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手机媒体引发的问题
作为迷你型电脑的手机,虽然本来是移动通讯工具,但现在已经成为大众媒体,迅速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传播格局,重塑着人们传播信息的习惯。它促进社会的传播和互动,带给人们从来没有过的传递信息的便捷和自由。作为新生事物的手机媒体,有着比其他媒体相对的优越性;但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足,产生许多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无限丰富多样的信息被不加控制地传播,易造成信息传播的污染,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手机媒体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违法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目前在中国经济贸易往来、联络感情、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短信也成了一些网络内容提供商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他们在短信业务中频动“手脚”,使这些服务成为手机用户防不胜防的陷阱。
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的重点是民众接触多、影响大、反应强烈的违法发送手机短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假冒银行名义发送手机短信息进行诈骗(见图7—3);散布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内容;非法销售枪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假钞;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
图7—3 不良短信危害凸显
一些不法分子发布虚假信息,大肆招摇撞骗,各种淫秽信息和流言蜚语借手机流传,败坏了社会风气,误导公众,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凤凰卫视2003年2月14日曾报道了珠海市公安局通讯监察处抓获两名通过发送移动电话短信息,散布大米、食盐将面临紧缺等谣言,造成市场严重混乱、紧张的违法分子。
当前,最让普通大众切齿的是所谓“欺诈型”的短信,其纯属一种空对空的诈骗犯罪。从目前投诉情况看,手机“中奖”诈骗是最严重的,上当受骗的人最多。犯罪分子常利用假身份、假姓名、假单位开银行账户骗取金钱入户,而且多为跨省市作案、外来人员作案。他们还常常利用广州、上海、深圳、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便利,以假公司的名义行骗,增强受骗人的信任度。事实上,作案者往往不在这些地方,而是在异地发短信息,之后通过联网的银行提款机,异地取钱。在短短几天里,让受害人连续汇入同一银行账户多笔小额资金,得手后,作案者便立即关闭手机,提取现金,逃之夭夭,使被害人再也无法找到他们。
据新华网2003年3月2日的消息,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破获了一起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非法传销的案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吕萍、伍莉华等人。这是武汉市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135万元,涉案人员达1 000余人。
2006年12月19日上午和中午,山东青年农民朱光恩两次给铁道部部长办公室打电话,声称自己是一名逃犯,要把K50次火车轰上天。铁道部公安局获报后,锁定恐怖资讯源来自山东省临沂市,并派出一百多名警力展开侦破工作。当天午夜11时左右,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赶到临沂市平邑县一村庄内,将正趴在床头看电视的犯罪嫌疑人朱光恩逮捕。2007年4月中旬,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资讯罪,判处朱光恩有期徒刑两年。
我国通过手机行骗的案件越来越猖獗,这类案件已蔓延至全国各地,被骗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最大案被骗金额达370万元。手机诈骗集团常用“猜猜我是谁?”开头,引诱接听电话的人上钩,然后行骗。这类骗案自2006年下半年在广东出现以来,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警方指出,诈骗集团主要行骗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另一类是随机拨打的号码或吉祥数的号码,如888、666、168等。为进行犯罪,诈骗集团会充分准备,收集受害人资料,还会对诈骗过程进行排练。手机诈骗集团分工明确,一般以3到5人为一个小组,专人负责打电话,专人负责诈骗账号管理,专人负责现金提取。诈骗数额多在3 000元至30 000元之间,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的方式。
