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在丹福斯俱乐部第15届大会上所作的演讲,着重倾诉了妇女所遭受的法律和经济上的歧视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伤害。演说者将美国的歧视性法规作了大致的分类,并别树一帜地将某些保护性法规也归入其中,认为这些法规——如禁止妇女夜间工作——虽然意在保护妇女,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妇女的经济利益,甚至剥夺了某些妇女工作的权利。演说者还引用了著名经济学家缪尔达尔的观点,认为社会从各个角度给妇女设置了一道“心理价位”障碍:妇女似乎已经心满意足,不再想要更多的权利,从而妨碍了妇女去赢得一种真正的生活。整篇演说内容丰富,数据充分,全面揭示了美国妇女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1970年12月5日
诸位:
当我们的主席请我讲讲“女性的苦衷”时,我不由得笑了起来。“苦衷”确实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词。我们的主席谅必是想起了那些阿拉伯国家的妇女,她们没有选举权;不得不同父亲选定的任何男人结婚。而美国妇女几乎是不存在如此的“苦衷”的。可是当我着手我的演讲稿时,我却笑不出来了,因为美国妇女同样也遭受着大量法律和经济上的歧视,只是这些歧视设计构思得相当巧妙,令人难以捉摸罢了。
也许你们会想,我们已经拥有关于妇女的一切必要法律,仅是没有好好贯彻而已。国会在过去的六年中曾讨论过两个涉及妇女的重要法规。一个是1964年《公民权利法》的第七条,它禁止对不同种族、不同肤色、不同信仰、不同国籍、不同性别的人实行就业歧视。有许多人并不知道,“不同性别”一词是由弗吉尼亚州81岁的众议员霍华德·史密斯先生提议加上的。他既不是公民权利的倡导人,也不是女权运动的拥护者。正如他本人所说,他的“小小修正”意在搞垮该法案。然而法案通过了。尽管对这一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条文执行得不那么严格,但这毕竟为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奠定了基础。另一个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关于公平权利的条款:“合众国和任何州不能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修正案在那次国会会议上没能获得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大多数人尚不曾意识到,整个美国充斥着种种歧视妇女的法律。
尽管这种种歧视性法规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但仍可将之分为三类。第一类法规目前依旧可见之于许多州的法律之中,诸如古代残留下来的关于妇女身份的封建法规,它规定已婚妇女的法律责任由其丈夫承担。得克萨斯州最近废除了一项法规。该法规规定,妇女婚后不必再为以前欠下的债务负责,而是转由其丈夫偿还。
我们夫妇11年前迁居北卡罗来纳州时,意外地被告知,如果我丈夫去世,又没有留下子女或遗嘱,那我们的财产将归我丈夫的家族所有。幸运的是该法规已作修正,然而诸如此类的许多古代残余法规仍然在推行。
有好多州至今仍在限制已婚妇女签署契约的权利。而少数州则更是严格限制妇女独立经商的权利。例如在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已婚妇女在提出经营申请时,不管其文化程度如何,都得填写表格:姓名、年龄、专长、文化程度、经商能力,说明将如何改善其独立经营能力的理由,更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妇女才能获准从事她自己的独立经营活动。
再说第二类法规。我们发现,有些法规对妇女是“明捧暗贬”,对妇女操行的要求甚于男性,几近苛求。例如许多州都有这样的情况:对妇女犯罪的惩处不同寻常,一般要大大严于对男性的惩处。在宾夕法尼亚州,正直的法官对犯抢劫罪的妇女有权判处四年以下的刑期。而在一个法律苛求于妇女的州,对同样罪名的惩处却不是四年,而是十年。
这种苛求于妇女的做法意味着存在双重性别标准。在奥克兰,有两个妓女正在提出上诉。她们被认定有罪,而嫖客却被无罪开释。在肯塔基,丈夫仅因妻子的一次通奸便可同其离婚,而妻子却不能以同样原因获准离婚。但最典型的不公正还是体现在新墨西哥、得克萨斯、犹他等州的“不成文法辩护”中:丈夫谋害妻子的情夫,能以种种理由获得开脱;而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妇,则会被控谋杀。
