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李觏的君主观:探讨与总结

李觏的君主观:探讨与总结

时间:2024-08-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君主至上与“立君为民”思想的统——李觏的君主观金霞李觏,字泰伯,南城人,人称盱江先生,北宋中期思想家。在评价周武王讨伐商纣王并取代其王位一事上,李觏不赞成孟子的态度。因此,李觏奉劝君主不要轻易把权力移交给他人。为了保证君主时刻大权在握,做臣下的应主动将权力及时归还给君主。李觏遵行传统的君权神授观点,认为君主是由上天设立的。上天设立君主的目的不是偏爱君主一人,而是为了使君主履行养民的职责。

李觏的君主观:探讨与总结

君主至上与“立君为民”思想的统——李觏的君主观

金 霞

李觏(1009~1059),字泰伯,南城人,人称盱江先生,北宋中期思想家。他以教学为生,创办了盱江书院,一生都没有真正步入仕途。尽管李觏是草野中人,他非常关心国家大事,撰写了许多“愤吊世故,警宪邦国”的政论文章,开了不少医国之方。

一、强化君主的地位和君主的权力

北宋是在结束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五代十国时期,战乱频仍,君主频繁更迭,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急切盼望早日实现国家统一。宋太祖赵匡胤于公元960年,终于结束了自唐以后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分裂状态,创立大宋王朝。

在得来不易的和平环境下,人们十分珍惜国家的统一。李觏也不例外。他比较推崇“一”,主张以礼一统天下。李觏所向往的社会是个“一”的世界:“女子在内,男子在外;贵者在上,贱者在下;亲者在先,疏者在后。府史徒胥,工贾牧圉,各有攸居而不相乱也,夫所以谓之一也。”在这个理想社会,人们按照各自的社会等级安守在各自的位置上,各不相扰,和平共处。在“分”的同时,李觏更注重“一”。他渴望的是多样性的统一,不是单纯的“一”,是以“礼”为指导的“一”,其实就是国家统一于君主。

封建社会,整个国家都以君主为旨归,自然就要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地位。或许是鉴于五代十国君权旁落现象的频繁发生,李觏极力拔高君主的地位,甚至提出“天下……无王道可也,不可无天子”的论断,难免有矫枉过正的嫌疑。他这句话是针对孟子的“王道高于君主”的观点提出的。李觏不喜欢孟子的主要原因即在此。他不能忍受孟子非君的言论,专门为此撰写《常语》篇来反驳孟子。李觏自己申明作《常语》的目的是为了“正君臣之义,以明孔子之道,以防乱患于后世尔”。

在评价周武王讨伐商纣王并取代其王位一事上,李觏不赞成孟子的态度。当齐宣王向孟子询问“武王伐纣”是否是“臣弑其君”时,孟子以为不是,因为“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看重的是王道,而不是君主。王道简单地说就是仁义。国王如果行仁义,他就能保住王位;如果他不行仁义,昏庸无道,就要失去天下。周武王“以至仁伐至不仁”,所以不是“臣弑君”,而是“诛”。即使武王不想得天下,他行仁义也会使自己不得不王天下。在孟子眼里,君主是仁义的象征,如果君主不仁不义,人民就可以起来推翻他的统治。应该说,孟子的思想较为开明。王道实际上是给至高无上的君主套上无形的道德紧箍咒,使得君主不敢胡作非为。

李觏斥责孟子“乐王道而忘天子”,骂孟子是真正的不仁,因为他把君主置于王道之上,认为无王道可以,无君主是万万不可的,甚至发出“君何可废”的质问。他竟然误以为孟子是以仁义作为幌子,支持诸侯篡权,甚至发出“仁义之为篡器”的感叹。

