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合作社管理基础:新农村建设与展望

合作社管理基础:新农村建设与展望

时间:2024-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七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社展望素质目标浅谈合作社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技能目标概述新农村条件下合作社发展概况。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过程中仍存在发展不规范、缺乏专业人才、资金匮乏等困难和问题。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做到信贷支农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双赢”目标。由于农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受到很大制约。

合作社管理基础:新农村建设与展望

项目七 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社展望

素质目标

浅谈合作社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技能目标

概述新农村条件下合作社发展概况。

知识目标

1.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2.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社发展的意义。

阅读材料

目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级政府的引导、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农户的积极参与下有了较快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长过程中仍存在发展不规范、缺乏专业人才、资金匮乏等困难和问题。如何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上取得重大突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最近,我们对山西省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和思考。

产生的社会效应。截至2008年6月底,绛县已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2个,成员368个,资金1852.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户和市场,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拉近了信用社与政府、农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自身业务的发展,实现了社会效益和信用社经营效益“双赢”的目标。具体来说,实现了“五个促进”。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二是促进了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资金、技术、生产、营销有效组织起来,形成规模经营新格局,取得了良好的规模效益。三是促进了农产品科技含量和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种植能手、致富能手和科技示范户为主体,他们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迅速有效地传授给成员农户,缩短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四是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五是促进了信用社自身效益的提高。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力扶持,信用社在广大农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识不到位。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入股采取“自愿入股,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但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敢向农户入股要资金。其主要原因是多年来遗留在老百姓心中缴费的阴影还在。这样,合作社的运作资金、开展活动等费用,基本上都是发起人自己垫的,严重困扰着合作社的发展。

扶持资金不到位。中央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山西省财政拿出500万元,市财政拿出30万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到县级财政扶持资金未能落实。各职能部门协调不到位。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专业合作社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各职能部门仍然各行其是。

专业合作社运作不到位。一是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民对合作社认知程度较低;二是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缺乏;三是法律地位不明确,限制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有的合作社不依法进行登记,不能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组织,不利于合作社作用的发挥。

规范发展的建议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成绩,但问题也不少。因此,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中,我们建议加强政府推动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由“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开展“帮生、帮长,帮规范”行动,“帮生”就是要加强指导,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入社或创办合作社;“帮长”就是政府各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和金融、流通、人才、科技、信息的服务力度,帮助合作社茁壮成长;“帮规范”,就是要做好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工作。

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健全机构设置。除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外,还应设立监事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加强服务协调功能。四是选好领头人。

坚持支农定位,改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变“坐等放贷”为“主动营销”;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支农信用卡贷款、农贷公司担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担保难。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的现状,为合作社寻找有效的担保机构,是解决其贷款难的途径之一。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为支持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地方财政应适当注入资金,同时依托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入股,严格按市场化要求运作,并把补充担保公司资本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到位。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以降低金融部门贷款风险,提高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坚持风险防范,实现“双赢”效应。目前农业发展中的抗风险能力还相对薄弱,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的是规模化经营,还要受到自然环境、经营管理、产品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贷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做到信贷支农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双赢”目标。

(资料来源:http://www.agri.com.cn/doc/2008/8/5/170888.htm)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政府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下,各地农村大力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由于农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受到很大制约。实现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这一具有推动作用的重要外因作用。政府要切实运用引导支持机制,规范合作社经营管理;落实合作社利润分享政策,使农民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合作社民主监督机制,维护农民监督权,保障合作社规范运行;通过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全国合作社产业化联合发展,实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从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体现了在宏观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微观上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现阶段中国农业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和农业利益主体的行为初衷。

一、新农村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

组织是对不确定性的一种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的联合组织,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提供的农产品质量不稳定,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等问题,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优势,严格地规范统一农产品的质量,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内化了农业经营风险;而且通过契约安排,与成员签订生产合同,按保护价收购成员按组织要求生产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组织的集中资金开展农业生产抗击自然灾害的物质和技术支持,这大大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自然灾害对农产品的影响,弥补了农民独自面临自然风险的副作用。对于农民,尤其是风险厌恶型的我国传统农民而言,通过组织分摊风险,既是抵御自然风险的有效方式,更是应对市场风险的有力手段。