目前,手机短信违法犯罪活动有以下几个特征:
发送违法手机短信的作案人多为团伙,团伙内部分工严密,有的购买手机、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群发手机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得手后立即隐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发送违法手机短信的数量巨大。越来越多的作案对象使用短信群发器和群发软件等专用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向大量的用户号段发送违法信息,一次发出成千成万条信息,总有上当的用户。
发送违法手机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手机号码,而且发送短信、开设银行账户、取款,这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
违法手机短信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使人抗拒不了,更有甚者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利用群众对银行和公安机关的信任进行诈骗,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另外,利用手机信息贩卖非法商品、介绍卖淫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手机用户不要轻信虚假信息;不要因贪小利而受违法短信的诱惑;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手机短信陷阱。
陷阱一:发短信返话费原来是诱饵。
2005年4月,不少人收到一条自称是联通和移动公司发的短信,信息原文这样写道:“移动和中国联通合作为祝贺2004年短信费突破50亿,您把此消息转发10户,您的户上将加上99元话费,我在家刚试过是真的,快转,后查话费。”于是,何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10个朋友转发了这条消息,结果,稍后查询话费时才发现这是个骗局,非但没有返回话费,短信费也照样被扣。
对于此类以免费“午餐”为诱饵的信息陷阱,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以免陷于既上当受骗又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陷阱二:未订短信费用被扣。
某通信公司无缘无故扣了方女士两个月共计90元的代收信息费。方女士夫妇年过五旬,儿子在外地读大学,他们从来不上网,也不发送短信息,更未订购过什么短信息。方女士打电话去询问。服务员说是从网上下载铃声的短信息收费,通信公司只是代收。她很纳闷:“什么服务都没有享受过,代收信息费到底扣的是什么钱?”
一旦发现自己的手机费用出现无端增加额,一定要向运营商查询(如中国移动拨打10086,中国联通拨打10010,中国电信拨打10000)。由运营商责成SP(网络服务提供商)退赔或双倍返还消费者被扣费用。
陷阱三:友情短信藏“黑洞”,一旦回复便订制。
2005年春节前夕,有人连续收到陌生的手机短信,信息说:“春节长假到了,我们交个朋友,一起去游玩?”开始没有理会,但该短信接二连三发来,有人忍不住,就回复了一条:“你是谁?”随后几天,类似短信不断骚扰他。而且随后去营业厅缴纳手机费,结果被告知,这两条回复的短信收费高达16元。营业厅服务员解释说,这种短信一般是由恶意网站发出的,不管机主回复了什么内容,就默认为该手机号码在其网站注册了,而其收费标准谁也不清楚。
这类信息陷阱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发现被骗后,由于难以追查责任人以及诉讼成本过高,其利益赔付往往被迫搁置。谨慎回复成为避免被骗的首要条件。
陷阱四:短信服务被取消,服务费用难退订。
王先生曾订制过某网站的新闻短信服务。后来单位统一配置了CDMA手机,王先生就到北京移动营业厅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暂时不使用自己的GSM手机了,同时他向这个网站申请取消新闻短信包月服务。但王先生被告知:该项服务当月不能取消,只能等下个月再说。可到了第二个月,王先生已经停机保号的手机仍被收取了短信包月费用。他与网站联系,网站称:没有收到北京移动关于该用户停机的通知。如发生退订时推诿,首先考虑同运营商的投诉咨询机构沟通,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
二、手机传播的垃圾信息
虚假与不良信息传播,以及垃圾消息泛滥,是手机媒体发展中存在的棘手问题之一。
据瑞士圣加伦大学、国际电信联盟联合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超过80%的欧洲手机用户至少收到过一条短信形式的垃圾消息。
调查结果还表明,在所有受访者中,有83%的人认为,在未来1到2年内,垃圾消息将成为困扰他们的一个严重问题。
尽管在短信的流行性方面美国远落后于欧洲,但目前在北美地区使用的手机中,至少有75%的手机支持短信技术。调查表明,至少10%的美国手机用户曾经收到过垃圾消息。
