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陕西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精选

陕西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精选

时间:2024-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育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仇万娥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建设,为此应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养,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诸多领域,内容十分宽泛。我仅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浅薄眼光,从办案实践层面谈谈培育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的体会和认识。

陕西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精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育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

仇万娥

(渭南市行政学院

【摘 要】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建设,为此应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养,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

【关键词】新农村 建设 新型农民

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需要培养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而初中的仍占49%,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这已成为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为迫切的要求。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诸多领域,内容十分宽泛。我仅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浅薄眼光,从办案实践层面谈谈培育遵纪守法的新型农民的体会和认识。

一、农民犯罪的成因

1.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守法,胆敢以身试法

许多农民受教育层次低,文化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守法,胆敢以身试法。另外许多农民不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遇到问题时采取过激的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关于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的却不够严格,各种名目的税费、集资、提留严重超出农民土地收入承受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克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农村劳动力过剩,不能及时吸收安置

虽然我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但是农业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城乡差别越来越明显,有的农民,特别是年轻的农民,出现明显的心理反差。少数青年农民厌恶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而且崇尚高消费,但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汗水来获得劳动果实,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大荔县林某因盗窃被判刑入狱,认识王某等人,刑满释放后仅三个月在农村集会上相遇,王某向林某发了一支香烟,林某说,看来你的日子过得不行。王某说,我们坐过监的人出来,没人愿意和我们打交道,我没有技术,做生意又没钱,日子难过。林某说,我和你一样,不如我们再去偷。林、王二人当天就开始偷了一辆摩托,此后又结伙10余人,疯狂盗窃摩托车70多辆,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在2005年检察机关起诉的农民1378人中,累犯100人,占到7.1%。也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为了过上比较“安逸”的生活,外出打工。而流入地不能对大量涌向城市的农民进行妥善安置,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从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3.教育不力,腐朽思想侵入

随着农村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在农民面前陡然呈现出一个五光十色的外部世界。然而,农民自身的素质使其在竞争中无法顺利地致富,这又极易使一些人产生不正当竞争和“拜金主义”心理。一些农民为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来稳固自己的势力和攫取财物。还有一些农民采取走“捷径”的方法来获取钱财。“要想富,上公路,一夜变成万元户”,“要致富,抢铁路,几晚就能变大款。”

农村大多数青少年失学后,做事、生活能力不够,三五成群四处流逛,进网吧、溜冰、饮酒、攀比消费等都需要经济来源,这些活动家长都不会支持,有的困难家庭也根本无力支持,他们大多数就参与抢劫、盗窃来获取钱财,满足不正当的消费需求。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对待,行凶伤人。如我院起诉的大荔县一初中学生吴某,在受到被害人欺负的情况下,从家中拿来匕首,在打架中把同学刺伤致死。蒲城县一初中学生刘某为同学帮忙打架,用水果刀把一同学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等。被起诉的227人中,有42名在校学生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占到18.5%。究其原因是他们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才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4.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区位不同和管理差异,在改革开放后,经过20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两极分化,相应也导致许多农村基础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经济落后的村干部,认为政治上没奔头,经济上无实惠,干脆外出经商或者充当老好人,谁也不得罪,对本村事务长期不管不问。条件好点的村,有的村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贪污受贿,这些行为在招致部分农民嫉妒的同时,也成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人要挟的把柄。还有些村干部对本村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管不敢问,甚至暗中与违法犯罪分子打得火热,助长了少数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5.执法不严,打击不力(www.daowen.com)

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6.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

农民占据我国人口绝大多数,国家有关农民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却寥寥无几。目前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都有权对外来民工进行管理,但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工不明现象。有的部门只收费不管理,有的部门人力有限管理不过来,致使措施不到位,管理形同虚设,各单位缺乏预防农民犯罪的联动机制。

二、预防和遏制农民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加强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村。首先,对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农村普法的重点是农业。因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首先要了解国家在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农业法中都规定了哪些制度,有关农业投入方面的问题、关于农业科技推广方面的问题、关于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农民对这些农业法基本问题了解之后,才能监督我们的政府依法行使职能,特别是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就涉及是不是中央财政拨付下去的款项都实实在在地到农民手中,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农业生产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过程中,因此对农民来说,首先必须要学习农业法,了解国家在农业法律方面的基本规定。农民要明确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土地承包方面,我们有土地承包法,实际上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权,农民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涉及自己权利的保护,以及在对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租赁过程中,必须要知道国家在这方面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前几年个别农村出现的村长、组长换届之后,随意解除合同,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只要把土地承包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了解之后,农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要进城务工,这就需要农民进一步了解、学习、掌握我国的劳动法,特别是涉及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问题。农民进城务工的时候,必须要和务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平常所说的临时打工,必须与用工单位有一个协议。自己应该得到的工资、在劳动过程中应该享受的一些福利待遇,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清楚,一旦发生了相关的问题,就可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农民要掌握这几个方面的法规,使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处理问题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安居乐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以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

其次,要依法治村。要建立完善村民会议制度、民主公开制度,修改健全村规民约,把村民委员会建设成广大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崇尚家庭美德。各基层组织要注意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应特别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其实际困难,通过帮助教育感化,使他们走上正道,防止重新犯罪。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教育公民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切实预防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鼓励群众积极揭发犯罪,协助公、检、法机关查明事实,惩罚犯罪,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的取得,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1)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有效地组织律师公证员跟进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律师、公证员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事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律师要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公证机构要依法办理各类涉农公证事务,积极发展和完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等,为提高农村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服务。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公证咨询、开展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实体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加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

(2)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民间纠纷,也要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撤村建居、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要探索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纠纷调处办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5.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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