李觏特别重视维护君臣之道。他告诫臣下要恪守为臣之道,不要有任何取代王位的妄念。臣下如果牵制君主,即使是以仁义行事,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君主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君主是不能随意更换的。当君主昏乱之时,做臣子的要尽力扶救他;实在扶救不起,迫不得已时,才采取更换君主的下策。君主即使是名存实亡了,做臣子的还要尽君臣之礼。李觏之所以如此强调君主的不可更替性,主要是因为君主的频繁更换会导致国家的混乱。他很担心孟子的言论会引起天下大乱。

李觏欲稳定天下的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他矫枉过正,把王道置于君主之下,难以让人认同。因为封建社会君主的地位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果不对他进行约束,国家恐怕难以治理好。即使是开明的君主也有犯错误的时候,更何况是昏君呢?所以,给君主以一定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不管这个约束效果如何,它总会产生一定的作用。由此看出,在王道与君主的关系上,李觏的观点明显倒退了,比不上孟子的王道论。早期启蒙主义思想家黄宗羲在孟子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李觏不仅强化君主的地位,而且强化君主的权力。或许是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他把权力视为君主废与兴、国家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他看到了权力的重要性。因此,李觏奉劝君主不要轻易把权力移交给他人。他把君主将权力委托给大臣的情况分为三种:

人君有不自为国而委之大臣,可乎?在度宜而行之耳……君子道盛之时也。因而纳之,委以其事,则不劳而成功也。……由阴居尊位,未得刚正,在上而废其聪明,委政于下也。得其人则民受其赐,非其人则职为乱阶,此不得不然也。……人君在位,苛不能独断,而牵于臣下,权时则可矣。以之为常,则非君之道也。

君主一定要把大权牢牢地掌控在自己手中,不能让臣下牵制自己。只有在确信自己能够完全控制臣下时,才把部分权力委任给大臣,让其为自己分担事务。君主在受控于他人之时,才不得不将权力委托给他人,但那是万般无奈之下作出的决定。君主还要把国家的轻重之权揽于手中。

李觏最后总结君主掌控权力的原则为:“惟至明,然后可以权与人;惟至忠,然后能以权归上。”对君主来说,只有特别英明的君主,才敢于把权力委托给他人,否则,不能轻易转让。对于臣下来说,只有特别忠诚的人才会自愿把权力交还给君主。所以,君主在把权力委任给他的臣下时,要特别谨慎、小心。

为了保证君主时刻大权在握,做臣下的应主动将权力及时归还给君主。李觏警告大臣,如果把本该属于君主的权力据为己有,最终会招致大祸。他以汉代霍光的下场为例,告诫做臣子的不要因为贪恋权力而遭受杀身之祸。李觏的这一警告虽然有一定作用,但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权力的诱惑实在太大,极少有人会主动交出炙手可热的权力。

二、君主应以天下为公

李觏是个实用论者,他把君主的地位捧得如此高,把君权完全置于君主一人手中,而且在物质生活上给予君主以相当的待遇,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挥君主的大用。李觏也是个精英论者,他认为礼的制定者是圣王,国家的治理也主要依赖于君主。如果明君当政,小人虽猖狂,国家还是有治的;倘若一国的君主都昏庸无能,国家就很可能无药可救了。

那么,君主有什么大用呢?李觏遵行传统的君权神授观点,认为君主是由上天设立的。上天设立君主的目的不是偏爱君主一人,而是为了使君主履行养民的职责。所以,天、君、民三者的关系是:天立君,君养民,“君以有民而贵”。养民就是富民、治民、安民

君主养民是为了获得民心。君主虽然是上天设立的,可天命却是由民心决定的,李觏强调说:“民之所归,天之所右也;民之所去,天之所左也。天命不易哉!民心可畏哉!”由此可见,左右君主命运的,实际上是民众,而不是上天。就连军队也是为民众服务的,而不是为君主一人设立的。所以,得民心者得天下。这与孟子的民本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孟子认为得天下的办法就是得民,得民的办法则是得民心。尽管李觏写文章批驳过孟子,似乎与孟子势不两立,但他还是不自觉地吸收了孟子的某些观点。

