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经济新秩序
第一节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与发展
“二战”后,国际形势的一个根本变化,是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形成了一支独立的举足轻重的力量。发展中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对独立前遗留下来的旧经济结构进行变革,逐渐减少经济上的依赖性。然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适应时代潮流,对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变化。如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在生产领域、贸易领域和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受到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待遇,以及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没有应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这种状况在各方面阻碍着民族经济的发展,因此,战后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领域各种矛盾的展开与激化,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改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口号的提出到纲领的形成,经历了10年的历程。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就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经过10年的努力,终于在联合国的第六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从此,第三世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进入了向经济领域纵深发展的新阶段。
迄今,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提出与酝酿阶段(1955~1965年)
1955年4月亚非(万隆)会议的召开,是具有世界意义的历史事件。在大会通过的经济合作和关于促进世界和平的合作宣言等决议中,明确提出了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互利和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采取集体行动稳定原料商品价格等原则,并第一次发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呼声。
在“万隆精神”的推动下,不结盟运动迅速兴起。1961年9月第一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在贝尔格莱德举行。此次会议已初步涉及反对“旧秩序”问题:要求废除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变换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里采取联合行动。与此同时,随着亚非拉地区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相继取得政治独立,它们之间的团结斗争也有了明显加强。20世纪60年代又建立了一批原料生产国和出口国组织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并逐渐形成为一支联合的反帝力量。
二、纲领形成阶段(1964~1974年)
这十年是发展中国家从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到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斗争纲领的阶段。根据第一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关于采取“联合行动”的原则,在1964年3月的联合国第一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并发表了《77国集团联合宣言》,强调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增加它们之间的接触和磋商,以便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确定共同的目标和制定联合的行动计划”。宣言还指出这次贸发会议是“走向建立新的、公正的世界经济秩序的一个有意义的步骤”。同年8月,不结盟国家在开罗召开的第二届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1967年9月77国集团部长会议又通过了《阿尔及尔宪章》,明确了建立“新秩序”的重要性,并强调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努力是发展经济的“先决条件”。在1968年2月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77国集团代表根据《阿尔及尔宪章》,要求发达国家改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条件,拆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增加发展援助,并敦促会议就非互惠、非歧视的普遍优惠制达成协议。最后,会议通过了35项决议和决定,其中关于普遍优惠制的文件,成为发达国家从1971年起陆续实施的普遍优惠和各种安排的基础。
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在1970年9月卢萨卡召开的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建立“新秩序”的纲领大体形成。继之在1972年4月召开的联合国第三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77国集团公布了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13项原则,明确提出改革国际金融和货币制度、打破海运垄断、维护领海主权、防止环境污染和进行技术转让等问题。在1972年8月不结盟国家外长会议草拟的《乔治敦宣言》中,要求各国家集团加强合作,努力建立更加广泛和更加公正的国际经济关系。
1973年9月,第四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经济宣言》和《经济合作行动纲领》。两个文件拟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贸易问题的一系列指导原则,重申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对它的自然资源和国内经济活动行使国家主权不可剥夺的权利;无条件地支持实行自然资源国有化;制止跨国公司的有害活动。文件指出,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展中国家应采取个别或集体行动,加强在经济、贸易、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争取建立新型的经济贸易关系,以便取得必要的发展条件。同年10月,阿拉伯产油国运用“石油武器”,冲破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垄断,收回石油价格决定权,开始了向旧国际经济秩序冲击的尝试,揭开了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序幕。
在上述背景下,1974年4月,在阿尔及利亚国家主席布迈丁倡导下,召开了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会上,发展中国家用大量的事实,揭露了不平等的旧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求改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我国以邓小平为团长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正当要求。会议于5月1日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宣言》和《纲领》确定了建立主权平等、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纲领。
六届特别联大的召开及其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第三世界经济领域的反帝、反殖、反霸斗争,进入了比较有组织、有纲领的斗争新阶段。