第一,获取组织的利润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采用合同契约,按交易额(量)和按股分红等方式把组织的部分利润转移给农民,使农民得到农业生产以外的利润。利润以交易额(量)分配为主在成员之间进行盈余分配,交易额(量)既是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以可持续发展的衡量指标。在按交易额(量)分配的基础上,实行适当的按股分配,按股分配的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低于按交易额(量)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股金分配,并对不同股金采取有差别的分配方式:一是成员凭身份股取得分红,同时获得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交易额(量)进行的利润返还;二是分红率高于身份股的投资股(优先股)的分红,投资股的确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收资金,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弱势农民的联合,投资股的股金额和管理权限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合作组织与股份企业的重要区别,体现出“劳动雇佣资本”。

第二,组建者的收益预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者从机会成本和会计成本双视角对组建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收益分配机制是影响组织的组建者收益,进而影响组建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动力。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益可以合理分配,且在主要方面有利于组建者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得以顺利组建并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的参与

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直接动因是追求农产品增值、规避生产风险、获取组织的利润返还;此外还有组建者对组织的收益有较高预期。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因是更好地对农业、农村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推动农业科学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

农民出于增加货币收入的动因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体现出农民积极寻求增收途径,增加物质利益回报,向往幸福生活的初衷。这符合依靠农民的自身创造力和开拓进取力发展农业生产的思路和实际。

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直接动因是组织可以给他们带来好处,这种好处是多方面的,大致可以总结为:农产品的增值、规避农业生产的风险、组织的利润返还和组织组建的良好收益预期。

1.追求农产品的增值

对于家庭经营的农民来讲,出于财力、人力、物力等限制,独自实现对农产品的技术和加工增值是难以做到的。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技术和信息。利用技术和信息资源,农民可以按照市场的需求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有效地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盈利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游离于农产品加工增值外的状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的农产品加工,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帮助农民连接了“田间”和“餐桌”。农民日渐成为农业体系的收益主体,阻止了被“边缘化”的趋势。

2.规避农业生产的风险

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出于对现金的需求和对现代工业产品的需求,农民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然而,分散的农民面对瞬息变幻的市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因为不能及时反应或调整生产而遭受风险损失。农产品的现实买方垄断以及土地经营面积和种植效率的限制使农民难以通过多样化种植来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农业生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方面,农民对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信息难以把握,致使生产上经常一哄而上,产品结构趋同,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增产却不增收。这样的市场风险使得农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惊险跳跃难以顺利实现。自然风险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连续性与长周期性,很难通过内部控制进行及时有效地扩大或组建者对收益的预期也同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有关,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时,组建者预期的合作收益也相对较少,组建者付出比普通农民更高的组建成本,但预期收益并不可观,这种情况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动力将弱化;当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大时,合作的预期收益也较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达到规模经济的收益也相对越多,组建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动力将随之增强。

(二)政府的支持

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动因在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经济载体,可以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把握农产品市场的运行态势,以便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地落实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从国家层面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和现实意义。

在一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受农业自然因素、生产技术、生产过程和农产品需求弹性的制约,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远高于农业,这决定了一国政府必须建立一种保护机制,使农民分享工业化带来的利益,以巩固国民经济的基础。这种保护机制除了政府制订的各项农业保护政策外,主要通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在自愿、互助等原则下,使非农产业的收益以平等交易的方式返还给农民,使农民分享到工业化的文明成果。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管不好和不该管的政府措施失灵方面,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样的非政府组织。

我国处于典型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漫长历史时期,我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在“以工促农”的动因基础上,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动因。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推动农业中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人才、信息、金融、科技、教育等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对接,从而促进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搭建在城乡之间一个组织载体、联系载体,能够有效地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另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延伸农业产业链,以此拓展农业领域就业空间容量。

2.有效进行宏观调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政府调控和指导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载体,是农业各部门与农业之间的一条合理纽带,也是农业各相关生产经营者沟通的一座桥梁。政府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政府对农业的相关产业政策更直接、更准确地传递给农民,实现低成本地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引导和扶持农民扩大生产,适应市场经济步伐,积极稳妥地开拓国内外市场;可以有效地稳定农产品价格,形成合理供求,保证农产品价格的正常增长机制运转,抑制食品类产品的价格起伏。如果农业生产发生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中,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基本上用来自给自足,那么农民之间的合作就没有必要。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民组合到一起,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当农民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需要由不同的组织去完成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