此外,手机号过于易记,容易引来更多的信息垃圾与骚扰。现在很多人都想申请吉利而且容易记忆的手机号码,其实号码过于易记也会带来不少烦扰。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出台。该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个手机号在收到的244条垃圾短信中,违法短信占三分之一。且不少违法者联系电话被举报后仍能接通,“继续做业务”。
美国、韩国等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当手机用户发送信息时,电信系统的存储单元中会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并能据此查到该发送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有些国家虽允许广告商发送手机短信广告,但有规制。如短信广告必须写明“广告”字样,且商家在每天晚上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德国、韩国和印度则要求电信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手机入网资格。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可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英国在2003年立法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 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数额则没有限制。
对待垃圾信息的性质问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其定性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德国政府甚至成立了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通过执行《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接受公民的投诉和随时进行调查。德国法律规定,专门向用户发送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必须事先得到用户授权,否则发送方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应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可借鉴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罚款1 000新币的办法,赋予相关行政机关重罚权。在民事责任上,可以规定发1条赔100元,动员消费者来共同治理。
三、手机带来的安全问题
手机通信的安全问题一向为人们所关注。目前使用的GSM手机没有信号加密功能,使用一台GSM手机接收机可以接收附近几个基站范围内的GSM制式手机通话内容。
由于移动通信网使用的终端设备是手机,它由硬件和软件组成,有些境外公司通过改变手机中的软件或硬件,使其成为具有窃听、偷拍功能的设备,其外观和普通手机一样,不影响正常通信功能。有些经改造过的手机,即使用户按了关机键,屏幕上显示的字符消失的情况下也能被对方激活,在不响铃的情况下接通电话,窃听该手机四周的声音。手机操作系统也存在一些“后门”,一些具有上网功能的手机,通过网络也会感染手机病毒和被植入窃听程序,出现非法窃听和远程控制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当前我们使用的GSM和CDMA手机没有保密措施,不能用于传递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手机泄密,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作出规定,严禁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和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还明确提出了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手机传播还带来国家安全问题。
在俄罗斯的车臣战争期间,俄空军利用电子侦察手段发现了当时车臣分裂主义头目杜耶达夫的踪迹,并轻而易举地将其消灭。
2002年3月,本·拉登的得力助手、“基地”组织的二号人物阿布·祖巴耶达赫也是因为使用手机暴露了藏身之地而落网。
因此,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在我国台湾地区盛行一种手机监听器,只需在一般的手机里植入具有监听功能的晶片,一拨电话就可以启动监听功能。
即使在待机状态,手机也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此时产生的电磁波谱很容易利用侦查监视技术发现、识别、侦察和跟踪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定位,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