为了赢得天下人的心,李觏要求君主以天下为公,不以一己之私为公。君主以天下为公,还不能有私财,因为君主与天下人是一家。他的财产要纳入国家计划范围之内,以便量入为出。为此,他建议:

虽天子器用、财贿,燕私之物,受贡献,备赏赐之职,皆属于大府。属于大府,则日有成,月有要,岁有会。职内之入,职岁之出,司书之要,贰司会之,鉤考废置,诛赏之典存焉。

李觏一方面要求君主不以一己之私为公,甚至不能有私财,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天下原本就是君主的天下。正如黄宗羲后来所指出的,“后之为人君者……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天下成为君主的私人产业。所以,在这一点上,李觏并没有跳出旧的君主观的窠臼。所不同的是,李觏在承认天下是君主的天下的前提下,要求君主履行他的职责,即为天下人兴利。其实就是要君主公私兼顾。公私兼顾比只顾一身要好多了。这是李觏君主观进步的地方。

担负起“养民”责任的君主自身应树立优良品德,诸如:博爱无私、谦逊有礼、节俭。博爱无私就是君主施惠的范围要尽可能宽广,如此,君主得到的支持就多,从而有利于君主支使人。否则,君主只对一小部分人施予恩惠,最终对君主是不利的,因为没有得到恩惠的人会对君主不满。谦逊有礼就是李觏所说的“恭”。君主若对人谦逊有礼,人们就乐于为其所用。君主不仅能得到人们的帮助,上天也会保佑他,因为他赢得了人心。君主还要学会节俭,不仅日常生活要节俭,就连祭祀也不能太奢侈。祭祀用的礼品虽薄,并不妨碍表达祭祀者的一片诚心。只有节俭,才能保证君主日常开支不至于入不敷出,才能使国家富足。在三大品德中,谦逊有礼和节俭是最重要的,因为“恭俭者,先王之所以保四海也”。(www.daowen.com)

君主的职责就是要利民,利民的方式是“因民所利而利之”,这样花钱不多,百姓又可得到实惠。虽然君主都希望自己的百姓富裕且长寿,但民众的最大利益是安居乐业。其中,安居又重于乐业。

天下之大,君主不可能亲自去治理民众,他必须委派官吏代理他行使治理权。李觏把君、吏、民的关系形象地比作娘亲、保姆、婴儿三者的关系。他说:“君者,亲也。民者,子也。吏者,其乳保也。亲不能自育其子,育之者乳保也;君不能自治其民,治之者官吏也。”因此,官吏的选择尤为重要。如果官员是个品行低下的人,百姓就别指望过上幸福、安宁的日子,甚至连性命都难保。君主对百姓再仁爱也无济于事。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消息闭塞,君主无法知晓百姓的生活状况。因此,君主在选择官吏的时候不得不慎重。

君主如何才能选拔贤人为官呢?现行的科举制度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为科举制度只以“言”取人,而不观其“行”,加上考察时间又短。李觏特别反对科举以文取士的方式。他主张恢复汉代的征辟制度以取代科举考试。征辟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其中,由高级官员自行选拔既有操守又有才能的人为下属的方式叫辟除。辟除的对象有两个层次,较高层次的是主要公府掾属,试用之后可出补朝廷官员或州郡主要长官;较低层次是州郡佐吏,试用后也可担任朝廷官员或地方官员。李觏之所以试图恢复汉代的选举制度,主要是因为,这种制度规定在录用官员之前都要先行试用。他强调人才的选拔要注重效实,不仅要听其言,观其行,更要看他办事的成效。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贤者进,不肖者退,剩下的人才就都是贤者了。

选拔人才的另一种方式是荐举。李觏提倡“以贤举贤”的荐举方式。由于“唯善能举其类,不善亦能举其类”,所以就要鼓励贤人推荐贤人,防止不贤的人举荐不贤的人。贤人举荐贤人可以形成良性循环,贤明的官员因此将越来越多。