三、纲领的实施与贯彻阶段(1974年至今)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以后,发展中国家为实施和贯彻新秩序纲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这一时期,基本上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74年到7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在石油斗争胜利的推动下,建立“新秩序”的斗争进展得比较顺利,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间原料生产国和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有较大发展,商品综合方案中的共同基金获得通过,普遍优惠制得到进一步贯彻;另一方面,南北之间“对话”也取得一定进展,1975年2月,西欧经济共同体与非加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简称)的64国签订了有利于发展彼此经济贸易关系的第一个洛美协定。尤其是,1975年5月至1977年6月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倡议召开的巴黎“国际经济合作会议”,反映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愿意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对话”和改善南北间经济关系的愿望。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向纵深发展,“南北对话”进入实质性阶段。它开始触及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谈判愈加困难。1975年12月正式开始的“国际经济合作会议”,经过两年的对话,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于1977年6月草草收场。1978年在发展中国家倡议下成立了联合国大会全体委员会,继续审议南北会谈的各项问题。接着,为了推动南北谈判的进程,1979年,发展中国家提出在联合国范围内发动全球谈判,全面和综合地讨论南北经济关系中的原料、贸易、能源、发展和货币金融五个领域的问题。为此,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4/138号决议。可是,南北双方未能就全球谈判的议程和程序达成协议。1981年10月,在坎昆举行的南北首脑会议,曾试图为举行全球谈判给以一定的推动,但仍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与此同时,世界石油市场形势开始发生逆转,作为推动“南北对话”的重要杠杆——“石油武器”的作用大大减弱,“南北对话”随之陷入僵持阶段。
第二节 维护资源主权与争取海运权的斗争
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和目标,这些内容和目标涉及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从本节开始,我们将简要介绍这些方面的问题。维护资源主权与争取海运权是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重要目标和基本内容之一。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指出:“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各国应“采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措施来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1974年12月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确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并指出:“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以自由行使此项主权。”1975年3月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工业发展与合作的利马宣言和行动计划》进一步指出,他国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经济、政治或其他强制措施来阻碍对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
为此,发展中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斗争,如废除外国资本的租让地和永久开采权;通过征用、没收或补偿等方式将外资企业国有化,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限制和管理等。在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跨国公司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资料,1960~1976年间,发展中国家发生了1400起国有化实例,国有化事件数目从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年47起,加快到70年代平均每年140起。从部门看,石油领域的国有化进展得最为迅速和全面;另一方面,为了限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于1976年设立了由4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工作组,专门负责草拟跨国公司行为守则。1979 年3月,政府间工作组提出了一个综合性方案,作为制定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划拨价格、税收、技术转让、劳工与就业、对消费者与环境的保护、跨国公司待遇、政府间的合作及行为守则的实施等。1981年5月,77国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87条)。经过多次会议的辩论、修改、协调,已对跨国公司的活动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如跨国公司必须尊重所在国对其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遵循所在国社会、文化的目标与标准,不参与所在国禁止的政治性活动,帮助所在国培训管理与技术人员,促进社会就业,不利用公司组织和经营方式修改纳税依据,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提供环境保护的有关资料,在工人就业、培训、工作、生活条件和劳资关系等方面按国际劳工局的规定办法实施等。但是,在一些关键性条款上依然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如跨国公司的定义,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待遇,东道国依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管理跨国公司等。拟定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跨国公司为国际经济合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一个检验。
海洋问题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海洋占地球表面总面积的70%以上,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和矿物资源。海底石油和天然气储量约达2500亿吨,占世界油气储量1/3以上。海底的锰结核含有锰、铜、钴、镍等多种稀贵金属元素。世界整个大洋海底的锰结核总储量达3万多亿吨,仅太平洋底就有1.7万亿吨,约含4000亿吨锰,164亿吨镍,58亿吨铝,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同类矿物在陆地上的蕴藏量和可用年数。早在17世纪初,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Grotius)就提出,海洋是无国界的,各国对海洋皆具有相同的权利。但是,第二次大战后,过去被认为是属于国际海域的地带,有的国家却宣称对其拥有主权。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主张自由开发。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较小的发达国家则主张,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因此,世界多数国家都要求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从1958年以来,已先后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海洋问题的斗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200海里海洋权
20世纪50年代,为了反对大国掠夺,拉丁美洲国家掀起保卫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这个正义呼声得到亚非两大洲的响应。1971年11月,77国集团发表声明,支持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关于沿海国家可以自由支配在其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资源的原则立场。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达成协议,同意沿海国家有权管辖的经济海域最大宽度为200海里。这一斗争已取得较大的进展,近百个沿海国家宣布了自己应有的经济海域,但有些国家经济海域相互交错重叠,从而产生了划分大陆架和经济海域的分歧。
二、海床矿藏权
1958年2~4月,在日内瓦召开了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和《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公约》。但是,关于领海宽度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随后,1960年3~4月又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讨论各国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由于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196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研究和平利用国家管辖权以外的海底资源问题。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原则宣言,声明“国际海域的海底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继承的财产,国家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根据这一原则,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自1971年开始筹备,经过多次协商与谈判,在1980年8月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第9次会议上,最后完成了《海洋法公约草案》。1982年12月10日,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有100多个联合国成员国在《海洋法公约草案》上签字。按照规定,在征得60个国家正式批准后的一年,公约方可正式生效。
