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协商民主理论对促进公民参与发展的意义
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与公民参与的需求密不可分。可以说,协商民主的场景就是公民的参与过程。在观念和理论层面上,协商民主思想所主张的合法、协商、平等、参与为公民参与的合法性奠定了价值基础,展示了现代公民参与应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协商民主思想揭示了主体间认知、认同、共同、共识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从而揭示了公民参与所需要的社会心理素养与宽容、接纳、信任、合作的精神;在实践层面上,协商民主理论则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些具体的策略、技术和方法。
1.协商民主既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丰富了公民参与的实践形式
传统的公共决策认为公民无知识且无法明智地判断政策议题,软弱而又缺乏意志,协商民主对传统政治民主理论缺乏参与视角以及对公民参与轻视的倾向提出了严厉的批判。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到共同体中,强调通过理性对话、平等交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借以培育公民的责任心,培育公民的精神,完善公民美德,提升民主品质,从而弥补和克服自由民主的不足,这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协商民主也丰富了公民参与的形式。随着协商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公民参与的扩大,协商民主中公民参与的形式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讨论和协商,发展出了如公民听证会、愿景工作坊、网络参与、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等多种参与形式。这些鲜活的协商民主的形式,不仅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内涵,更大大拓展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2.协商民主思想的传播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
第一,协商民主增强了公民参与的意识。作为一种对现代民主以及公民参与价值的新的认知方式和观念,协商民主提供了理性公民参与的知识范本,从而强化了人们对公民参与及其精神的认同。一方面,协商民主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个平台,并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意识,形成了如巴伯所言的强势民主模式,“在这里,积极的公民进行直接的自我管理,他们并不需要在每个层次和每个事件中进行具体管理,但是,在作出基本决策和进行重大权力部署的时候他们必须经常充分和详尽地参与”[42]。另一方面,协商民主实践培育了公民精神,推崇了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公民美德。D.K.哈特(D.K.Hart)曾经指出,具有美德的公民应包含四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能够对那些促进公民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公共政策,以及和宪法相一致的公共政策进行判断;二是信念;三是能够承担起个人的道德责任;四是操守,包含容忍和宽容。[43]公民精神是孕育在公民社会之中的、以公共性作为价值皈依的、位于人类心灵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它表现为公民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体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44]
第二,协商民主理论所主张的核心的民主价值理念有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正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所指出的那样,“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45],“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46]。当公民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时,公民会产生一种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意识到自己是政治决策的一分子,于是道德责任、平等和理性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培育和弘扬,“公民精神复兴的关键是使人们在他们的社区事务中有更强的参与感,在事关他们生活的事务中有更大的发言权”[47]。不仅如此,协商民主在培育公民精神的同时,还可以使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形成集体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一方面,公民通过集体的协商,对共同关注的公共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最终形成一个最优的决策,这本身就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公民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形成一种归属感和体认;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参与政治决策,可以培育自己的责任意识,勇于履行公共义务,承担公共责任等,而这些都是公民精神的一些重要品质。
第三,协商民主有助于公民美德的弘扬。协商民主促成了公民的广泛参与,使他们自身的价值在政治决策中得到了实现,当公民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时,通过协商中的对话、辩论,他们身上的某些优良品质也得到了发扬。许多人认为,那些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经常参与协商的人更有可能形成自主、理性的道德特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美德通过协商民主这一过程得到了弘扬。[48]
3.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场域,更是协商民主进程的重要推动者
一般来说,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由社会成员自愿结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和网络,他们除了在自身开辟的自主的领域活动之外,同时还参与同公共权力或者说政治领域之间的互动,发挥着公民民主参与协商的政治功能。过去由于受通信技术或地域的限制,大规模的公民参与协商成本较高,使得协商民主只能在公民直接接触的小范围内实现,而在信息社会的今天,新的通信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公民参与协商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得到了空前的扩展和延伸,这就使得公民社会成为协商民主的巨大场域,在德雷泽克看来,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真正场域。因为在政治化的意义上(即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是由自限性的政治组织组成的,这些政治组织致力于和国家建立一定的联系,但不寻求任何国家权力。“在这些公共组织内部机制中体现出来的是相对的平等主义以及真正的话语民主。”[49]协商民主在公民社会中找到了舞台和依托,公民自身也成了协商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主角。关于公民社会的角色,协商民主论者存在微观协商理论家和宏观协商理论家两种不同的观点。[50]协商民主的微观协商理论家认为,公民社会各部门在愿意且有能力参加一些有组织的协商论坛的情况下,应该参与协商政治;而宏观协商理论家强调公共协商非正式的、非组织的性质。公民社会在非正式的政治活动中的关键作用是形成公共舆论,并将其传达到制度性决策论坛。公民社会能够通过协商民主而广泛地参与政治对话和活动,这不仅能有效制约政府权力的运作,使决策更民主、更合法,更重要的是它培养和提高了公民社会的自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可以说,公民社会是除国家之外的推动民主化尤其是协商民主进程的主要行动者。
此外,关于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也可以从美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中间接地找到部分阐释。帕特南在他的经典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信任、互惠的规范和公民参与的网络。他认为,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内,公民参与的网络越密集,自愿的合作就越容易出现,而公民参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对话和协商,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51]这就说明,一方面,在公民参与网络发达、密集的地方,大多数的公民都能够吐露心声,努力参与到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政治对话中,最终促成协商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协商民主的发展也激发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培育了公共精神,弘扬了公民参与的美德,加强了公民之间的彼此互信和合作,这又增加了社会资本积累,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得以实现的巨大场域,没有公民参与的协商民主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协商民主的实行也极大地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4.协商民主主张的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公共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合法化
