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博弈规则:囚徒是否能合作?

博弈规则:囚徒是否能合作?

时间:2024-08-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囚徒的困境”中,假定两个犯罪嫌由人选择“合作”即一致抵赖的话,他们都可以只判入狱一年。那么,为什么他们未能进行合作呢?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分析中,我们当然不能假定博弈各方不进行合作,但问题是他们是否有合作的前提。比如,在“囚徒的困境”中,两个犯罪嫌疑人不能合作的原因在于他们在达成合作共识之前即已被警方拘留、隔离。事实上,利益冲突和利益间的相互依赖同样都是促成合作的一体两面。

博弈规则:囚徒是否能合作?

游戏规则:“囚徒”能否合作?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尚没有触及博弈双方的合作。每一方进行选择时都没有共同商议,他们按照对自身可能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并互动,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博弈者在相互出招、接招的对弈中演进,并达成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

但事实上,如果博弈参与者选择合作,他们的获利反而都可能实现最大化。例如在“囚徒的困境”中,假定两个犯罪嫌由人选择“合作”即一致抵赖的话,他们都可以只判入狱一年。又如在美苏核军备竞赛中,如果美苏选择合作的话,他们可能都将获得更高质量的国际安全,而付出低得多的安全成本如军费开支。这一过去时间不算太长的案例对于后冷战时代的中美关系或许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那么,为什么他们未能进行合作呢?

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分析中,我们当然不能假定博弈各方不进行合作,但问题是他们是否有合作的前提。

比如,在“囚徒的困境”中,两个犯罪嫌疑人不能合作的原因在于他们在达成合作共识之前即已被警方拘留、隔离。假定在纵火之前两人就已经商定一致抵赖的话(即博弈双方有条件实现充分的信息沟通),那么他们选择“合作”即一致抵赖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在本书的“结论”中,我们还会重点探讨中美之间在后冷战时代相互沟通的重要性。

但是,博弈双方有条件实现充分的信息沟通并不是博弈双方实现最后合作的充分条件,它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博弈参与者之间的信任。比如,尽管两个犯罪嫌疑人在纵火之前就已经商定一致抵赖,但如果双方互不信任的话,其结果可能是双方仍然选择自己的占优战略而不是双方合作的最优战略。

假定甲对乙不信任。他会想:乙有充分的理由会违背当初的商议,因为若乙违背当初的商议而甲不违背的话乙可以被释放,即使甲也违背当初的商议乙也可以不致被关5年。所以对甲来说,选择坦白(违背当初的商议)是他的占优战略,尽管不是最优战略。反之亦然。其结果是,尽管在合作均衡的状态下,博弈各方的得益可能是最大化的;但合作均衡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实现,博弈各方会在非合作的状态下博弈,并常常都决定选择其占优战略,从而达到一种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

在纳什的北京演讲中,“纳什均衡”被总结为“由策略变量控制的行为函数”。纳什以三人进行的“竞选游戏”为例,通过统计影响这些“游戏者”选择的“策略变量”与“竞选结果”的关系,纳什得出结论:在“游戏者”各自对抗的条件下,可以预测到“竞选结果”对每个人都是最坏的。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相应地各国之间合作的动力不断增大。事实上,利益冲突和利益间的相互依赖同样都是促成合作的一体两面。在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世界里,比如原始部落状态下的各个种群,他们在自在自为的状态下生存、发展,甚至不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而不存在或谈不上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冲突才有合作。反之,如果只有利益冲突而没有利益重叠,甚至重叠的利益小于冲突的利益,博弈双方仍然不可能选择合作。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在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冲突的情况下,博弈各方往往还是走向冲突,这就值得我们去深刻地反思了。而反思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博弈各方信息沟通和互信的缺失缘于国际行为的无规则及其相应的不可预测。

按社会发展的理论,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最初是没有规则的。规则是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国际关系领域里,最初的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各个国家在其中自由地博弈。其博弈的结果形成一定的国家间关系,这种关系稳定化、长期化即成为国家间的某种行为规则。从近代开始,国家间关系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拓展。稳定化、长期化的国家间关系所形成的行为规则也逐渐向世界性的国际行为规则演化。

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可分为潜规则和显规则。潜规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所形成的默契、共识及传统。例如在欧洲大陆列强之间长期存在的“均势战略”传统,就是这样的潜规则。在这种共识下,欧洲所有的大国都不允许其他任何一个其他大国在欧洲大陆取得支配地位。从这一传统出发,欧洲大陆数百年来发生的各种军事、政治等领域的博弈都可以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释;各大国的博弈对策也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潜规则我们看不到,但它真实存在。(www.daowen.com)

近代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和国际组织的建立不断确立并强化着国际行为规则。这一类有着显性载体并因为一定程度强制力的存在而能够普遍实施的游戏规则即是显规则。国际行为显规则是国际行为模式的沉淀,它使得国家间的博弈行为相对来说有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更加可以预期和预测,会有更大的连贯性,更加能够形成稳定的秩序。比如说,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在正常的情况下签署国是不会轻易去推翻的;即使是脆弱的国际协定也比没有协定更能使国际行为稳定和可预测。这样,国际间的博弈相对来说就会有更高的互信度和更强的安全感。