《海洋法公约草案》涉及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峡通行权利、大陆架的界限、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制度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研等问题。关于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是海洋法的新问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对此有重大立场和利益分歧。美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即开始了国际海底的勘探、试采和加工提炼技术的研制和试验活动,并准备于80年代后期,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国际海底采矿。经美国众、参两院通过,并于1980年6月由总统签署的《深海矿物法令》规定,美国国民从1981年7月1日起,即可领取进行深海勘探的许可证,并允许于1988年1月进行商业性开采。英国、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和日本等也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准备单独或联合开发海底矿产资源。发展中国家则敦促联合国成立新的机构,以便控制和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海底勘探和开发的垄断。反映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国际海洋法公约草案》规定,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将在一个全体缔约国组成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统一控制下采取“平行开发制”,即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所属的“企业部”开发的同时,也允许缔约国或任何具备资格的公私企业进行开发。但是,任何国家或企业要进行开发,均须首先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并取得开发合同。承包开发者要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向“企业部”转让有关技术,并向管理局交纳开发海底资源的一定比例的利润。管理局全部收益除规定的开支外,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分享。为了保护铝、铜、钴、镍等有关金属陆地矿产国利益,还对锰结核开发的产量加以限制。公约草案还包括“反垄断”条款,规定一国承包的矿址不得超过允许缔约国或其企业开发的海底区域的2%。目前,关于公平合理地开发海底矿藏资源的《海洋法公约草案》虽然已经签订,但由于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阻挠,未能正式生效。1982年2月,美国、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缔结的一项“联合开发海底资源的小公约”与《海洋法公约草案》相对抗,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各国对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权利的斗争,仍然是长期而艰巨的。
三、分享海运权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签订,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运领域争取合法权益的斗争。长期以来,国际海运业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班轮公会所垄断。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班轮公会约350家,相当大程度上控制着世界各大主要航线的运输任务,成为掌握大量吨位、操纵运价市场的国际海运垄断势力。在世界散装商品中,1/3以上的运输量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然而发展中国家拥有的商船队却仅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左右,此类商品绝大部分海运业务亦为发达国家的班轮公会所控制,发展中国家为此也蒙受巨大损失。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反对国际海运垄断的斗争不断加强。1964年,在第一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和扩大本国商船队,承运本国货物。1968年,在第二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为本国船舶保留货载。1972年,在第三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拟订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草案,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
1974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了守则公约草案。会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守则的性质、货载分配原则、解决争端程序等重要条款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发展中国家认为,守则公约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应按船舶国籍,确定承运货载比例;对于争端的解决,如果协商和调解失败,应接受强制仲裁,并提出成立有关此类问题的国际仲裁机构。经过反复协商、讨论,虽然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投票反对,但会议还是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守则公约。按规定,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至少要占世界杂货船吨位的25%,守则公约方能生效。由于少数发达国家拒绝或拖延批准,截至1982年8月1日,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只占世界杂货船吨位的20%,致使守则公约迄今未能生效。目前,发展中国家正在力图使用“国船”装运“国货”,同时,近年来,由于国际海运事业衰退,1/3的船只已转移到石油输出国,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运事业的力量和地位已有显著改变。然而,要实现“货载分配”方案和废除“权宜国籍船舶”的要求,尚需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
第三节 改善国际贸易与技术转让条件的斗争
一、改善国际贸易条件的斗争
发展中国家3/4的外汇收入来自农矿原料的出口。但是,“二战”后在国际市场上,国际垄断资本仍占据支配地位,对商品价格有相当大的决定权,通过不等价交换剥削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为打破国际资本对市场的垄断,确保和稳定初级产品的出口价格,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纷纷建立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1960~1970年间,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建立了石油、铜、咖啡、花生、可可、椰子、天然橡胶等原料生产国组织。197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期间,阿拉伯产油国与石油输出国组织中的非阿拉伯成员国团结一致,冲破西方石油公司对油价的垄断,夺回石油价格决定权,后来又通过增股、国有化等措施,逐步收回石油开采权。在石油斗争胜利的鼓舞下,20世纪70年代又先后成立了铝土、肉类、香蕉、食糖、木材、磷酸盐、铁矿砂、钨砂、水银、丁香、胡椒等组织。各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的组织形式与具体作用不尽相同,有的仅是协调成员国的原料生产、出口和销售方面的政策,维护生产国经济权益;有的则通过建立缓冲库存,实行出口限额,保证稳定的市场供应;有的则在开发资源、原料加工方面实行资金、技术合作。然而,保持原料市场与价格稳定,争取销售价格决定权和改善原料产品的贸易条件,保护原料生产国经济权益,则是他们的共同目标和斗争焦点。