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引入广泛的公民参与,这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合法化。传统的公共决策过程一般是先由专家对公共议题进行分析,确定目标,制定公共政策的相关备选方案,最后由政府官员对备选方案进行论证和选择。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与公共政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排除在外,这种缺乏公民参与的公共政策往往因忽视公民的意见而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抵制,因此,只有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才是民主的决策和合法的决策。协商民主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合法化,一方面,从决策的民主化意义上来说,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广大公民的理性参与基础上的,它保证了尽可能广泛的、平等的、自由的公民参与和对话,即使有时因为公民个人视角的不同而忽略了某种相关的事实或者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但其他的参与者也会识别其中的失误,“如果许多人共同议事,人人贡献一份意见和一份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要像一个具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它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智慧”[52],这样一种经过公民的集体讨论、协商而形成的决策自然就是民主的决策。另一方面,从决策的合法化意义上来说,合法的决策必然是有广大公民参与的充分讨论的决策,它不仅体现多数人的意愿,更体现公共利益的理性决策,“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是基于集体理性反思的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53]。科恩认为,“当且仅当它们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理性一致的结果时,这些结果才是民主的和合法的”[54]。因此,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理性协商基础上的决策是民主的和合法的决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阐释公共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德雷泽克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参与式民主的政策科学”,它不同于由精英分子控制政策过程的独裁式政策科学,也不同于以简单多数决定和依靠政治力量大小来分配好处给利益团体的“自由主义式民主的政策科学”[55]。巴伯指出:“当公众把他们的基本管理职责委托给代表的时候,就开始产生了一个异化的过程,其结果是败坏公共利益和共同立场的观点。这种异化会逐渐使民主变得无足轻重,会把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本来应当进行协商的参与转化为一种具有讽刺性的由媒体欺骗操纵的选举。”[56]民主依赖于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公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个体才能有效地保持其做人的资格,政治才能从官僚机构或政治权力的独占物转变为公民共同创造的结果,政治决策才能从精英控制的独裁非民主决策转变为由广大公民参与、讨论和协商的民主决策。
第五节 协商民主模式下公民参与发展的条件
协商民主是基于公民理性参与协商、讨论的一种对话规则,是一种基于公民参与而获得共识的政治实践,它为我们展现了一幅看似完美的公民参与协商政治决策的画卷,然而实际上,任何一种理论都有自身的缺陷,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任何单凭协商民主原则或方法来解决所有各种社会问题的企图都是幼稚和徒劳的。协商民主只是整个政治大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在公民参与问题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局限。抑或是,民主协商模式需要有相当资格水准的公民与公民社会,这样参与进程才可能成为现实。
1.从理论上看,协商民主过于强调了公民参与的理性,而忽略了个人情感
协商民主虽然积极倡导公民参与,并在很大程度上培养和发展了公民的理性能力,但是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参与协商的公民也正如普通人一样,其个人的情感始终在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公民并非是在排斥情感的前提下作出的理性选择。另外,即使是公共理性自身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言,公共理性总是允许人们对任何特殊问题提出多种合理答案,这是因为有许多政治价值,以及表现这些价值的各种方式。然而公共理性的理想却要求我们在宪法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上不能这样做。第二个困难涉及借助投票来表达公众意见的意义。第三个困难在于阐述公共理性何时能成功解决某一问题。某些人认为,有许多问题,公共理性都无法回答。由于公共理性需要在既定情况中给出一种合理的答案,所以,假如我们只从公共理性出发的话,不能要求它提供任何既定的广泛性原则所会提供的答案。尽管如此,公共理性的答案本身又在什么意义上必须是合理的呢?[57]
因此,用一种高度理想化的理性理念来压制和排斥人的出于自然情感的思考,这本身就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利益需求的压制。在协商过程中,我们应该试图追求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之间的平衡,必要的时候仍然需要借助投票,毕竟投票在政治现实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最为重要的是它的制衡机制,正如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Thomas Cristiano)所言,“多数原则有助于确保少数精英分子无法对其他人实施暴政,多数投票使得权力扩散到所有人当中,从而在根本上使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同胞公民滥用权力”[58]。
2.协商民主理论忽略了财富和权力对公民在参与协商过程中的影响
尽管哈贝马斯所主张的提高理性和协商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完全排斥权力和财富对决策的影响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政治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而协商本身就是一种调解人类利益冲突的机制。因此,从根源上讲,协商民主不可能摆脱利益的纠缠,摆脱权力、财富和教育程度对决策的影响。因此,协商民主理论缺乏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来使那些受财富和权力以及教育程度的影响而被排除在外的公民参加到民主协商中来。在发展协商民主制度方面,现实主义的策略应该是在权力、财富和广泛的理性参与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也就是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的理想状态。[59]
因此,协商民主要保障公民参与的平等,一方面,从实质保障的角度分析,正如詹姆斯·博曼所言,“首先,协商以资源平等为条件,它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确实不是强制性的。物质财富与教育背景在这里是重要的因素。其次,协商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另一方面,要从程序保障参与的平等性,协商民主在商谈程序和制度设计上,要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参与歧视,保证公民享有充分和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与地位。[60]
总之,我们只能追求缺陷较少的制度,而不应奢求完美的制度。作为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批判、补充、完善和超越的协商民主理论,尽管目前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尤其是对民主和公民参与问题的某些论断仍然存在乌托邦式的憧憬,协商民主的一些理论预设和构想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和检验,但是,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种理论观念的强大之处就在于,一旦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正确性,它就会顽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无论遭遇到的障碍有多大,它总有一天会变成现实”[61]。
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注释】
[1][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5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2]同上书,5~6页。
[3][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26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414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5]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6]参见周阳山主编:《当代政治心灵》,台北,台湾正中书局,1991。
[7]参见聂鑫:《协商民主理论视野中的公共决策问题研究》,23页,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
[8][美]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118~119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参见[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10]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格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139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王洪树、李敏:《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
[12][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谈火生:《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3]Susan Bickford,“Beyond Friendship:Aristotle on Conflict Deliberation and Attention,”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58,1996,pp.396-399.