即使关闭手机,持有特殊仪器的专家仍可遥控打开手机的话筒,实施监听。因此,使用者只要将手机放在身边,就毫无保密可言。手机制造过程中就在芯片中植入接收和发送功能,这种手机即使关机,但只要有电池,机内的接收装置就能将话音信息接收到,并可随时发送出去。通过地球同步卫星上的中继站,将信息传递到某处地面处理系统。作为用户,在必要时应将手机中的电池取出,彻底断绝手机的电源;或将手机放在远离谈话场所的地方,以避免被窃听。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情报部门,军方和重要政府部门,都禁止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即使关闭的手机也不允许带入。
此外,恐怖分子制造手机引爆炸弹的例子也时有发生。
2004年3月11日,马德里发生连环恐怖爆炸案,造成200多人死亡,1 000多人受伤,成为西班牙有史以来伤亡最惨重的爆炸案。经查实,恐怖分子使用的就是手机炸弹。
我国是手机用户最多的国家,如果对手机的双刃剑效应没有充分的认识,那么国防信息、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的安全性将存在严重隐患。
四、手机带来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手机的照相功能日益普遍,一些手机有其独特功能的设计,把摄像镜头安装在手机的背部,并且还可以被隐藏起来,因此佯装打电话,也能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东西或侵犯个人隐私。
(一)手机功能多样化,拍摄、录音等功能让人担忧
当前影响和争议最大的是可拍照手机的偷拍问题。彩信业务催生了有拍照功能的手机,持有此类手机的用户几乎能够随时随地隐蔽地拍摄,而且可以马上将所拍摄的图像随意发送到其他彩信手机或互联网上。于是出现了不少用户有意或无意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或当作间谍器材偷拍国家、企业的机密等事件,负面事件屡屡出现。如今许多网站贴图区里充斥着用手机偷拍的图片,成为网站吸引眼球、增加浏览的一大法宝。有报道称,某高校一女孩有一阵总感觉怪怪的,走在路上被人盯着看,且在背后窃窃私语。有一次她去学校附近网吧上网,网吧老板诧异地说她真像网站贴图区里一个女孩。她赶忙登录上去点击图像查看,结果几乎当场昏倒,图上显示的分明是她在宿舍只穿着内裤走动的情景。随着手机制造商降价促销,可拍照手机成了各大零售商的热门产品,如果不加以规范的话,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问题。(www.daowen.com)
手机拍摄功能让人担忧,其录音功能更是恐怖,以前偷录他人谈话,还得用录音机,再小巧也会让人觉察,用手机则不容易引起对方的怀疑。还有许多人忽略了它的录音功能,双方通话,只要按几个钮就能录下谈话。日常闲聊,也能用手机神不知鬼不觉地录下他人的言论。第三代手机时代,甚至连表情影像也能收录。
目前,不仅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到拍照手机侵害,普通人也感受到了它的威胁。一些国家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正在限制这种“隐蔽照相机”的使用范围。对可拍照手机侵犯隐私权或窃取机密的控制,实际上是针对的是有关传播者自律和他律。侵犯隐私权并不是拍照手机的错,而是使用者的错。因此,应该对使用者在他律上进行有效限制和约束。
(二)各国纷纷立法严禁手机偷拍
近几年来,各国因遭偷拍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摄像手机的普及使偷拍变成了一件更加容易的事情,偷拍地点也从之前的浴室、卧室延伸到健身中心、饭馆之类的公共场所。
拍照手机还有可能成为窃取商业秘密的工具。由于拍照手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公司的重要图纸、样品,很可能在几秒钟之内就被偷拍、传输出去。商场内禁止拍照几乎已成为零售业不成文的行规,但面对照相手机,这一行规已显得无能为力。
手机厂家为增加卖点,在手机拍照技术上互相攀比,一方面手机拍照技术日渐完善,另一方面也为偷拍提供了更大的便利:首先是摄像头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摄像头已由最初设计在手机背面改为设计在翻盖上,进而设计在转轴上;其次,市场调查显示,消费者对高清晰的拍照手机兴趣颇浓,生产者便在高清拍照手机上大做文章。
2012年2月27日至3月1日,在巴塞罗那举行的2012全球移动通信大会上,诺基亚发布一款Symbian 3手机——诺基亚808PureView,它就搭载了前所未闻的高达4 100万像素的摄像头(见图7—4)。
图7—4 搭载4 100万像素摄像头的诺基亚808PureView
对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管理规定。有人认为,科技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个人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不能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在有些人利用科学技术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
对偷拍者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获和取证很困难,建议对拍照手机的使用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在有些场所,拍照手机应当视同照相机、摄像机,因此禁止拍照的地方都应该禁止使用照相手机。