3.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在规模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要求规模化生产的原因是:(1)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是质量和品牌经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成本,实施标准化生产。特别对于农产品来说,规模化生产更容易确保质量的统一和安全。优质的产品是品牌出现的必备要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领域形成的规模经营是创品牌、拓市场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有效途径。(2)市场经济是技术经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更好地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更好地实施机械化,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

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是由农业本身的自然与经济特性决定的。随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对生产力更深入的促进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制度创新使分散的农民可以联合起来,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能够集结成规模化生产参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无疑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农业生产关系逐步自我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客观表现。生产力的发展催生出制度创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4.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把“交易”区分为三种类型:表现平等人之间自愿交换关系的市场交易、表现长期契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命令和服从关系的企业内交易和表现法律意义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政府交易。罗纳德·科斯认为交易是有成本的,交易成本是人们完成交易活动中支付的搜寻信息、谈判和签约成本、监督和执行合约成本等。科斯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要付出费用的。在交易活动中需要知道价格,需要进行谈判、签约、验货、解决争议等。这些费用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在1985年指出,交易成本的产生源于人类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假设条件,当这些交易成本达到足够高的程度时,相应的组织就会出现并替代市场组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农民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恰当地把自己的意愿、要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各级政府,这有助于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总之,政府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巩固国民经济基础的客观选择。

(三)生产力的发展

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作为最活跃的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是随着历史的推进不断革新的。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关系随之进行调整,改革和制度创新符合客观规律。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根本动因。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力是活跃的,在生产力的发展中,农业生产关系不断随之调整,制度创新是其调整的主要形式。

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与之适应的生产关系。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属于农业生产关系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力的相互关系如下。

1.生产力催生制度创新

当一种生产关系在产生和确立的一段时间内与生产力性质基本适应时,这种生产关系便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期间,生产关系如有不适应生产力的方面,生产主体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某些调整或制度创新,这些调整或创新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但通过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两者良性互动的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经济关系中的制度创新,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2.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给农民带来了强烈的商品生产意识,为农业的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的愿望和单一农户分散经营的矛盾日益凸显,农民需要得到包括生产、管理、销售、资金、加工、运输、仓储等多方面的服务。在农民的自发组织之下,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组织应运而生。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走向专业化、市场化,就越将外部交易内部化,避免自身或非自身因素导致的负外部性影响。

(四)农民直接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普遍存在,其伴随的市场交易成本成为市场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农业领域的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分散于各个农民之间,相对贫穷的农民亟待减少交易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内化农民交易成本的有效形式,因而减少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又一根本动因。减少交易成本成为农民合作的动因,一方面是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1.农产品买方垄断的成本

买方垄断是指在市场上,商品的需求方具有垄断优势,处于垄断地位,而供给方处于充分竞争状态。由于农产品具有相对较高的同质性,且生产者人数多而散,以至农业成为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业之一,大宗农产品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最接近;与此相反,采购农产品的中间商和加工商相对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买方垄断的市场控制力,这种买方垄断的市场控制力因农产品的季节性特征和易腐烂性质而加强。农民在农作物收获后便会遇到上述的买方垄断,农产品潜在和现实的买方利用垄断力,借助信息、资金、营销等低价采购农产品,显而易见的是农民也须在短时间内卖出农产品,不可能把农产品留存下来逐步去寻找适合自己的买主。急切出售农产品的农民难以找到筹码与买方交涉和讨价还价,相反由于农产品的生产者数量众多且分散经营,市场竞争充分而激烈,买方可以主动挑选价格对自己合适的卖方。可见,农产品市场中的买方垄断使农民被动接受低价采购,增加了高额的交易成本。

我国的人口众多,农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3,具有人多地少的显著特性。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农业制度安排和农业特点,耕地的细碎化与经营规模的狭小化使得农产品市场更易处于买方垄断的局面。根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对我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267农户的调研,平均每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为0.51公顷,平均分为6.1块,平均每块0.083公顷。其中,单一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在0.33公顷以下的占54%,0.2公顷以下的占34%。土地经营规模的小型化、分散化,既不利于农业生产力提高,也难以摆脱农产品销售中的买方垄断所增加的交易成本。