为此,发展中国家在第六届特别联大上提出了建立《商品综合方案》。此后,发展中国家根据第四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的倡议,于1975年2月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了发展中国家原料会议,依据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决议,研究和分析了原料与发展问题,最后发表了《达喀尔宣言和行动纲领》,行动纲领要求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第四届贸发会议之前,拟订一项包括国际储存和干预市场在内的商品综合方案。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发会议正式通过了《商品综合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原料生产国改善初级产品贸易条件、增加出口收益的一项综合性计划。《商品综合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一项商品共同基金,为商品的缓冲储存和储存以外的其他措施提供资金。经过南北双方围绕商品共同基金的性质、数额、用途和控制权等问题,进行了多年的谈判协商,并于1980 年6月达成了“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该协定规定,共同基金总额为7.5亿美元,其中“第一窗口”为4亿美元(强制性缴纳),“第二窗口”为3.5亿美元(自愿性捐款)。按规定,需要有90个国家核准,而且这些国家直接分摊的资本和认缴资本占总额的2/3时,协定才能正式生效。
2.谈判拟定18种商品的国际协定。这18种商品是香蕉、铝矾土、可可、咖啡、铜、棉花及棉纱、硬纤维及其产品、铁矿石、黄麻及其产品、锰、肉类、磷酸盐、天然橡胶、糖、茶叶、热带木材、锡、植物油及油籽等。1976年以来,天然橡胶、黄麻、热带木材三项商品已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其中,国际天然橡胶协定设有40万吨天然橡胶正常储存和15万吨天然橡胶的应急储存,缓冲储存资金由生产国和消费国平均分担,打破了以往生产国必须出资,消费国自愿出资的老框框。
3.改进和扩大对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不足的补偿措施,使发展中国家在出口收入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可以从该项措施中得到优惠贷款和补贴,以减轻和避免出口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
4.采取国际措施,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初级产品的加工、运输和销售,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出口多样化,以争得较多的经济收益。
发展中国家为改善贸易条件所进行的另一方面的斗争是,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要求实行普遍优惠制。“二战”后,发展中国家随着民族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制造业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是,其制成品在世界制成品贸易中的比重仍然不大。尽管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转嫁危机和困难,加紧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设置种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限制范围从纺织、成衣等劳动密集产品,扩大到钢铁、船舶、高级电器等技术密集产品,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和民族工业发展造成严重障碍。“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为减少关税与非关税障碍,改善在国际制成品贸易中地位,进行了种种努力。1964年,在第一届贸发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在其宣言中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应给予普遍优惠待遇,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取消或减少关税,以便让更多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发达国家迫于发展中国家的压力,同时考虑到采取保护主义的反作用,一方面重申“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也不得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以减让或免除进口税方式,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更多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优惠待遇。70年代初以来,日本、西欧经济共同体、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瑞典、瑞士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实施了这一优惠关税制度。但迄今对这一制度的实行仍有不少限制,例如发达国家有权根据它们认为的所谓“迫切理由”拒绝给某些国家以优惠待遇,并对优惠、项目范围和配额“设限”。进入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虽已同意将普惠制再延长10年。但正在对普惠制进行“修正”,准备逐步把普惠制项目集中于初级农矿原料,而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采取“毕业”政策,即提高进口税率或不再给予优惠。美国目前已规定,单项产品输往美国的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或进口占有率达25%的商品,即不适用于普惠制范围。
二、改善技术转让条件的斗争
改善技术转让条件,争取发达国家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又一重要方面和内容。
众所周知,国际间技术转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政府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另一种是商业性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是指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的许可证交易。技术贸易发展极为迅速,是技术转让中大量采用的形式。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市场上技术贸易额仅为50亿美元,80年代初即猛增到160亿美元,1985年已超过400亿美元。[1]当前国际上技术输出大部分为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所垄断,仅美国一国就占世界技术输出总额的一半以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不仅可以避免国有化的风险,而且可以带动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加强对后者的经济和市场控制。据统计,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转让1亿美元的技术专利,就能够多销售50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及其他产品。因此,技术输出与转让实质上已成为国际垄断资本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扩张、掠夺和占领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
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贸易与技术转让,虽然可以得到一些先进技术,但是发达国家对世界科学技术的垄断,则迫使发展中国家付出高昂的代价,接受种种不合理条件,甚至使本国企业失去一些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方面的自主权,阻碍这些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独立发展。为了冲破发达国家技术垄断,加速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进程,发展中国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斗争:
1.要求发达国家在制订科技计划、拟定政策措施、培训科技人才,以及建立区域技术转让中心方面提供援助,以切实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能力。
2.制止技术反向转让。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人才,不断流向发达国家,这是一种反向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转让。据统计,从20世纪60~7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已有400万工程技术人员和医生移居西方国家。为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这一反常趋势的发展,并制定经济补偿措施。
3.按照第六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原则,修改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中的合法权益,承认这些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目标的特殊需要,制定普遍、平等的准则,作为处理技术转让交易各方关系的基础,以避免采用限制性惯例,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第六届和第七届特别联大业已通过决议,并委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拟定行动守则的规定。迄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已为此召开了多次会议,并就行动守则的目标和框架达成了协议。目前,除“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国际协作”等章节达成协议外,其他章节的一些重大问题至今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分歧的主要焦点是,行动守则是否适用于垄断组织及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同一国家内的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些子公司虽然是在一个国境内进行技术转让交易,但都是由外国实体控制的,也属于守则适用范围,而发达国家则认为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安排,不应受行动守则的约束。