[14]John Elster,Introduction: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3.
[15]同上书,p.1。
[16]Joseph M.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Washington,D.C.,AEI Press,1980,p.102-116.
[17]G.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New York:W.W.Norton,1972.
[18]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多元认知》,载《公共管理学报》,2008(7)。
[19]Bernard Mannin,“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Political Theory,Vol.15,1987,pp.338-368.(www.daowen.com)
[20]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In Maurizio Passerine D’entrèves(ed.),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21]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and Legitimacy,”In A.Hamlin and P.Petti,The Good Polity,Oxford:Basil Balack well 1989,pp.17-34.
[22]转引自[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50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3]Gordon Wood,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New York:Knopf,1993,pp.162-166.
[24]转引自[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309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5]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80~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6]转引自[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30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7]参见[美]朱迪特·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见[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9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8]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89~103页,北京,三联书店,2003。
[29]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379~380页,北京,三联书店,2003。
[30]参见傅嘉佳:《浅谈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兼谈该理论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载《经济与法》,2009(4)。
[31]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in Maurizio Passerine D’entrèves,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32]参见[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101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3]Robert E.Goodin,“When does Deliberation Begin?Internal Reflection versus Public Discuss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Vol.51,2003,p.269.
[34]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Vol.14,No.2,2001.
[35]Jams D.Fearn,“Deliberation as Discussion,”in Jon Elster Edited,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45.
[36]John Parkinson,“Legitimacy Problem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Vol.51,2003,p.189.
[37]Colleen M.Grogan,Michael K.Gusmano,“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ory and Practice:Connecticut’s Medicaid Managed Care Council,”State Politics and Policy Quarterly,Vol.5,No.2,2005,p.130.
[38][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41~4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9]Matthew Festenstein,“Deliberation,Citizenship and identity,”in Maurizio Passerine D’entrèves,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
[40][美]乔治·瓦德拉斯:《协商民主》,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
[41]参见[美]马修·费斯廷斯泰因:《协商、公民权与认同》,见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173、174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2][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180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43]D.K.Hart,“The Virture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84(3),p.44.
[44]参见刁瑷辉:《论协商民主与公民精神的养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3)。
[45]转引自[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100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46][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6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7][美]格里·斯托克:《新地方主义、参与及网络化社区治理》,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3)。
[48]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85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49][澳大利亚]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0]Carolyn M.Hendriks,“Integrated Deliberation:Reconciling Civil Society’s Dual Rol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Journal of the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 UK,2006,Vol.54,No 3,pp.486-508.
[51]参见[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195~203页,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5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3]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Boulder:USA Westview Press,2001,p.32.
[54]Joshua Cohen,“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In Alan Hamlin,Philip Petite Good Polity,Oxford:Blackwell,1989,p.22.
[55]John S.Dryzek,Discursive Democracy,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p.114-123.
[56][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5、6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57]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88~91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8]转引自[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191页。
[59]参见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259~26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0]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213~214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1]Erik Oddvar Eriksen,Understanding Habermas Communicative Action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Boston:Beacon Press,2003,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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