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把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与公共事务管理信息的公开,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知政权,进而促进公民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过程的基础。英国大法官休厄说:“仅有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在毫无疑问地被人民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6]显然,没有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公民根本就无从知晓政府的活动及其目标,公民参与也就无从谈起。美国著名行政伦理学家P.库珀(P.Cooper)精辟地指出:“一个民有的政府如果没有广泛的信息通道,或者公民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方法,那么,这个政府只能是一场闹剧或悲剧,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的结果。”[7]政务公开使得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变得十分便利,一方面,政府通过互联网等技术第一时间将信息公布于众,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有效地遏制了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另一方面,公民可以及时了解到政府的信息,从而为进一步参与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已经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政务公开。在乡镇这一级,乡镇政府和县所属的部门普遍以设立政务公开栏的方式公开政务;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发布政务公报,用这种方式来公布政府信息。国务院的所有部委和省级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全国80%以上的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所属的部门建立了政府网站,通过网站来发布信息。在很多地方和部分国务院部门,也已经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的服务中心,既是一个便民、利民,为群众办事的场所,也是一个政务公开的场所。[8]
管理者在使用政务公开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参与方式时,要注意对公开的信息审慎考虑,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否则会适得其反,达不到原初的目的。例如,如果公开的信息很陈旧,就不会激起公民参与的热情,公民也就不会提供反馈信息,甚至所提供的反馈观点缺乏思考和说服力,只停留在抱怨的层面上。近年来,我国城市改造中出现的拆迁风波、公民恶意投票等现象都是因这种方式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
【注释】
[1]参见黄东益、萧乃沂、陈敦源:《网际网络时代公民直接参与的机会与挑战——台北市“市长电子信箱”的个案研究》,载《东吴政治学报》,2003(17)。
[2]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89、9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www.daowen.com)
[4]参见袁岳:《新公道,公共管理新视野》,19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Benjamin R.Barber,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274.
[6]转引自[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观念》,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7]P.Cooper,Public Administration,2nd Edition,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89,p.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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