有人认为,在一些场所禁用拍照手机,对公民权利限制太严厉。拍照手机的一项关键功能就是通讯。如果在未禁止通讯的场所,禁止使用拍照手机,有侵害自由通讯权的嫌疑。也有专家认为,拍照手机的出现是科技和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我们的社会允许并鼓励科技进步,但它并不应当表现为法律监督和制约作用的减弱。
针对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开始介入,例如:
韩国的法律规定,可照相手机在拍照时必须发出声音提示;
日本政府制定规范,禁止在公共浴室、更衣室、健身房、全国性政府机关等偷拍高发地点使用照相手机;
英国健身房等场所的顾客不能携带可拍照手机入内;
澳大利亚政治家们正在游说通过一项禁止把可拍照手机带入校园的新法案。
美国芝加哥市在公共浴池和淋浴间,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禁止对其进行拍照。芝加哥市议会提议,对违反规定的人处以5美元~500美元的罚款。
2004年9月21日和12月7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的一项法案宣布,任何使用拍摄、录像设备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暴露”照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但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还有可能被判入狱。根据法案规定,任何未经许可在公共场合对“裸体”或者“仅以内衣示人”的人进行摄像和拍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超过10万美元的罚金、1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上述两项处罚。但这项法案并不适用于那些从事情报和监狱管理等工作的美国政府执法人员。
2007年3月,法国立法规定,除新闻从业员外,任何人利用摄像工具拍下暴力实况,然后将影像上载到互联网上广为流传,将可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及罚款7.5万欧元。
法国是欧洲首个颁布这类法令的国家。这种利用摄像工具将暴力行为的影像录下,然后通过互联网或手机传播的行为称为“巴巴乐”(happy slapping)。摄像者一般就是施行暴力的人,他们以青少年为主,受害者大部分是路过的陌生人。但也有评论认为,有关当局为取缔“巴巴乐”风而采取的立法行动是笨拙和近乎极权的。
(三)偷拍动机分析
1.寻求刺激
2007年8月,宋某在西单图书大厦用手机偷拍买书女孩们的裙底风光被抓获,宋某声称自己“工作压力比较大,心里空虚,一直想找点刺激”。寻求刺激成为偷拍者的一大动机,越来越多冠以“偷拍”字样、涉及个人隐私的图片传到网上后,吸引了同样寻求刺激的网民点击,甚至成为搜索热门。恶性循环使有偷拍行为的惯犯或登徒子越来越多。“手机可以使我们在毫不知情时被偷拍,无奈地成为网络走光事件的主角。”一位女网友如是说。
2.敲诈勒索
以敲诈勒索、从中牟利为目的的偷拍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伤害。在日本娱乐圈2001年轰动一时的偷拍事件中,深田恭子、米仓凉子等众多一线女星在温泉被偷拍,事后这些录影带在书店中先是被敲诈勒索,敲诈不成又被公然贩卖。手机拍照功能越来越强,用照相机、摄像机偷拍进行敲诈勒索、从中牟利的情况也普遍地发生在手机上。
3.心理问题
北京某医院的心理医生周大夫认为,就偷拍者的动机,可以分为三类:勒索、心理变态或者是无目的只是好奇。如果以勒索为目的,那么偷拍和绑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手段不同。偷拍从动机到行为能够找到解释的根据,但是违反了被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果是心理变态,要看他的动机是否偏向于性,即借助某种非正当手段获得性满足,譬如像手机偷拍隐私部位。第三种的界定比较难。
至于被偷拍者知情后的反应,大致分两种:要么是息事宁人,不愿意公开;要么是勇敢地报警将坏人绳之以法。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息事宁人者属于外部控制型的个性,他们感觉事件的结果主要由外部因素决定,并非靠自身力量能够左右;而勇敢报警者属于内部控制型的个性,他们自我控制感强,认为凭借自己的努力可以解决问题,因此他们的态度比较乐观、积极。
在中国,偷拍他人隐私将被治安拘留。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针对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所被别人用手机偷拍照片,其可以责令偷拍者删除照片,若遭拒绝可拨打110报警。
五、交通安全
使用手机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是一个路人皆知的问题。
2005年5月16日,悉尼两名女学生拍下了校车司机一边驾车一边发短信的照片。在《星期日电讯报》刊登的照片上,可以看见司机一手拿着手机,另一只手握着方向盘。这两名女生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照的。她们告诉记者,该司机用了15分钟发短信和打电话,这期间他的眼睛根本没有看路,而他的车上共载了60多名学生。新南威尔士州交通部长沃特金斯说,这名司机已经被令停职,事件交由警方处理。