第四节 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斗争
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剥削、掠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缺乏发展民族经济必要的资金,因此,强烈要求发达国家实行资金转移。根据《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规定,到1980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应占援助国国民生产总值的0.7%。目前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发达国家远未达到这一指标,同时近年来官方发展援助甚至出现下降趋势。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低收入贫穷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在外部资金流入中,希望更多地依赖条件相对优惠的官方发展援助,但是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满足。1970~1983年间,官方发展援助在低收入国家外部资金流入中的比重,已由78%下降为45%。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1980~1983年间,一直停留在65亿~69亿美元,仅为发达国家许诺的97亿美元的一半多一点。近年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转移状况的恶化,还表现在官方援助中条件相对优惠的多边援助比重的下降,[2]以及西方发展援助委员会提供的官方或由官方支持的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下降。[3]
与此同时,近20年来,国际资本流动的两大变化是:股权资本转向借贷资本,官方融资转向私人融资。与此相适应,发展中国家外部资金流入中,直接投资比重在下降,[4]外债比重在上升;外债中官方发展援助比重在下降,商业贷款比重在上升,浮动利率债务比重也在上升。因此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日益沉重。
一、为减、免、缓债务开展的斗争
债务问题是目前解决南北问题的一个焦点,也是国家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缓解日益沉重的债务负担对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与困难,发展中国家积极为减、免、缓债务展开斗争。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免除最不发达国家的官方债务,减轻困难较大国家的还本付息负担,延长债务偿还期,以及反对资金借贷中附带政治、军事等不合理的条件。而英国等主要债权国长期以来坚持僵硬立场,并把债务问题归因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它们只同意在债务问题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才对有关债务国的困难予以单独、个别的考虑和解决,反对通过多边谈判总体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为了使减、免、缓债务的斗争取得积极成果,发展中国家在不放弃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协调立场和调整斗争策略。在1978年3月举行的联合国贸发理事会第九届特别会议上,提出了首先解决最不发达国家官方债务的方案,经过谈判和斗争,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债务和发展问题》的决议。1980年9月,贸发理事会第21届会议又通过了一项有关债务问题的决议,拟定了作为今后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工作依据的详细要点,要求当发展中国家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或债务危机时,对该国债务进行国际审议;分析它们的财政政策和资金转移情况,进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债务,由双边或多边机构以适当条件提供额外资金、增加适当方式的援助或改善援助条件等国际措施,以便恢复债务国的偿债能力,改善它们的国际收支状况,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www.daowen.com)
根据贸发会议秘书处1981年7月编制的材料,到1980年止,发展中国家中债务减、免的受益国共45个,其中多数为最不发达国家,减免债务总额为57亿美元,其中免除部分为33亿美元,采取“类似行动”的22亿美元。所谓“类似行动”,包括取消利息、重新安排偿还期,以及接受用当地货币偿还债务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减、免、缓债务斗争又取得一些进展,1985年,联邦德国宣布全面或部分免除22个发展中国家的40亿联邦德国马克的发展援助信贷本息,英国也宣布免除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债务。
为了比较全面地解决债务问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丁美洲国家,积极推动债务问题的“南北对话”。1984年6月,拉丁美洲11国财政部长和外交部长举行会议,发表《卡塔赫纳共同意见》,要求同西方债权国政府进行对话,共同努力解决债务危机。哥伦比亚政府还提出了成立南—北委员会研究债务问题的建议。1984年9月,国际银行财团同意继续向墨西哥提供贷款,并以降低利率和手续费的条件达成了重新安排485亿美元债务的协议。随后,委内瑞拉、巴西、智利、巴拿马和阿根廷等重债务国,也同国际债权银行达成了类似的偿债安排。
1985年10月,美国财政部长贝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年会上提出了消除国际债务危机的“新设想”,即在三年内,私人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向债务国提供290亿美元新贷款,但其条件是债务国必须进行国内经济政策的改革和调整,包括如国有企业转为民营、开放国内市场、取消对工业的特殊保护、取消物价管制、稳定货币等。贝克计划预示着美国对解决国际债务问题的态度和政策发生了某些变化,主要是承认国际债务不仅是债务国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亦应承担责任,并把重点从要求债务国单纯紧缩经济,转向帮助它们促进经济增长。然而,由于美国仍反对增加特别提款权和对世界银行的增资,这样就无法使国际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以便向债务国提供新贷款。另外,美国把商业银行推到解决债务问题的“第一线”,然而在日益增多的发展中国家无法按期偿债的情况下,私人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冒风险提供更多的新贷款。而且,贝克计划的一些内容干涉了债务国的内政,未必都有利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贝克计划仍难以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最低限度的发展资金,实现以发展促还债的政策。日益沉重的债务负担,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
二、要求改革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斗争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进行的另一个方面的斗争是要求改革国际货币金融制度。“二战”后初期,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维护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占有基金份额少,没有多少表决权,遇到国际支付困难时能够向基金组织借用的外汇数量也十分有限,因而,长期处于少权或无权地位。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逐步展开了争取平等权利,争取扩大借款权益和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斗争。这些斗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取投票平等权和扩大借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份额多少按各国国民收入、货币储备、外贸收支及其他有关指标,由该组织与成员国协商决定。各成员国基金份额分配数量,不仅决定着它们各自的缴款数量,而且也决定着各自的投票权、可借贷款以及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的多少。总之,基金份额大、投票权、借款金额和特别提款权也大。通过长期斗争,石油输出国组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已增加了一倍,发达国家的份额相应减少,从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内的借款权和发言权。与此同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设立了出口波动补偿贷款(1963年)、缓冲库存贷款(1969年)、中期贷款(1974年)和补充贷款(1977年)等,根据一定条件向有国际支付困难的成员国提供贷款。此外,1976年5月设立了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61个国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家提供贷款。但是,发达国家所占份额仍然最多,发展中国家的无权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二)改革国际货币制度的斗争