选拔贤才以后,还要适当地使用人才,才能发挥人才应有的作用。李觏为君主提出了一个用才原则:“人莫不有才,才莫不可用。才取其长,用当其宜,则天下之士皆吾臂指也。”

君主治理民众除了以官吏为中介以外,法令也是君主治民的一大武器。法令同时也是君主与民众之间交流的媒介物。李觏比较注重法令在国家中的作用。

三、君主以法令治民

李觏提出了一个令大多数儒生都不敢苟同的论断:“民之所从,非从君也,从其令也。君之所守,非守国也,守其令也。”他觉得君主治理民众靠的是法令。民众所听从的实质上不是君主,而是法令。君主凭借法令,才能安坐宫中,驱使民众在外面赴汤蹈火。君主运用法令指使民众,民众则根据法令侍奉君主。法令是沟通君主与民众的媒介物。可见,法令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制定法令一定要慎重。

法令一经制定,民众就以它作为行为准则。法令所允许的,民众就做;法令所禁止的,民众就不敢做。如果法令经常改变,民众将无所适从。李觏甚至说,如果法令执行一段时间后又半途而废,还不如刚开始就不要制定。法令变动不居,使得善良的人担心,法令若改变,他们就得不到奖赏,因而不愿做善事;恶人做了坏事后心存侥幸,希望法令一改变,他就能逃脱法令的处罚。君主常常改变法令,而民众又唯法令是从,这实际上是君主在欺骗民众。长此下去,法令将失去它应有的威严。为此,法令制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它的稳定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反对法律变动不居,他也认为“不断地变旧法为新法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要避免法令制定出来后,因无法执行而中途废止现象的发生,就要在刚开始制定的时候慎而又慎。制定法令时一定要“审之于内而后行之于外”。在法令出台之前,君主应尽量征询大臣们的意见,免得日后有人反对,从而增加执行的难度。征求意见后出台的法令,不管百姓如何反对都要坚决贯彻实施,不可半途而废。大多数民众总是眼光短浅,看不到法令实施带来的长远利益。等到他们亲身体验到法令带来的好处时,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热情支持。

法令制定出来后就要施展它的功能。一般来说,法令的制定者——君主及其皇亲国戚反而更容易视法令如草芥。君主在法令制定时,并没有认真对待,他很可能只是把法令当作对付大臣及民众的武器。还有那些掌握一定权力的大臣们及他们的亲属,也可能不自觉地视法令为儿戏,根本不会认真地执行法令。中国是人治社会,奉行“有治人,无治法”的信念。人情比法大。正是看到这一现实情况,李觏才提出要“一致于法”。“一致于法”就是君主、大臣及其亲属,“不辨亲疏,不异贵贱”,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因为法律是君主、大臣与万民共同遵守的条例,并不只是针对民众的。如果皇亲国戚违法不受到处罚,大臣犯法了也不惩罚,那么,法律就只适用于民众。这对民众很不公平,他们只有受处罚的机会,没有得到奖赏的可能。如此治理怎么能让民众心服?

李觏“一致于法”的观点难能可贵,他要求君主和大臣带头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一观点孕育着现代法学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因子。不过,君主能否守法完全靠君主的自觉。

综上所述,李觏的君主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在君臣关系上,臣要绝对尊君,以此维护国家的稳定;在君民关系上,君要以民为贵,以保证双方利益的双赢。君通过臣治理民众,君与民之间交流的媒介是法令。君、臣、民三者的重要性可以归结为“民为贵,君次之,臣次之”。虽然三者的重心实质还在于君主而不是民,但君主已然公私兼顾的君主了。与一心为己、不顾民众死活的暴君相比较,这样的君主还是有他的历史进步性。

参考文献:

1.李觏.李觏集(王国轩点校).中华书局.1981

2.黄宗羲.黄宗羲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

3.胡适.胡适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4.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5.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孟子

7.荀子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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