合价值,阐述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意义。胡锦涛同志关于法治对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的表述,指明了法治不仅是社会文明的标志,而且是保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这一思想显然是对法治与文明关系的认识的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了曲折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
1.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民主法制的阶级性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制化。也就是说,法律的全部内容,特别是有关制度、方针、政策等原则问题的规定,都要体现党的主张。这样才能在整个法律中全面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政治领导,从而在立法上就保证了依法办事。
2.民主法制建设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服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健全民主和法制正在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步推进,又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政权机构。随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心任务,也是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直把加快经济立法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比如第九届人大在其任期的五年时间中,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其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这些法律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作出了重要贡献。
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许多新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第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增设专门委员会等。第三,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这些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宪法又规定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民主法制建设要与制度建设、人的建设相结合,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方位地加大建设的力度,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整体推进的态势。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党和国家加强了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建设,并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它还与整个国家的制度、意识形态有关,与经济生活的状态有关,与整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与全体公民的基本素质有关。法制建设的进步,与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紧紧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制的进步,就不会有社会的全面进步;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也不可能有法制的真正进步。法制是一种以制度形式体现的人类文明。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它凝聚着人类对自身社会关系的认识,也表明着社会秩序化、规范化的进程。法制的所有内容,都与人的文明水平密切相关。法制是否完备,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循,从根本上也依赖于人的文化观念的进步、文明水准的提高。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与人的建设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另外,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应立足中国国情,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经验。比如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时,必须学习借鉴和采用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的规则。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
2.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6.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报告.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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