20世纪60年代初,美元霸权地位下降,发达国家间的矛盾激化。为协调它们间的经济政策,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成立了由美国和西欧主要发达国家组成的十国集团。随着发展中国家斗争的加强,1972年9月成立了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及有关问题委员会”(简称20国委员会),成为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问题的咨询机构。1974年10月2日,该委员会解散,其活动改由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国际货币体系临时委员会(通称“临时委员会”)继续进行。
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通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代表为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进行不懈的斗争;另一方面77国集团在1972年成立了24国集团,这一集团是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国际货币基金领域中的合法权益进行斗争的“核心小组”。24国集团成立以来,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就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研究和协调工作。在1979年7月和1984年9月,先后制定了《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行动纲领草案》和《关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改革的行动纲领修正案》,呼吁国际社会正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内的困难处境,改革不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并为这项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的有效监督,以保证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金融与汇率的稳定。
2.当前国际收支的恶化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按照固定的计划偿还欠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同世界银行与地区开发机构联合采取新的措施,为发展中国家克服困难、发展经济提供足够的资金,并放宽贷款条件。
3.实行浮动汇率制仅对主要发达国家有利,因为它减轻了主要发达国家为维持汇率稳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然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外贸易大都以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计价结算,因此汇率的波动,将给发展中国家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出口报价及购买远期外汇等造成困难。发展中国家往往由此增加了进口成本,减少了出口收入,导致外贸逆差扩大,国际收支恶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革现行汇率制度,支持对主要货币的改革,采取设立“目标区”的原则。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必须增加特别提款权,以缓和发展中国家储备紧缺的压力,促进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复苏,改善有条件和无条件清偿手段之间的平衡,减少对高成本借贷资金的依赖。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保证每年分配的特别提款权不得少于24国集团在1984年《关于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改革的行动纲领修正案》中建议的150亿单位。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该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补偿贷款不仅用来补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短缺,而且用来补偿贸易条件的恶化。提取补偿贷款的数额应与经过计算的出口短缺相联系,而不是与其所缴份额多少相联系。
6.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必须大大加强,在多边金融机构中拥有表决权所占比重应从目前的38%增加到50%。
24国集团认为,在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受害者。尽管造成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不打破这一秩序的束缚,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是促使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要求全面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基本方向。但是,目前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仍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因此,整个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改革依然是长期的、艰巨的。
第五节 世界经济结构改革
世界经济结构改革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世界生产、贸易、技术及货币金融体系的根本变革。
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建立在少数先进工业国对广大落后农业国的控制、压迫与剥削的旧的国际分工基础上的。畸形的国际经济结构与被压迫、落后国家经济畸形发展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重要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西方国家劳动力价格相对昂贵,劳动密集型工业不断向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进入70年代,石油价格急剧上涨,西方国家的钢铁、炼油、化纤等能源密集重化工业的相对优势亦在逐渐消失,因而,将耗能耗材经济效益低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70年代中期以来,钢铁及其他冶金业、炼油、石化、船舶和汽车制造等重化工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以钢铁为例,1974~1979年间,发展中国家钢产量约增长60%,年增长率在10%以上,在世界钢产中所占份额由9%上升为13.5%,据估计1985年达17%,1990年将达20%。上述情况使世界经济结构或多或少开始发生某些变化。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仍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经济结构变化较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未改变单一初级产品供应国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中,开采业仍占相当比重,制造业发展主要集中在一些出口加工国。在制造业内部,绝大多数国家也只是兴办了一些出口原料的初步加工,以及食品、纺织等劳动密集工业、机器、电子等资本、技术密集工业一般都还相当落后。总之,今天先进工业国与落后农矿业国的旧式分工仍未根本改变。
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虽然涉及发展中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货币金融领域中的地位,以及加强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合作等重要问题,但是,《宣言》和《纲领》并未从总体上明确提出进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的要求。随着斗争的深入,77国集团在酝酿和制定联合国第三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所面临的世界经济结构性问题。为此,1980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三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强调了要对世界生产进行广泛的变革;在世界范围内重新调整工业布局;发展中国家必须制订和实施长期的工业化计划,建立农、轻、重协调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从此,世界经济结构的改革便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重要内容和方面。