2.契约成本

契约成本就是市场主体在收集和传播信息,以此找到有交易意向的对象后,与交易对象签订合约发生的成本。契约成本源于契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为克服契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交易双方在签订契约的过程要支付成本:第一,交易双方在契约的有效期内,对不确定的事件进行可能性预测所支付的成本以及处理这些事件所要支付的成本;第二,制订契约过程中需要支付给公证机构或律师等的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是平等互惠的关系,但在现实经济环境中,这取决于双方市场力和组织力的强弱。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交易活动繁多、复杂且多变,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企业之间以及农民和政府之间面临诸多交易。农民日益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交易成本日渐高昂。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资产专用性和负外部性的存在而产生较高交易成本的状况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把交易成本较高的市场分工活动内化到组织内部。

3.信息成本

信息是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存在成本。市场价格体系能够反映供求信息,但是这需要市场主体花费时间、精力,动用资源去主动搜寻、分类、辨别。信息成本主要是支付收集和传播市场供求信息并寻找交易对象的成本。

信息是不完全的。不完全信息具有经济现实性,是价格体系运行的现实体现。乔治·J.斯蒂格勒在《信息经济学》中指出:交易双方各自接受的价格是一个组合而非单一点,价格存在普遍的离散现象。世界的多样性决定了在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商品的供求信息也是不断变化的。不但消费者偏好和生产者的技术水准等变量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经济政策等相关信息对交易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一方面是社会分工导致的行业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的个体家庭农户,农产品的经营分散且规模小,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又具有不可间断性,这使得农民无力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去搜寻市场信息。中国大多数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完备,市场信息既不充分又不准确及时。信息障碍使得农民与农业产前、产后部门掌握的市场信息在质和量两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农民在生产交换中,由于收集信息的渠道少,经常受市场的片面、局部信息影响,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出现盲目性,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现象时有发生。

农民的组织性差,没有热情去关注市场。单个农民直接寻找市场信息、开拓市场,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往往入不敷出。大量农民在缺失信息资源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信息成本。同时,农民相互之间的卖方竞争,争相降价,也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收入明显减少。

4.储运成本

农产品生产通常具有区域集中的特性,人们的需求则具有分散性,因而农产品销售是从集中到分散的过程。储运本身就需要仓库等基础设施和较完备的交通运输工具,这是很大一部分成本。储运成本往往在农产品最终价格中占有较高的比例,有时高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我国的农产品产地大多距离农产品交易市场较远,特别是在交通运输落后的地区,远离农产品交易市场使得农产品出售困难,加上仓储设施功能缺乏,保鲜、加工技术落后,使得农产品面临低价的“就地出售”困境。为了走向大市场,避免低价被动收购,农民无疑需要对农产品进行仓储和运输。

更重要的是,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要求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农产品顺利、完整、合格地进入消费市场。这其中的储运成本也是高昂的,例如绿色蔬菜从采摘地到交易地,需要快速的运输体系和畅通的交易体系;粮食储存在仓库中,为了控制粮食的水分,要定期进行通风、烘干;肉类需要进行冷藏处理,随着肉类食品多样化和分类化的需求,在其储运和流通时需要分类、整理、加工等。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随着距离和范围的越来越大,农产品储运越来越需要特定的容器和设备,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来降低固有的、一定比例的农产品损耗。储运农产品的成本将随着市场的逐步扩大和农产品新鲜化需求的增加而日益显露。

(五)信息不对称状况

首先,当农产品的质量鉴定需要支付较高成本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加速出现。例如,蔬菜、水果的农产品质量鉴定时,对于是否农药超标或含激素、转基因等问题是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衡量的,这环节由于交易双方的不完全信息使得交易成本较高,农民直接和农产品需求方进行交易存在障碍。其次,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统一生产过程、统一质量标准,并且通过商标注册、品牌建设和质量认证将相关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传递给消费者。(www.daowen.com)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深入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阶段,这有利于有效控制农产品的质量,纠正农民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降低道德风险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和农户是截然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两者契约的约束力更加薄弱,不能有效保障双方利益,难以实现合作共赢。为克服“公司+农户”模式的道德风险缺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便应运而生,该模式能够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的桥梁,从利益关系上减少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实现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2.减少资产专用性较高的状况

当沉没资本在农民的农业生产投资中占较高比例,或是农产品自身的保鲜要求很高,造成农产品在短时间内转移到可替代的市场难度随之增大时,农民便会失去自主选择交易伙伴的机会,易遭受交易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导致市场交易存在机会主义,机会主义使农民的实际收入经常难以实现,这促使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减少资产专用性的程度。