2004年1月6日,美国首都华盛顿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禁止司机在驾车途中用手接打手机,违者将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这项于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法案规定,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司机不能在驾车途中用手接打电话,否则他们将会收到交通违规传票,并被处以100美元罚款。但他们可以使用免提设备接听电话。2001年6月,美国纽约州通过了同样的立法,该州也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司机在驾车途中用手接打手机的州。
2004年12月,英国驾车禁用手机的法律生效。违犯者当场会被罚款30英镑,如果被控上法庭的话,最高的罚款金额是1 000英镑。
六、手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对我们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了,而手机病毒却是这几年出现的新名词。随着新一代手机上市,手机功能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话,用户会更多地上网、查看邮件、网络游戏、金融服务及其他的数据服务,极大地丰富了手机的使用范围,手机已经逐步成为袖珍电脑。与此同时,手机功能的增加也让各种病毒有了可乘之机。随着手机功能的增强以及数据业务、网络服务的增加,手机病毒将与电脑病毒一样,会非常普遍。
我们可以将手机病毒定义为:手机病毒原理和计算机病毒一样,以手机为感染对象,以移动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为平台,通过病毒短信等形式,对手机进行攻击,从而造成手机异常的一种新型病毒。实际上,手机病毒比传统的计算机病毒危害更大。手机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综合了电子邮件、个人多功能信息管理工具、即时聊天软件等所有功能。手机用户间的信任度高于网友之间的信任度,因此互联网上的病毒一旦出现手机版本,其破坏程度将远远超过网络病毒。
手机病毒实质上也是一种计算机病毒,与普通的计算机病毒有很多相似之处,它的主要特点包括:(1)手机病毒也是由计算机程序编写而成;(2)同样具有传播功能,可利用发送普通短信、彩信、上网浏览、下载软件、铃声等方式,实现网络到手机的传播,甚至实现手机到手机之间的传播;(3)具有类似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后果,包括“软”危害(如死机、关机、删除存储的资料、向外发送垃圾邮件、拨打电话等)和“硬”危害(损毁SIM卡、芯片等硬件损坏)。
目前,手机病毒传播和发作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移动服务商要提供数据传输功能;二是要求手机使用的是动态操作系统,也就是支持Java等高级程序的写入功能。现在凡是具有上网及下载等功能的手机都满足上面的这两个条件,这些智能型手机其实就是一部超微型电脑,因此,受到病毒攻击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低端的非上网手机被病毒感染的机会比较小。
手机病毒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侵占手机内存或修改手机系统设置,导致手机无法正常工作。手机的工作原理与电脑类似,有专家认为手机就是经过简化的电脑设备,手机的正常运转必须依赖一定的软件和硬件环境。根据国内外现有的手机病毒报告,病毒通过干扰软件运行环境或修改硬件配置信息而导致手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成为手机病毒最常见的危害之一。臭名昭著的“卡比尔”手机病毒就属于这种类型。它通过手机的蓝牙设备传播,病毒发作时,手机屏幕上会显示“Caribe……”字样,中毒手机的电池将很快耗尽。“卡比尔”手机病毒已经进入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正以惊人的速度进行传播。
第二,盗取手机上保存的个人通讯录、日程安排、个人身份信息等信息,对机主的信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近两年来,与手机相关的科技迅猛发展,智能手机逐步从高端走进普通消费者的视野,集成了商务通、PDA等性能的多功能手机价格已经降到了大众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水平,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将把手机作为存储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因而它不可避免地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黑客、病毒编写者的攻击对象。