世界经济结构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同时涉及与此相关的国际贸易及国际货币金融领域中的不同国家集团间地位与格局问题。为此,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以下一些努力:
1.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工业转移”进程。
2.积极利用国际资金、设备和技术,建立和发展以加工本国原产品为基础的工业体系,以增加本国产品加工层次和附加价值。
3.在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的同时,发展一些新兴科技工业,逐步建立起劳动、技术、知识密集协调发展的“金字塔型”产业结构。
4.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推动发展中国家间的全球贸易优惠制实施,以便筹建发展中国家的多国销售企业和国营贸易组织,逐步扩大对世界市场的占有率。
5.经过多年协商和筹备,1985年8月在维也纳举行联合国工发组织第一次会议,此后该组织即为联合国下属的具有独立性的专门机构。该组织致力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强国际和区域间的工业发展与合作,以及为实现“利马指标”,即到2000年,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生产总值提高到世界工业生产总值的25%水平发挥重要的作用。
6.根据世界经济的现实,积极推动修订当前支配资本主义世界商品贸易、货币金融领域关系的布雷顿森林制度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现行内容,争取建立一个照顾世界各国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
当前,发展中国家推动的以工业化为核心的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和国际贸易、金融制度的改革,在某些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世界经济结构改革,是对几百年来已经形成的资本主义世界旧的国际分工体系的变革,触及国际垄断资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种努力必然遭到来自发达国家多方面的阻挠,其中包括不愿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持续的“工业转移”,担心这种转移产生“飞镖效应”,构成对发达国家工业发展的威胁;以及在高赤字和高失业的重负下,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加紧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以自动出口限制、配额、征收附加税等措施,阻碍发展中国家工业制成品输入等。总之,改革世界经济结构的斗争必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第六节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前景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及其目标和纲领,是战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反帝、反殖、反霸的长期斗争中逐步形成与发展的。与此相关的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亦是如此。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摆脱国际垄断资本的控制和剥削,建立真正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毫无疑问,这一最终目标,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完全实现。而在当前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制度还相当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近期目标,则主要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权益和主权,减轻和削弱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剥削,建立较为平等公正的国际经济关系,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发展和有利于整个世界经济的振兴。以上所述当前发展中国家在维护资源主权和国际贸易、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斗争,即具体反映了实现近期斗争目标的进程。
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处境不同,因此,要求实现具体目标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种不同策略:一种策略强调解决眼前困难,主张在谈判中着重争取解决援助、贸易和债务等紧迫问题;另一种策略则强调结构改革,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国际经济体制,认为在援助、贸易和债务等问题上取得进展,将增加南方对北方的依赖。目前这两种策略与主张出现相互渗透与接近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解决当前的困难和改革旧的国际经济结构并非是绝对不相容的。改革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实力,而解决紧迫问题,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并进而加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旧体制中的谈判地位,二者相辅相成。而改革旧体制将是一个通过不断解决具体矛盾,不断扩大成果的长期斗争过程。
1981年2月不结盟国家外长会议发表的《新德里宣言》指出,第三世界国家在全球谈判中“对紧迫问题和改革问题应该给予同等注意”。实践表明,在坚持长远目标前提下,争取通过谈判解决紧迫问题,逐步减轻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困难,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所应采取的正确策略。近一二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人民在世界上其他主持正义力量的声援和支持下,通过团结斗争,排除重重阻力,在逐步贯彻与实施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纲领》的基本原则方面,已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南北双方也达成了一些协议,发展中国家争取到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进行“对话”的地位。发达国家不得不考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国际经济事务上的意愿,从而为第三世界的发展排除了一些障碍,创造了某些有利的国际条件。根据近一二十年来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为了使建立“新秩序”斗争取得进一步进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今后斗争中,需要更加注意斗争的战略与策略。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近年来,西方某些人一再散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一种空想”,或者“已经过时”。然而,客观现实表明,目前《宣言》和《纲领》所规定的目标远未达到,国际经济旧秩序仍在严重地束缚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使其继续成为发达国家进行剥削、掠夺和转嫁危机的对象。在危机的打击下,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的南北贫富差距在扩大,矛盾也在发展。这一客观现实进一步证明了现存国际经济体系的不平等、不合理和腐朽性,打破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各国人民克服困难和危机,振兴世界经济的刻不容缓的任务。今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各国人民为了消除危机和振兴经济,需要更加努力地维护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鲜明旗帜,坚持到底,逐步取得胜利。
二、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长远目标同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正确地、紧密地结合起来