第三类歧视性法规虽然意在保护弱者——妇女,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她们的经济利益。许多州的法律禁止妇女夜间工作——意在不让她们加班加点。但立法者却忽视了清洁女工的权益,她们往往就在凌晨二时开始干活;有的法规不准妇女出任酒吧侍者,却不禁止少女充当酒吧女郎;有些州的法规禁止妇女从事需要一定体力的职业,不允许让妇女在工作时提举重量为35磅的物体,但却从来没有想到妇女在家要抱同样重量的孩子。
然而,法律方面的一个最大蔑视是,只有28个州允许妇女在与男性相同的条件下加入陪审团。我给你们举个例子,它发生在纽约。一位妇女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我是妇女”,便会被剥夺加入陪审团的资格。直到去年,如果一位女教师同意充当陪审员,她即会失去工资收入,因为她也许会被淘汰出陪审员之列。而一位男教师却照样可以获得收入。
我们已经简要地回顾了歧视妇女的法律。现在再来看看经济上的歧视。情况同样令人震惊。我给你们列举几个数字。1968年,一位专职妇女的平均工资或薪水收入只及男性的58.2%,差距比1955年扩大了5.7%。经济上的歧视目前主要体现在性别上,而不是种族上。白人男子的平均工资为7366美元;黑人男子为4777美元;白人妇女为4279美元;黑人妇女为3194美元。受过专科教育的妇女——无论是白人还是黑人——她们的收入甚至及不上仅接受八年制教育的黑人男子。(www.daowen.com)
许多人对这类数字不以为然。他们以为,男人工作是为了养家活口,而妇女工作不是为了自己,就是为了子女,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积攒一些钱。然而,许多妇女参加工作,有着迫不得已的经济原因,有的是因为丧偶,有的是因为离异。妇女执掌着172.3万个贫穷家庭,占全部贫穷家庭的四分之三,其中四分之一是白人妇女,而白人男子仅占7%。
再看看经济歧视的另一个方面。即使是高收入层次,收入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女科学家和女工程师的年薪也要比男性低2600到3000美元。新泽西州的一家制造厂曾提供了一个同工不同酬的典型例子。工厂的前财务主管是一位女性,年薪9000美元。在她离去后,工厂为接任的一位男性支付年金2万美元,在他辞职后,工厂又以年薪9000美元聘任了一位女性。而从业绩上看,他们全都是称职的。
1970年9月的《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通讯》刊登了一篇关于高校女性的文章指出,即使在研究生院,女生的成绩也好于男生。但对她们来说,要想最终获得哲学博士衔却是难上加难。哥伦比亚大学授予女性的博士学位要多于任何一所大学。但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整个60年代,该大学授予哲学博士学位的人数为:男性195人,女性25人。195个男性中有一半以上已谋得了副教授或更高的职务。而25个女性中却一个也没有,只有一人担任助教职务。
1969年至1970年,斯坦福大学的教师中有30%是女性,但担任教授的却只有1.6%;在密执安大学,女教师占40,而担任教授的只占4.3%。女教授的平均月收入也比男教授低1000美元以上。很显然,即使在学术界,女性也处于最下层。
现在再简短地谈一下第三点,即所谓的心理伤害。
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在其《美国的困境》一书中设有一节附录“类似于黑人问题”,追溯了工业革命引起的经济变革以及奴隶和妇女的解放。他指出,如同在黑人问题上一样,多数人显然接受一种说法,即女性天资不足,大多无法在社会威望及权力方面赢得人们的尊重。
缪尔达尔认为,就像黑人有个“心理定位”问题一样,这里也有一个“妇女心理定位”问题。妇女已经心满意足,不再想要选举权或公民权,这种神话就像“黑人易于心满意足”的神话一样,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妇女的教育先是被忽视,然后又被转而用来说明这种“心理定位”。缪尔达尔断言,除了设法从工作中确立一种生活和获取晋升,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改变一个妇女的地位。
缪尔达尔所说的这种情况现在依然存在。社会并不期望一位妇女去赢得一种生活,法律也仍将其视作二等公民。
最后,我想引证雪莉·切斯霍尔姆——一位黑人妇女——的一种观点。她曾于1968年在布鲁克林同詹姆斯·法默展开议员竞选。你们中的许多人肯定记得,法默是三年前我们丹佛会议的演讲者之一。他的竞选班子在街头大声疾呼:人们多么需要一位强有力的男性领袖。切斯霍尔姆夫人——顺便提一下,她最终赢得了竞选——则反击道,正是因为少数群体需要加以发展,才不能听凭妇女处于落后的地位。对此,我颇有同感。
节译自《当今重要演说》
李东南译陈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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