第三,传播各种不良信息,对社会传统和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目前,价位在2 000元左右的手机已经拥有了播放MP3、浏览文本、观看图片、播放视频等功能,手机日益成为“微缩”电脑。这些强大功能在方便大众、造福社会的同时,也为不良、有害信息的传播和展示提供了便利通道和场所。手机之间黄色短信“满天飞”的现象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且随着“彩信”的流行,各种不良图片、色情电话录音、色情暴力小电影也开始在手机中传播。
第四,通过代码控制手机进行强行消费,导致机主通信费用及信息费用剧增。有的病毒能控制手机用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拨打色情等不健康服务电话,不仅导致正常用户付出巨额通信费,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责任后果。
第五,攻击和控制通信“网关”,向手机发送垃圾信息,致使手机通信网络运行瘫痪。专家指出,手机通信网中的“网关”是网络与网络间的联系纽带,就像互联网中的网关、路由器等设备的作用一样。如果手机病毒针对手机网络中的网关漏洞进行攻击,将可能对手机服务网络造成影响。
随着手机的普及,特别是智能手机和3G网络的发展,手机病毒的传播速度和危害程度也将与日俱增。新的手机病毒不断涌现,传播方式千变万化,使每一个身处手机时代的人防不胜防。
七、手机引发的新问题
(一)手机铃声或手机通话在公共场合造成噪音污染
手机铃声正成为城市生活中的新生噪音污染源。在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中国,在图书馆、剧院、音乐厅、教室等公共场合,手机铃声常常乍然响起,某些人不顾他人在意与否,拿起手机就大声吆喝,实在让人难以容忍。在一些会议和课堂上,尽管主持人或老师事先要求大家关掉手机,但手机铃声仍然是此起彼伏。不仅如此,一些坐在主席台上讲话的人也会被自己的手机铃声打断,从腰间摸出手机,不慌不忙接听,把台下听众都晾在一边。在一些高雅音乐会上,当全场观众屏息聆听优美的音乐时,时而也会有刺耳的手机铃声响起,大煞风景。
(二)手机上瘾症
庞大的手机用户群和手机24小时随身携带、开放式、即时传播的特点,使手机媒体成为现代人们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快捷、实用的平台。
目前,中国有10亿手机用户。中央电视台日前的一项调查显示,有76%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没有手机短信,会觉得不适应,甚至“非常不适应”。
新加坡《星期日时报》曾对150名年龄从14岁到40岁不等的手机使用者做了抽样调查。有1/4受调查的人表示,如果一天没有手机,他们就会无所适从。调查也显示,有93%的人,会在饭桌上使用手机。而有六成的受调查者坦言,即使是在上厕所的时候,他们也会接听电话或是发短信。
手机也是年轻人谈情说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56%的年轻人表示,他们经常会用手机发短信,相互联络。
(三)手机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信工具。然而,电子技术水平日益快速不断升级和社会对手机功能需求的不断更新和膨胀,使得手机被废弃和淘汰的速度越来越快。这些废旧手机若得不到妥善的处置,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一块旧手机电池里的镉就能严重污染6万升水,这些水可以装满3个奥运会的标准游泳池。
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淘汰近7 000万部手机。赛迪网的调查显示,中国近六成的用户有换机需求。高收入或对手机时尚比较敏感的客户半年左右换一次;半年至一年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12.8%;一年至两年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24.4%。彩屏、和弦、无线上网、数码拍照到MP3,每一个新功能,都会带来一个新换机时代。
若按平均每个用户每3年更换一次手机的保守频率,每部手机一般都配有两块电池和一个充电器来算,中国每年就有2亿块手机电池和1亿个手机充电器变为垃圾,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问题令人担忧。
当前全国淘汰的旧手机,加上手机附件,产生重量约1.5万吨的电子废物。虽然其比例占生活垃圾的不足1%,但却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废物的物质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数字时代的高科技垃圾,废旧手机已引发了极大的处理危机。
因经济水平限制,有30%的消费者为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也会选择将手机卖给二手商贩,手机商贩倒卖的手机主要流向广州等地,一部分经翻新后销售到购买力相对较弱的地区,而那些失去价值的零部件和外壳则被随意丢弃,一部分由小作坊露天提取贵重金属,残液则直接倾倒,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赚取私人利益。对于20%的直接丢弃的手机,混入生活垃圾中,将直接造成环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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