改革以少数发达国家的垄断为基础的国际生产、国际贸易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第三世界和世界各国人民长期而艰巨的历史重任,要求在短期内就全部实现是不现实的。为了克服危机和困难,促进经济发展,当前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面前,有许多紧迫的经济问题,如债务问题,保护主义问题,原料与石油价格问题和对最贫穷发展中国家增加官方发展援助问题等,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现实表明,上述紧迫问题的解决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长远目标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只有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长远目标,紧迫问题的解决才有明确的目标与方向,才有利于逐步地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振兴问题;另一方面,只有从一个个紧迫问题入手,逐步解决,积小胜为大胜,最后的长远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三、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和集体自力更生,同时争取外援,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外部条件
自力更生是指坚信利用本国人民自己的力量,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调动国内一切积极因素,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集体自力更生则是指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在立足本国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加强第三世界内部相互合作,发展民族经济,扩大发展中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1970年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把通过发展中国家间相互合作,巩固与发展民族经济独立的原则,总称为集体自力更生。1973年第四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进一步把集体自力更生作为不结盟运动的基本思想。1974年第五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指出:“集体自力更生的含义在于发展中国家通过使用集体谈判的力量,以保卫他们合法经济权利的坚定决心。它们包含着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公正的经济发展进程而统一行动的准备。”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通过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集体自力更生的思想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总体实力的增强。
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目标,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排除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外部障碍,使其摆脱对发达国家经济上的过多依赖,实现经济上的完全的真正的独立。要达到这个目的,第三世界应该把立足点放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基础上,运用本国的资源条件,制定适合各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改变殖民主义统治造成的畸形经济结构,大力发展民族经济,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同时历史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增强自力更生与集体自力更生的能力,不仅将有力地促进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南北对话中的谈判地位,促进旧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变革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如果不立足于加强自身的力量去进行谈判,或者把希望寄托在北方的施舍上,那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目标就会落空。当然,自力更生和集体自力更生并不等于闭关自守,拒绝吸收外国有益的经验和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外部条件。相反,自力更生和利用外部条件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争取和利用一切有利的外部条件,以加速自己的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则不应以发展中国家实行自力更生和集体自力更生为借口,拒绝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四、加强第三世界的团结,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积极推动南北对话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实践表明,政治独立不是依靠发达国家的善心和恩赐,同样,经济独立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每一个成就的取得,也只有靠自身力量的团结才能赢得。20世纪70年代假如没有第三世界运用“石油武器”和团结一致斗争,很难想象美国等发达国家会同意坐下来进行“南北对话”,对话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每个让步也是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一致和不断斗争所取得的。当前,第三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状况虽然有所差别,各国发展经济的战略与策略也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同的经历、命运和面临的共同问题和任务,是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坚实基础。过去发展中国家依靠团结斗争取得了一些成果。在今后的斗争中,第三世界各国需要从最大多数国家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出发,相互磋商、不断协调,照顾最贫穷国家的特殊要求,以第三世界国家整体力量做后盾,迫使发达国家在当前克服危机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些迫切问题上作出让步,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逐步推向胜利。
为了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在加强第三世界内部团结的同时,同样需要注意争取一切进步力量。今天,一部分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和有识之士,已开始认识到,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已越来越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逐步认识到改善南北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近年来,“南北对话”的进程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同美国的僵硬立场是有差别的。如在发动全球谈判,增加资金转移,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减免第三世界债务,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对最不发达国家进行照顾等问题上,他们的态度比较开明,愿意对发展中国家某些要求作出让步。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在加强自身团结的基础上,要争取更多的发达国家中有识之士的支持,以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向着有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和振兴世界经济方向发展。
改革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几个世纪形成的贫穷落后的经济转变为独立的先进经济,是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一切主持正义的人们面临的共同历史任务。这个历史任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但是,只要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加强团结斗争,全世界主持国际正义与合作的力量给予积极支持,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就一定会像当年争取政治独立的正义事业一样取得胜利。
【注释】
[1]《经济日报》1985年11月29日第4版。
[2]发展援助委员会提供官方发展援助中,多边援助比重由1977~1978年的32%,下降为1980~1983年的28%(世界银行:《1985年世界发展报告》,第95页)。
[3]1980~1983年间,发展援助委员会提供的净出口信贷总额由140亿美元降为80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资金净流入中比重由14%下降为8%,同一期间,非洲低收入国家接受出口信贷由12.5亿美元降为2.5亿美元(世界银行:《1985年世界发展报告》,第96页)。
[4]1970~1983年间,发展中国家外部资金流入中,私人直接投资比重由20%下降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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