3.降低负外部性的影响

在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过程中,相邻交易者的行为会在有意无意中使市场交易出现外部性。一些农民的农产品部分或阶段性出现质量问题时,负外部性会迅速扩大效应,导致大量相关农民的农产品交易发生危机。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潜在的市场交易成本。个体农民的农产品具有同质性,农产品供给市场几近完全竞争,而农产品的直接和间接需求市场几近垄断。农民依靠自身的力量从事市场交易,在各种谈判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个体农民拥有的农产品数额小、品种少而且农产品不宜久存,再加上农民资金缺乏,急迫交换,所以在谈判过程中易出现不合理的妥协和让步,使自己在谈判中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受到各方势力的利益侵蚀。农民直接进行市场交易时,出于在讨价还价中的被动局面和自身素质、视野限制而被动接受对自身不利的交易细节,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单一农民和强势买方这对不平等的交易双方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或缺乏共同遵循的标准和明确、简易的测度方法,这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即使交易双方协商顺利,达成契约,弱势的单一农民也会由于在协商和契约签订中缺乏法律、现代信息和知识的帮助而再次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被动的契约无疑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

二、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社发展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提高对农业知识的了解;合作社发展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话语权,了解合作社的知识,增长农民的认识,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涵养。农民通过对合作社的参与管理,增加了管理知识,培养了自身的知识层次。合作社的发展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实践使农民逐步掌握科技知识,了解市场价格规律,了解金融和银行的交易程序,提升农民社员自身的素质。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素质的提升。

(一)有利于促进合作社民主管理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间接实现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与民主思想意识的提升密不可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使农民认识到自己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具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提升农民社员的民主思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共同商议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提升农民民主管理的思想,促进合作社民主管理。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与科学决策。通过民主管理,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公平的理念,有利于合作社长远发展。合作社发展中,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二)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具有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同时具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促进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为我国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契机。数据显示,合作社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可以使他们生活宽裕。合作社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强调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人翁的主体作用,使农民真正的当家做主,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合作社发展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在多方面的改变,使农民的能力提高,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将真正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农民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人,成为市场经济的一分子;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见识和能力的增加,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待遇,促进和谐政府的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城镇化发展;通过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村容整洁”,依靠农民去整理和打扫村中街道,维护村庄的整洁,使村庄保持长时间的干净和整洁,实现村容整洁的目标;“管理民主”,实现基层民主管理,离不开农民的监督和参与,农民运用自身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对乡村的事物进行监督和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基层民主的实现。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农民,必须依靠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农村的发展。

(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据哲学的内外因原理,事物的发展需要发挥内外因的作用,外因起辅助作用,内因起决定作用。合作社发展中政府和社会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推动和指导作用,农民具有内因决定作用。通过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农民的内因决定作用,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农民是合作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合作社的发展要依靠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目的是为农民提供服务,合作社的发展要考虑农民的利益。

(四)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途径之一。农民真正享有同等的公民待遇才能维护农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农民的意愿被社会重视,农民的权利受到保护不被侵犯。合作社发展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满足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需求,实现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获得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维护农民的利益。合作社发展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尊重农民的意见,不侵犯农民的权利,农民利益真正受到保障和维护。

(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农民素质提高与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紧密相连的关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后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提升农民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提高了农民对农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与农民素质的提升具有关联性,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坚持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向农民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提升农民的知识水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农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主体作用自主接触新知识,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需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创建和谐政府,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农民与政府和谐互动。封建社会,中央政府与农民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领导的地位压制了农民创造性的发挥,阻碍社会和谐发展,限制经济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农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愿望,法律赋予了农民充分的权利。由于制度缘故农民与政府之间存在距离感,政府和农民没有真正实现和谐一家亲的愿望。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号召建立和谐政府,改变政府与农民不和谐的相处方式。建立和谐政府,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要亲力亲为,想农民之所想,做农民想做的事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应该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充分的权利,实现农民和政府的平等,努力创建一个和谐政府。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创建和谐政府的必经途径。