潜规则和显规则之间并没有高下之分,它们在国家间博弈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有时候,显规则可以制约潜规则,使得国际行为不至于逾越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及其所设定的框架。其根本原因在于显规则享有法律上和名义上的正当性。有时候,潜规则同样可以制约显规则,即在公开的国际制度安排下,国家间的博弈常常又有着自身演化的逻辑。

博弈论看来,选择遵守国际显规则能够增进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福利,但特定的国家和国家集团却常常从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出发,将潜规则作为自己的优先选择。在国际社会无法制的现实中,一些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国不愿意使大国的意志和权威在显规则中淹没,他们对于显规则很难说已经从内心里完全认同,相反常常把显规则当作操之在我的工具。由强势大国主导形成的潜规则对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往往比显规则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它们在制订对外政策时仍然从符合一己私利的潜规则出发。当显规则符合自身对外战略时,他们把显规则当作推行自己政策的工具。当显规则不符合自身对外战略时,他们把显规则当做花瓶和摆设。

因此,在一定的大国关系格局下,作为理性的政策制订者,应该在潜规则和显规则之间保持一个微妙的平衡关系,双方的博弈才能够达到某种稳定和均衡,从而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反之,就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对抗与冲突,直至双方利益受损、游戏规则解体。以此来分析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博弈,或许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第4章中美国对台政策中“双轨制”的理解。

实际上,潜规则和显规则也是可以转化的。潜规则一经成文化、实体化(比如形成条约或国际组织)就变成了显规则。显规则内化为国际行为角色的自觉要求也可以变成潜规则,如此也才是规则的真正价值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显规则一定得被遵守,否则国际关系将会失去稳定和秩序,无法预期和操控,其危险性有甚于没有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对中美之间“八·一七”公报的边缘化开创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社会的稳定、健全有赖于大家普遍遵行的系统化的游戏规则。从理论上说,游戏规则越细化,博弈者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越少,其行为更加可以预期,互信更易建立,合作更易达成。反之亦然。达成合作,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新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所以,一个更加规范的国际环境更易于参与博弈的国家达成合作。当今流行的国际制度理论对此提供了注脚。

一般认为,国际制度是“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国际角色在认识上趋于一致的原则(principle)、规范(norm)、规则(rule)和决策程序(decision making procedures)”。它既包括政府间的明确规则(显规则),也包括国际惯例(潜规则)。国际惯例“尽管没有明确的制度形式,但能够塑造行为体的预期,使行为体能够彼此理解,并自愿协调它们的行为”。[1]虽然一些学者批评这一术语过于松散和模糊,但在国际关系本身就很不规范的情况下,这一概念能加深我们对国际行为规则的理解,也就算是“物有所值”了。从本书的研究对象来看,它包含着如何规范某一领域的国际行为,以利于有关的博弈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在某一问题上形成进行合作的协调机制。

那么,在设定为自由博弈的国际关系“自然状态”中,博弈各方最后为何能实现合作呢?以罗伯特·基欧汉为代表的国际制度理论新自由主义派中的契约论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关各方在国际关系某一领域存在共同利益,而且他们彼此合作的好处超过不合作的好处。基欧汉利用“囚徒的困境”一案对国家间合作的动力进行了解读。

但如前所述,这一动力并不能必然地导致达成合作。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信息沟通和建立互信。在“囚徒的困境”中,博弈各方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合作而对方不合作,其结果是自己被判入狱5年而对方被释放。在本书第3章讨论朝鲜核危机时我们会注意到,朝鲜方面一再坚持有关各方特别是朝美双方必须“同时采取行动”,原因就在这里。朝鲜核危机之所以长期处于僵局,无法达成新的合作均衡,原因也在这里。

国际制度的建立恰好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世界各国希望建立国际制度的最大动力正是为了减少国际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这就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从理论上说,国际制度包含有对制度内各方的监督机制,可以降低各方收集信息的平均成本;国际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国际行为准则,包括违反这些行为准则可能导致的报复和制裁措施。博弈各方权衡违反国际制度可能在其他目标的实现、国家的声誉、未来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受到的损害和影响(背信弃义行为的成本)后,更难做出违反国际制度的决策。在“囚徒的困境”一案中,如果两名囚徒存在着一定的组织规则的制约(如黑社会的严厉惩罚措施),则二人合作的可能性就更可以大大增加。所以,以路易斯·亨金等为代表的认知学派也认为,国际行为准则对国家的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遵守国际协议和准则是一国成为国际社会一员和同其他国家发生并保持关系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这就说明,国际制度本身就是国际合作的结果,同时又是国际合作得以达成的关键。进一步说,制度一旦产生,又能有利地促进合作。没有国际制度的合作相对来说是高风险的、临时的、易变的;建立国际制度条件下的合作相对来说是风险较低的、交易成本更低的、更长期的和更加稳定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的现实背景下,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又如何建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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