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
江天桥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我国法治伟大进程的六十年。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进步。
废除旧法统是建设新法制的前提。国民党旧法统植根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体现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就是废除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一切反动法律。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想获得解放,就必须为废除一切旧法律而斗争。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把“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重要内容提出。1940年2月,他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进一步指出:“只有破坏旧的腐朽的东西,才能建设新的健全的东西。”同年5月,他又提出,共产党人“对于一切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原则上均应坚决地反抗之,均应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他将“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现时期的具体纲领提出。1949年初,针对蒋介石提出的以保存伪宪法、伪法统等作为和谈条件的声明,中国共产党发表了《评战犯求和》的文章,对蒋介石的法权要求进行政治上的逐条批驳,指出蒋介石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这个“法统”倘若“中断”了,“国民党匪帮将告灭亡,一切大中小战争罪犯将被捉拿治罪”。1月14日,《中共中央毛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针锋相对地将“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作为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之两项,其实质就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推翻国民党政府的法统,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律。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深刻阐明了新旧法律制度的根本区别,指出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本质和摧毁其旧法统的必要性。
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样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正如张友渔先生所说的:“解放初,我们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六法全书’代表国民党的法统,不废除这个法统,我们就不能确立自己的革命法制”。
废除旧法统后,马上开始了构建新法制的工作。1950年5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婚姻法》的公布实施使无数受压迫的妇女获得了自由和新生,标志着几千年来压迫妇女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被彻底废除。《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也从根本上触动了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风气发生巨大转变。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是中国宪法史和宪政运动史上的伟大创举。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且在起草中吸收了国际经验。它的制定,确立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格局,我国的民主宪政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文革”时期,我国的法治进程遭受重大挫折。表现在意识形态方面,可以概括为五个主义:一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可有可无认为政策可以代替法律。二是法学教条主义——把领导人的话句句当真理;将领袖人物的语录编辑和注解,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三是法律经验主义——否认理论的价值,拒绝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遗产与成果。四是法律工具主义——否认法律的伦理价值,仅仅将其视为工具;认为法律束手束脚,往往以政策和长官意志替代法律。五是法律实用主义——强调法律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不能正确处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不尊重法律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1978年后,鉴于“文革”动乱带来的灾难,中国开始反思社会的治理机制,寻求新的路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他还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这一重要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不仅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大会还创纪录地一次审议、通过了7部重要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至此,我国立法开始进入快车道。随后的几年中,《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出台。(www.daowen.com)
1996年,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治国理念也深入人心。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主持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胡锦涛在讲话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二是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四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自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现在的一千多部法律,包括近300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800多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有28000多件规章、7000多个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基本健全。至此,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当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不少方面还有待制定、健全、完善。在有些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的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一些新领域如与网络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空白。此外,由于人权原则入宪以及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一些基本法律陆续暴露出某些不足,需要进行修改,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亟须完善。个别部门、单位、个人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待改善。
参考文献:
1.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载于法学.2007年9期
2.曹康泰.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载于求是.2009年第14期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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