经验表明,历史发展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产到户的农业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农民基本温饱问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事实证明,依靠农民的力量,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推动作用。农民群众是财富和智慧的创造者,是农业生产活动的实践者,是历史发展的推动者。现在我们仍应该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是历史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实践检验的真理。我们应该加大对农民的重视,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农民素质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农民真正强大并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的主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新农村建设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农民力量。新农村建设中,“生产发展”依靠的力量是农民,需要农民去田地劳动,通过努力实现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实现农业生产的发展;“生活宽裕”,依靠农民发展生产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生活宽裕的目标;“乡风文明”,要求农村有好的风俗习惯,只有农民有新的精神风貌、好的生活习惯,维护基层设施,才会促进乡风文明的实现。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包括商品经济也包括农业经济,农业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农民是农业经济的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独立主体,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成员。建立市场经济需要各种经济主体的参与,要求参与的经济体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农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调整农业生产和种植,提高自身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的建立,表现农民是独立主体,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并融入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二)知识经济的到来需要发挥农民主体地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经济需要知识作依托,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农业知识和技术的支持。农民掌握了农业科技知识,才能实现科技知识的有效推广。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掌握农业科技知识并应用科技技术。互联网时代是人才的时代,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可以实现农民文化素质的提升,维护农民的利益,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科学管理。以合作社为载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通过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保障了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再依靠政府的引导宣传,带动农民社员的主动性。政府加大对合作社创始人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优秀农民社员的宣传力度,对有杰出贡献的农民社员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带动农民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前提之一是要发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认识到自身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政府通过榜样人物的宣传,使农民意识到自身也可以做好事情。促进农民对自身能力的认可,带动农民社员创办和经营合作社的动力,推动农民社员在合作社建设中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实现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政府政策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通过政府的财力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民在合作社中主体地位的实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三)规范合作社经营管理,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规范化管理是现实农民在合作社中经营管理权利的一种途径。通过规范化管理,落实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权和决策权。首先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中农民社员的数量占总人数的80%,避免过多的企业、团体组织建立合作社,掌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侵害农民的利益;如果合作社中非农民社员人数多,农民社员人数少,非农民社员就有可能霸占农民主体地位,侵占农民应享受的权利。

通过规范合作社经营,确立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经营地位,提高农民社员经营决策能力。开办合作社成员大会,并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确定专门会议记录人员,记录大会的内容;采用会议点名制度,确保全体农民社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于合作社的一般活动事项,采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并落实到位;对于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等经营项目,合作社应该召开会议共同商议对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和策略。合作社规范化管理,避免部分农民社员出于懒惰心理逃避合作社的经营和决策,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合作社规范化经营管理过程中,保证农民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体现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管理和决策的主体地位。

合作社采取规范化管理,体现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促进合作社的正规化发展,促进合作社长远发展。避免合作社非规范化发展,偏离了合作组织发展方向。坚持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使合作社的发展长久。

(四)落实合作社利润分享政策,保护农民的主体利益

实现农民社员的利益,是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一种方式。贯彻落实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以农产品与合作社交易额为基础进行收益分配,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采取季度性、年度性和按月分配的形式,定期向农民成员分配合作社利润,避免出现合作社不分配利润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保障农民社员的利益,保障农民社员的利益主体地位。农民利益主体地位的实现,使农民社员体会到合作社的好处,推动农民社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发挥创造性力量,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在合作社发展中保障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可以带动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应该坚持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更大程度实现合作社的盈利,使农民社员享受更多的利益,带动合作社的发展。在坚持农民利益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促进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主体利益地位,发挥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合作社的良性发展。

坚持农民利益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中心的合作社文化,提升社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避免农民社员出现见钱分社或者社员争权夺利的短视现象,使合作社半途夭折。坚持农民的主体利益地位,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五)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监督机制

开通各种渠道保障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建立监事会和理事会,建立财务制度并定时公开合作社的财务细则。合作社应该事务公开,方便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购买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合作社应该设立财务制度,并公开财务细则,使合作社成员清楚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社员清楚自身与合作社交易数量和交易额以及交易收益,维护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监督权。农民拥有监督权,落实对合作社的监督,保障合作社规范化运行。落实农民社员监督权,是农民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方式。落实农民社员监督权,保障合作社的公开运营,避免出现不正规运作和个人暗箱操作的事件出现,避免合作社成为个人独裁式的组织,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保障合作社的正常发展。

