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地方治理中的有序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

地方治理中的有序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

时间:2024-08-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1.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对自由民主模式局限性反思的结果自19世纪起,在经历了三次民主化浪潮之后,自由民主制度在许多国家得以确立。对此,巴伯批评代议制民主漠视公民的参与权,认为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商民主并不是对自由主义和代议制民主的全盘否定,而是完善和超越,协商民主通过沟通、磋商和协调,彼此达成共

地方治理中的有序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

第一节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

1.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对自由民主模式局限性反思的结果

自19世纪起,在经历了三次民主化浪潮之后,自由民主制度在许多国家得以确立。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加强。在价值观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西方社会内部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弊病,而现行的自由民主体系似乎无力面对并解决这些棘手问题,其观念遭遇到了合法性的危机。这些危机主要体现为:过度地强调个人自由基础上的自由民主,导致了公民社会责任的缺失。自由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价值是自由主义,它强调个人自由及其权利、利益的至上性,倡导个人价值的追求与实现是众意达成的前提和动力。这种假说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们对国家和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社会正义价值的缺失。正如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所指出的那样,西方自由民主传统“更多地关注促进个人自由,而不是保障公正正义,增进利益而不是发现善,将人们安全地隔离开来,而不是使他们富有成效地聚合在一起。其结果就是,自由主义民主可以强有力地抵制针对个人的任何侵犯——对个人的隐私、财产、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但是,它却无法有效地抵御针对共同体、正义、公民性以及社会合作的侵犯。最终,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缺陷削弱了它对个人的保护,因为个人自由不是参与政治行动的前提,而是它的结果”[1]。这种民主只能是一种弱势民主,同时巴伯极为精辟地写道:“民主只能在强势民主的状态下才能存在,只能在有能力胜任和负责任的公民而不是伟大的领导者的状态中才能得以保全。有效的独裁政治要求伟大的领导者,而有效的民主则要求伟大的公民。”[2]

哈贝马斯(Habermas)也对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提出了批判。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民主主张的是以自由为核心,强调个人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将民主仅仅作为一种政体,只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无疑具有极大的片面性。这是因为,自由主义在政治实践中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太弱。与此同时,与自由主义相对的共和主义民主观念则强调的是整体性与民主,倡导人民主权,他们认为,个人权利只是保障集体民主参与的工具,这一点同样具有片面性。因为,共和主义在政治实践中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又过于太强了。哈贝马斯力图对二者进行调和,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即协商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的阐释中,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参与、公开的协商对话、自由表达和倾听、公共责任和决策的合法性。相对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民主的片面理解和对公民参与作用的忽视,这一观念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

2.对协商民主模式的倡议源自于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为代表的代议制民主制的倡导者认为,公民是冷漠的、容易感情用事和被煽动的,因为公民的意志是不存在的;公民是反复无常的、软弱的。对此,巴伯批评代议制民主漠视公民的参与权,认为代议制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作为“弱势民主”,巴伯指出,代议制民主“既不承认参与的乐趣,同时也不认同公民交往的友谊,既不承认持续政治行为中的自主与自我管理,也不认可可以扩大公民彼此间共享的公共善——共同协商、抉择和行动”[3]。而实际上,公民并非如代议制民主代言人描述的那样无知和冷漠。在成熟的民主制度中,公民主要发挥着两种重要作用:一是作为裁判者,二是作为参与者。首先,他们是政治竞赛的裁判,他们在正式选举、全民公决或其他形式的直接立法中作出的判断,通常有着决定性意义。但与此同时,公民也是由他们充当裁判的政治竞赛的参与者。他们是候选人和支持者,他们的行为以不同的方式促进民意的形成,决定着其他公民如何投票。[4]公民的这种双重角色被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忽略了,竞争性精英民主理论只强调公民的裁判作用,而忽视了参与的重要性。(www.daowen.com)

在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看来,代议制是一种缺席委托的政治,是一种非政治化的政治。它将人们从公共事务拉回到私人领域[5]因为在她看来,在代议制民主政治当中,选民虽然可以通过民意代表去捍卫自己的私人利益,但“行动”的大门由此而被关闭了,真实的意见唯有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讨论才能形成,而不是被代表。她赞成卢梭的观点,认为公共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建立在“持续的同意”(everrenewed consent)基础上的,而这样的同意只能通过公共领域直接参与的“行动”才能得以体现。[6]

由此,西方一些著名的理论家,如哈贝马斯、安东尼·吉登斯等在对代议制选举民主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主张实现由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制选举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的转向。他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不应仅仅局限于投票、请愿等社会活动,参与者应该在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充分掌握信息,并拥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和意见。[7]“第三条道路”的代表人物吉登斯就积极倡导“对话民主”,按照他的理解,“民主不是定义为是否所有的人都参与它,而是定义为对政策问题的公共商议”,或者进一步地说,在“对话民主”的架构之中,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是像古希腊城邦制度那样,人人参与政治,而是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来自于充分地自由讨论和公共协商。他认为,“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8]

总之,无论是自由主义民主,还是代议制民主,它们都不可能成为一种完备的理论或实践。对其中的任何一种怀有“乌托邦”式的憧憬,将之想象为解决一切民主问题的根本良药都不是明智的态度和选择,我们只有以一种批判的反思和继承的态度,一方面以自己的合理性来审视对方的弱点,另一方面又要吸纳对方的合理性以反思自身的不足,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地推动民主向前发展。而协商民主正是在西方社会迫切要求公民参与、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建立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感、促进政治共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背景下,对自由主义和代议制批判并继承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协商民主并不是对自由主义和代议制民主的全盘否定,而是完善和超越,协商民主通过沟通、磋商和协调,彼此达成共识,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提升决策的合法性,更有利于加强公民之间的团结。学者乔治·M·瓦拉德兹(Jorge M.Valadez)在评述协商民主应对代议制民主存在的困境时就曾指出:首先,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其次,协商民主有利于使人们注意到社会现实与所谓正义和平等原则之间存在的矛盾;最后,通过将曾经受排斥的种族文化团体的声音吸纳进协商过程,以及向这些团体表明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公正和包容性的程序,协商民主促进了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9]

概括而言,从协商民主模式源起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到,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个由民主宪法规范、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公共治理形式。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化的时代,在一个既有体制面对重重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和重建公共领域生活的新历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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