四、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途径

(一)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农民主体地位

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说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农业高等教育,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对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培育现代农业“接班人”。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作为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承担着促进农村教育和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职责,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职业教育可以理解为发生在农村地区,以农村人口为对象,对农村社会各种岗位所需要的就业者进行教育和培训,从而服务于农村社会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主要就是要使农村学生和农民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教育具有拓宽人的知识面,开阔视野的功效。通过农村职业教育,农民社员扩大文化知识面,促进文化素质的提高;通过教育接受新思想和新观念,打破农民社员传统思维局限性,提高对自身的认识,使农民社员重新认识其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职业教育,农民社员学习到专业技术知识,接触到管理知识和市场经济管理知识,提升农民管理合作社的能力,确保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农村职业教育具有提升农民主体意识、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作用。

(二)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职业教育的智力支持

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提高合作社产品的科技含量,需要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储存等方面对农民社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需要发挥农民社员主观能动性,掌握市场营销知识和管理知识。职业培训可以针对农民社员知识薄弱点,加大对社员的培训,提升农民社员的能力,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培训内容要从传统的种植养殖技术扩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如农产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加工、农场管理等,以及从技术培训拓展到创业经营和就业技能培训。

当前我国农业劳动力素质及新型农民培训机构不能够满足农业现代化需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低,以小学初中水平为主,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2010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76.8%,高中程度为12.1%,中专及大专大学程度仅占5.3%。与发达国家相比,文化程度差距很大。

第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实用人才“非农化”发展,农村“能人”大量外流。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弱质化严重,带来的是农村的空心化,和农村社会的活力退化,当前农业劳动力素质呈结构性下降。

第三,现代农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更高。现代农业是现代科技集约、具有现代产业组织特征的农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技术素质;现代农业与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激烈市场竞争相联系,要求农民要会经营、善管理,具备市场经济意识。

第四,我国目前的农民培训体制机制不能够满足培育新型农民的需要。一是培训内容不能够满足现代农业的科技化、产业化、规模化及市场化的需求;二是部分培训老师或缺乏实践经验,或知识结构老化;三是政府各级部门被动的、应付式地实施新型农民培育工程,效率有待提高,培训监督机制缺乏。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是要为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合格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后继者。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从以下三个层次有针对性地展开:首先,要对当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中生产经营决策者进行培育,这方面可以借鉴日韩的法人经营组织的培育经验,特别注重实用技术的推广与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其次,需要解决中国农业继承者的问题,要从长远的角度培育未来的新型职业农民。欲回乡从事农业的年轻劳动力,农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中存在潜在的农业从业人员,可能会是未来农业的经营者,要对其进行培育、引导,鼓励其从事农业。对这类人员培训可以借鉴日本培育回乡青年及“新规就农”人员的经验,除了技能的培训,必须要为他们成为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与制度条件。再次,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农民培训机构的培训人员、课程以及培训方式进行改造。改变过去的农民培训仅仅重视学历的获得,单纯生产技术培训等方式。农民培训内容要从传统的种植养殖技术扩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如农产品销售及服务、食品加工、农场管理以及从技术培训拓展到创业经营和就业技能培训,等等。

(三)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机制,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支持作用。国家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经营细则,强调在合作社发展中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社员占80%以上),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合作社是经营涉农产品(合作社以经营涉农产品为主,包括非农产品)的组织,由于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高风险产业,农产品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征,农民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农业的高风险性决定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首先是政府资金的补助。农民社员收入水平较低,家庭储备基金不充足、筹钱能力弱,解决不了合作社资金短缺的问题,部分“销售大户”加入合作社,使部分农民社员处于合作社管理的边缘地带。政府的资金支持可以解决由于农民社员入社资金少而被排挤的状况,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保障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部分合作社规模小、经营范围有限,农民社员仅仅获得合作社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农民在合作社中的经营和管理权受到限制,农民只有被动接受服务,缺少发挥主体作用的场所,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形同虚设。国家资金支持可以扩大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合作社规模扩大需要经营和管理人才,规模扩大为农民社员参与管理合作社提供平台,保障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应该划拨专项资金补助合作社发展,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维护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

其次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应该设立地方性规章制度,明确对合作社的具体优惠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社员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的政策,明确具体规模合作社接受对应的贷款额度,对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实现合作社资金来源多渠道化,避免社员之间由于出资额的差别,社员被人为地划分等级,保证农民社员的权利,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地方政府针对农产品加工类的合作社,采取征收一般纳税人税收措施,降低对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增值税的征收,贯彻落实对合作社免除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减少合作社的经营负担。通过职业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农民社员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和组织管理知识,提高农民社员经营和管理水平,实现合作社科学管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通过学习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科技质量,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通过管理类课程和市场营销类课程的学习,提高农民社员管理合作社的能力,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长时间的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合作社提供有文化、懂技术的人才。通过短时间的培训提高农民社员对农业技术的掌握,扩大农民社员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合作社的发展需要职业学校输入高素质的人才,需要培训组织为合作社提供专业的农业技术指导。合作社与职业教育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职业教育与合作社加强联合

近些年来,国家加强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开展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条件初具规模,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务农劳动者培训需要。下一步需要在有效整合和利用资源上下工夫。农民培养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政府责无旁贷,各级政府应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作用,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表明,合作社发展必须加大与职业教育的合作。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加入了合作社教育内容,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教育中加入农业科技知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注重职业教育与地区产业的联系,促进经济的发展,注重对学员实践知识的教导。职业教育学院与合作社开展联合产业基地建设,依托学校的科技优势,借助合作社的场地优势,实现优质产业基地的建设,带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职业教育加大与合作社的联系,职业学校向合作社输送专业人才,实现合作社和职业教育的共同发展进步。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员增长知识的一种实现方式。农民社员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实现对市场经济知识的了解,加大对合作社的贡献,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合作社知识与技能培训

“十一五”期间,国家重视教育发展,高等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都发展得很快。但面向留在农村真正种地的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要研究农民教育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大量农民工不可能都集中在大城市,关在校园里培养。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要求,让农民教育培训更加方便、快捷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正在探索送教下乡的方式,探索农民教育的新途径。培训区别于学校教育,具有时间短、针对性强的特点,满足在短时间内掌握知识的要求。合作社要适应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要求农民社员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科技新技术。培训可以实现农民社员对新技术知识的要求,使农民在短时间内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学习新的农业科技知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民的知识水平和对文化知识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条例,对农民进行培训和教育,促进农民知识的增长,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添加合作社的教育内容,使农民社员满足合作社的要求,发挥在合作社中的作用。培训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可以在短时间内起到促进学员文化和技术增长的作用,实现学员对知识和技术的要求。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应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农村农业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应立足中国现代农业产业布局和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将培养内容与地方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围绕各地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及市场信息等开展教育培训,同时开展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培养,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还应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教育培训办进农村、办进田间、办进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实现就地就近培养,农民需要什么学什么,实现不离乡不离土,方便、快捷地让农民接受教育培训,开创农民培训模式。

(六)促进全国合作社产业化联合发展,实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

中国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发展过程中存在不符当地经济情况而开办合作社的现象。部分地区存在合作社规模小难以发展、人员较少、资金短缺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同一地区合作社交流少的问题(合作社发展类似于企业的发展,同行是冤家)。同一地区间相同类型的合作社、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以及不同地区间和行业间的合作社联系少,制约了合作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应该加大合作社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地区间合作社的合作,逐渐形成联合社,改变单个合作社力量薄弱的缺陷,增加抵抗市场经济风险的能力。

在浙江和河南等地,合作社之间联系很少,基本上是乡镇之间的合作,跨县的合作社比较少,跨省的合作社更少。我国的具体国情是人多地少,适合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发展合作社,促进合作社规模扩大,实现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加大同地区间和同产业间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群体规模化的生产,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延长产业链条,逐步向产业生产链条的上游乃至下游延伸,实现农民社员产品利润的增加,实现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效益需要同一地区合作社的集合,需要省市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内合作社的联合。中国应借鉴西欧国家的合作社范围覆盖全国的模式,以小聚大形成外部规模效益,进一步整合合作社的力量,通过农业产业和产业间的积聚力量,实现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农民增产增收。

发展合作社的直接成效是促进农业生产,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实现了农民主体地位。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与合作社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在合作社的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实现农民的主体性。

基础训练

素质题:介绍身边合作社实例,大胆预测合作社未来发展趋势。

技能题:结合家乡合作社,谈谈对新农村建设发展的作用。

知识题:论述新农村大发展前提下合作社组织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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